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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则(台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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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09: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國際門球比賽規則(中譯本、臺灣版)
第1章 比賽場地及用具  … …………………………………… 1
 第1條 比賽場地…… ………………………………………… 1
  第1項 球場……… ………………………………………… 1
  第2項 自由區…… ………………………………………… 3  
 第2條 用具…… ……………………………………………… 3
  第1項 球桿……………………………………………………3
  第2項 球………………………………………………………4
第2章 球隊…………………………………………………………5
 第3條 球隊組成………………………………………………5
  第4條 教練與球員……………………………………………5
  第1項 教練之任務……………………………………………5
  第2項 隊長之任務……………………………………………5
  第3項  服裝……………………………………………………5
  第4項 教練及球員遵守之基本事項…………………………6
第3章 比賽之準備…………………………………………………6
 第5條 比賽之準備………………………………………………6
  第1項 提出打順名單…………………………………………6
  第2項 決定先攻、後攻………………………………………6
  第3項 比賽前的確認…………………………………………6
第4章 比賽方法……………………………………………………7
 第6條 比賽方法…………………………………………………7
  第1項 比賽形式………………………………………………7
  第2項 比賽時間………………………………………………7
  第3項 比賽開始………………………………………………7
  第4項 比賽結束………………………………………………7
  第5項 打順及球………………………………………………8
  第6項 球員之替補……………………………………………8
  第7項 球員之缺員……………………………………………8
第5章 勝負…………………………………………………………9
 第7條 勝負之決定………………………………………………9
  第1項 得分及勝負……………………………………………9
  第2項 同分時勝負之決定……………………………………9
  第3項 完全比賽………………………………………………9
 第8條 取消比賽  ………………………………………………10
  第1項 棄權……………………………………………………10
  第2項 不正當進場……………………………………………10
第6章 比賽…………………………………………………………10
 第9條 打者之打擊及權利………………………………………10
  第1項 打者之打擊及權利……………………………………10
  第2項 逾時……………………………………………………11
  第3項 打者之確認……………………………………………11
 第10條 有效打擊與無效打擊 …………………………………12
  第1項 有效打擊………………………………………………12
  第2項 無效打擊………………………………………………12
 第11條 球之移動 ………………………………………………12
  第1項 有效移動………………………………………………12
  第2項 無效移動………………………………………………12
 第12條 打擊 ……………………………………………………13
  第1項 打擊……………………………………………………13
  第2項 發球打擊………………………………………………13
  第3項 繼續打擊權利之發生…………………………………13
  第4項 打擊犯規………………………………………………14
 第13條 過門成立 ………………………………………………15  
 第14條 奪標成立 ………………………………………………15
 第15條 觸擊 ……………………………………………………15
  第1項 觸擊之成立……………………………………………15
  第2項 閃擊權利發生  ………………………………………16
  第3項 閃擊優先………………………………………………16
  第4項 重複觸擊………………………………………………16
 第16條 閃擊 ……………………………………………………16
  第1項 閃擊……………………………………………………16
  第2項 閃擊有關行為…………………………………………16
  第3項 閃擊成立………………………………………………17
  第4項 閃擊犯規………………………………………………17
 第17條 界內球及界外球 ………………………………………19
  第1項 界內球…………………………………………………19
  第2項 界外球…………………………………………………19
  第3項 界外球打擊……………………………………………19
  第4項 界外球打擊犯規………………………………………19
 第18條 觸球犯規 ………………………………………………20
 第19條 妨礙比賽 ………………………………………………20
 第20條 裁判時間 ………………………………………………21
第21條               用具之更換 ……………………………………………21
第1項               球桿之更換……………………………………………21
第2項               球之更換  ……………………………………………21
 第22條 比賽中斷 ………………………………………………21  
第7章               裁判…………………………………………………………21 
第23條 裁判 ……………………………………………………21
  第1項 裁判……………………………………………………21
  第2項 主裁之許可權…………………………………………22
第3項               主裁之任務……………………………………………22
第4項               主裁與副裁之共有任務………………………………22
  第5項 副裁之任務……………………………………………22
  第6項 記錄員之任務…………………………………………23
第7項               線裁之任務……………………………………………23




第1章 比賽場地及用具第1條 比賽場地
第1項 球場
1.球場  
(1)球場是無障礙物之平面。
2.比賽場地(參照圖一)
(1) 比賽場地是長方形,以外線區劃而成,區分為內場地及外場地。
① 內場地為長20公尺、寬為15公尺的長方形,以內線外緣區分。
a 內線線寬原則上為5公分,使用在比賽場地上容易識別之顏色。
b 內場地至各邊為從發球區右方起逆時鐘方向為第1線,第2線,第3線,第4線。
c 內場地之各角,以第1線與第4線垂直交叉之角為第1角,逆時鐘方向,分別為第2角、第3角、第4角。
②外場地基本上在內場地各邊之外側1公尺,也可以在50公分以上1公尺以內的範圍內。
a 外線以易見的寬度區劃,使用在比賽場地上容易識別之顏色。
3. 發球區
(1) 發球區在第1角沿第4線上開始1公尺及3公尺的兩點位置,向外場地的外線垂直交會產生出另外兩點,由此4點連接而成的長方形區域。
① 發球區的長邊以內線外緣及外線外緣的部分區劃而成。
② 發球區的短邊的外緣,由如下的線區劃出。
a  發球區短邊的線,以易見的寬度區劃出,使用在比賽場地上容易識別之顏色。

圖一 球場
4、球門(參照圖-1、圖-2)
(1) 球門為ㄇ字型,使用在球場比較容易識別之顏色,以直徑1公分(容許範圍±1公釐)圓棒製成。
(2) 球門兩腳內側寬為22公分,高為19公分,與地面垂直固定之。
(3) 球門分為一門,二門及三門等三處,各球門設置位置如下:
① 一門:從第1角往第2角的方向延伸4公尺的位置開始,往第3線方向以直角延伸至2公尺的地點,此點為球門兩腳的中心與第4線平行設立之。
② 二門:從第2角往第3角的方向延伸12公尺的位置開始,往第4線方向以直角延伸至2公尺的地點,此點為球門兩腳的中心與第1線平行設立之。
③ 三門:從第4線的中心開始,往第2線方向以直角延伸至2公尺的地點,為球門兩腳的中心與第3線平行設立之。
(4) 在球門上方設置各球門號碼表示之。
① 各球門號碼的尺寸為長、寬10公分以內。
(5) 各球門的周邊,隔著球門線分成門前方和門後方。
① 一門隔著球門線面向第4線的一側為門前方,面向第2線的一側為門後方。
② 二門隔著球門線面向第1線的一側為門前方,面向第3線的一側為門後方。
③ 三門隔著球門線面向第3線的一側為門前方,面向第1線的一側為門後方。
5 終點柱 參照(圖-1、圖-2)
(1) 為圓柱形,使用直徑2公分(容許範圍±1公釐)之圓棒製成,應使用在球場上容易看見之明顯顏色。
(2) 離地面高20公分,與地面垂直固定之。
(3)設置於內場地中心。
第2項  自由區
1.自由區設於外線外側。
(1) 比賽中除教練、球員、裁判及特許人員以外,他人不得進入自由區內。
2. 自由區內設待機區。
(1) 待機區為教練及球員設置座席。
3. 自由區內設得分板。
(1) 得分板應設置於不妨礙比賽,且兩隊球員及觀眾容易看見之位置。
第2條 用 具
第1項 球桿(參照圖-3)
1.球桿是由槌頭及柄所構成之T字型球具。
(1) 槌頭以單一圓形直筒為原則,和柄平行的兩端平面稱為擊球面。
① 擊球面之直徑為3.5公分以上、5公分以下。
② 槌頭長18公分以上、24公分以下。
(2) 柄為棒狀,連接槌頭之中央部位。
①柄包含握把,長度為50公分以上。
第2項 球(參照圖-3)
1.球為直徑7.5公分(容許範圍±0.7公釐)、重量230公克(容許範圍±10公克),以合成樹脂製成之均一球體,分為紅色5個,白色5個、合計10個。
(1) 紅球以白字標示「1」「3」「5」「7」「9」之奇數號碼。
(2) 白球以紅字標示「2」「4」「6」「8」「10」之偶數號碼。
(3) 球號碼的高度以5公分為原則,標示於易見之2處以上位置。

圖-3 用 具


第2章 球  隊
第3條 球隊組成
1.球隊由5名先發球員及3名以內之替補球員所組成,其中1名為隊長。
2.球隊可設1名專任教練。
第4條 教練及球員
第1項 教練之任務
1.教練應統禦球隊,必須對自隊之言行負全責。
2.教練執行下列事項:
(1) 球員替補的申報。
(2) 指定隊長代理人。
(3) 缺員的申報(參照第6條第7項)。
3. 教練對於裁判的判定,可以在當下的時點詢問,詢問的時間非裁判時間(參照第20條)。
(1) 裁判答覆後,不得再度詢問。
第2項 隊長之任務
1.隊長代表球員,必須對球員之言行負責。
(1) 因發生緊急事件,隊長無法執行任務時,教練可指定其他球員代理隊長,並向裁判申報。
①教練不在時,隊長可指定隊長代理人,並向裁判申報。
②教練不在,且隊長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球員可互選出隊長代理人,並向裁判申報。
2.隊長執行下列事項:
(1)提出打順名單。
(2)選擇先攻、後攻或待機區。
(3)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簽名。
3.教練不在時,隊長兼任教練之任務。
(1) 教練在場時,隊長亦可受教練之委任代行任務。
第3項 服裝
1. 先發球員及準備替補出場的球員必須穿戴打擊順序號碼。
(1) 打順號碼字體大小高度為10公分以上。
(2) 打順號碼的形狀須清楚易見。
(3) 打順號碼標示於如下任一處:
①胸部及背部
②胸部
2. 教練須在上臂佩帶教練章。
3. 隊長須在上臂佩帶隊長章。
4. 球員必須穿著統一之隊服。
5. 教練及球員必須穿著運動鞋。
6. 球員不可攜帶對比賽有妨礙之物品。
第4項 教練及球員遵守之基本事項
1.必須精通槌球比賽規則(以下稱為比賽規則)並遵守之。
2. 必須遵守運動家精神,接納裁判之判定。
3. 必須遵守公平競賽,對待裁判、球員、觀眾時,保持言行禮貌。
4.不得影響裁判之判定行為,或有隱瞞自隊球員犯規行為之舉動。
5.不得有故意拖延比賽之行為。
第3章 比賽之準備第5條 比賽之準備
第1項 提出打順名單
1. 比賽開始前,隊長提出打順名單給裁判。
(1) 提出打順名單後,不可更換球員打順。
第2項 決定先攻、後攻
1.兩隊隊長提出打順序名單後,主裁進行擲幣選攻。
(1)猜勝擲幣之隊長,選擇先攻或後攻。
(2)猜輸擲幣之隊長,選擇待機處。
第3項 比賽前的確認
1. 教練及球員在比賽前,須接受裁判的確認檢查。
(1)確認打順表記載內容。
(2)檢查用具及服裝。
第4章 比賽方法第6條 比賽方法
第1項 比賽形式
1.比賽是由兩隊各派5名先發球員,進行對戰。
2.比賽開始後由先攻、後攻球員依打順交互進行至比賽結束。
第2項 比賽時間
1.每場比賽時間為30分鐘。
第3項 比賽開始
1.比賽是由主裁宣告「比賽開始」而開始。
2.比賽開始時,先發球員依1號至10號順序,於第四線外側的自由區列隊。(參照圖-4)

圖-4 比賽開始時之位置
第4項 比賽結束
1.比賽結束是由主裁宣告「比賽結束」而結束。
2.比賽時間經過30分鐘結束後,打者尚在打擊時,依照以下方式結束比賽:
(1)在先攻隊打順叫號之後,後攻隊打順叫號之前,比賽時間結束時,於後攻隊該名打者執行完權力(參照第9條第1項)後結束。
①後攻隊打者為界外球(參照第17條第2項)、奪標(參照第14條)、缺員之時,則與先攻隊打者執行完權力後結束。
(2)在後攻隊打順叫號之後,先攻隊打順叫號之前,比賽時間結束時,則於後攻隊該名打者執行完權力後結束。
第5項 打順及球
1.比賽打順為1號至10號。
2.球員使用與打順號碼同一號碼之球為自己的球。
(1) 自己的球成為自球。
(2) 自球以外的9個球稱為他球。
第6項 球員之替補
1.球員之替補是指出場之比賽球員與替補球員互相對調。
(1) 打順表上記載之替補球員,於打順名單提出後,各限替補1次。
① 替補出場的球員使用替補退場球員的打順。
② 退場的球員,不得再進入該場比賽打擊。
③ 未申報替補而進場打擊,在下一位打者打擊或犯規打擊前被發現時,其打擊為無效打擊(參照第10條第2項)。
(2)依照下列次序始准許替補。
① 教練向記錄員提出替補申報。
② 記錄員確認替補並告知主裁。  
③ 主裁承認並宣告替補。
(3)以下情況時不承認替補
① 打者於開始打擊後,至打擊權力結束前之間,才申報替補退場。
② 裁判已叫號,替補出場球員尚未穿戴該名欲退場打者之打順好碼時。
第7項 球員之缺員
1.比賽中,球隊發生缺員時,如下列處理:
(1) 教練必須迅速向裁判員申報。
(2) 比賽可照缺員狀態繼續進行比賽。
① 缺員之球留在原位。
② 透過其他打者之打擊,其得分有效。
第5章 勝 負第7條 勝負之決定
第1項 得分及勝負
1.得分情形如下:
(1) 過一門成立時得1分,成為1分球。
(2) 過二門成立時得1分,成為2分球。
(3) 過三門成立時得1分,成為3分球。
(4) 奪標成立時得2分,成為5分球。
2.勝負之決定於比賽結束時合計各球員的得分,總得分多者為勝隊。
第2項 同分時勝負之決定
1. 兩隊同分時,以下列順序,根據得分內容決定勝負:
(1)奪標球數多者為勝。
(2)奪標球數相同時,以過三門球數多者為勝。
(3)奪標球數相同,過三門數又相同時,以過二門球數多者為勝。
2. 依上述方法無法決定勝負時,依下列順序進行同分決勝:
(1) 由比賽結束時在場之球員,依1號到10號之順序打擊比賽通過一門,過門數多者為勝隊。
① 中途已決定勝負時,即於此時點結束。
② 比賽結束時如有缺員不得補充。
(2) 依此項2.(1)無法決定勝負時,以1號及2號球員比過一門,以成功過一門之打者所屬球隊為勝。如再未能決定時,兩隊依打順各派一名球員比過一門,直到勝負決定為止。
① 打順如缺員時,則對隊相對打順球員過一門之時點,既決定勝負。
3. 依第2項1無法決定勝負時,可不必舉行第2項2之方法,雙方以平手論之。
第3項 完全比賽
1.在比賽中若有球隊取得25分時,為「完全比賽」。要以下列時點決定勝負:
(1) 先攻隊打者打擊時,若先攻隊已成立完全比賽,需等後攻隊打者打擊完畢之時點,決定勝負。
(2) 先攻隊打者打擊時,若後攻隊已成立完全比賽,即以該名打者打擊完畢之時點,決定勝負。
(3) 後攻隊打者打擊時,若先攻隊已成立完全比賽,即以該名打者打擊完畢之時點,決定勝負。
(4) 後攻隊打者打擊時,若後攻隊已成立完全比賽,即以此時點決定勝負。
2. 兩隊皆取得25分時,以前項(第2項)2的方法決定勝負,或前項(第2項)3的方法以平手論之。
第8條 取消比賽
第1項 棄權
1. 以下情形視為棄權:
(1)球隊聲明棄權時。
(2)比賽開始時,不足5名球員。
2. 棄權發生時,取消比賽,宣告對隊為勝隊。
第2項 不正當進場
1. 以下情形視為不正當進場:
(1) 非打順名單上的球員進場打球。
(2) 比賽開始前檢錄,用具和服裝被認為不合格,與進場
(3) 被替補退場的球員再次進場打擊
2.不正當進場發生時,取消比賽,宣告對隊為勝隊。
第6章 比 賽第9條 打者之打擊及權利
第1項 打者之打擊及權利
1.球員接受叫號後成為打者。
(1)打者可以進場打擊。
2.打者權利之發生於結束時點,說明如下:
(1) 打者之權利發生與接受叫號後的時點。
(2) 打者之權利結束於以下時點:
①打擊結束後,無發生繼續打擊權利(參照第12條第3項)或閃擊權利(參照第15條第2項)之時點。
②犯規之時點。
3.打者必須與10秒內打擊或閃擊(參照第16條第1項)。
(1)10秒計時之起點如下:
①受叫號時起。
②繼續打擊權利發生時起。
③閃擊權利發生時起。
4.打擊權利結束之球員,應迅速退出比賽場地。
第2項 逾 時
1.打者未在10秒內進行打擊或閃擊時,為逾時犯規。
2. 發生逾時犯規時,處置如下:
(1) 逾時犯規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2) 發球打擊逾時犯規時,自球拿離比賽場地。
(3) 閃擊行為逾時犯規時,依狀況適用第16條第4項閃擊犯規2之處理。
第3項 打者之確認
1.打者可向主裁或付裁確認下列事項,但確認時間非裁判時間。
(1)有關過門成立事項。
①.靜止於球門線之球,若此球往門後方移動,完全通過球門線時,是否過門成立。
②.閃擊接合(參照第16條第1項2)之他球的外緣,是否接觸到球門線。
(2)有關奪標成立事項。
①.過三門成立之球,是否接觸到終點柱。
(3)有關觸擊成立事項。
①.打擊自球時,自球和他球是否呈接觸狀態。
②.對幾號球之觸擊成立。
(4)有關觸擊成立後,自球與複數之他球接觸事項。
①.觸擊後,自球與被觸擊之他球是否呈接觸狀態。
②.觸擊後,被觸擊之他球是否與別的他球呈接觸狀態。
第10條 有效打擊及無效打擊
第1項 有效打擊
1.有效打擊如下說明:
(1)正當打擊
①正當打擊行為:
a.打者正當的打擊及其產生之行為。
b.打者正當的閃擊及其產生之行為。
(2) 犯規打擊
①犯規打擊是打者產生犯規行為的打擊。
第2項 無效打擊
1. 無效打擊如下說明:
(1) 裁判時間打者之打擊。
(2) 打者以外之球員之打擊。
第11條 球之移動
第1項 有效移動
1.打者正當打擊所移動的球,除無效移動外,全部有效。
第2項 無效移動
1.下列為無效移動,所移動的球全部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1) 犯規打擊所移動的球。
(2) 無效打擊所移動的球。
(3) 過一門未成立的球所移動之他球。
(4) 間接被球門或終點柱所移動的球(參照P75-78圖例)。
(5) 未打入內場地的界外球。
(6) 因奪標成立的球而移動的他球。
(7) 暫時移開的他球被打者閃擊的他球觸及而所產生的移動。
(8) 有關閃擊行為中所移動的自球及他球。
① 自球與被觸擊之他球靜止後呈接觸狀態時,因閃擊行為撿拾被觸擊之他球而使自球移動。
② 被觸擊之他球和別的他球靜止後呈接觸狀態時,因閃擊行為撿拾被觸擊之他球而使別的他球移動。
③ 自球與被觸擊之複數他球靜止後呈接觸狀態時,打者為暫時移開他球,而移動自球及別的他球。
(9)  (1)~(8)以外,裁判員判定為無效移動之球。
① 已經處理好的界外球,被剛打出來的界外球移動時。
② 因隊服、打順號碼、眼鏡等觸及球而移動時。
③ 因天候、球門、終點柱、內線、區劃發球區的線等狀況,觸及靜止的球而移動時。
2. 除有效移動的球外,因無效移動所移動的球全部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1) 無效移動的球觸及有效移動的球時,有效移動的球留在其靜止位置。
第12條 打 擊
第1項 打 擊
1. 打擊係指打者使用球杆擊球面直接打擊自球。
(1) 打者不得放棄打擊。
第2項 發球打擊
1. 發球打擊係指打者將未過一門的自球必須用手置於發球區內打擊。
(1) 打者若欲重新放置必須用手。
(2) 打者可向裁判提出將妨礙過一球門的球暫時移開。
(3) 未過一門成立的球員,待次輪當打者時,再度發球打擊。
第3項 繼續打擊權利之發生
1.在下列情況中,當自球靜止為界內球(參照第17條第1項),以及內場地所有球皆靜止時,發生繼續打擊之權利:
(1) 自球過門成立時。
(2) 閃擊成立,閃擊行為完成時。
2. 發生繼續打擊權利時,打者可以再打自球一次。
★觸擊2個以上他球,閃擊成立後,僅有打擊自球1次之權利。(參照P136之2杆及3杆圖例)
第4項 打擊犯規
1.打者如有下列情形之打擊時為打擊犯規。
(1) 推擊(將擊球面接觸自球直接推出)的情形。
(2) 連擊(同一揮桿中擊球面與自球連續接觸2次以上)的情形。
(3) 用球杆的擊球面以外部位打擊自球時。
(4) 用腳踢球杆打擊自球時。
(5) 用手敲擊球杆打擊自球時。
(6) 用手碰觸槌頭打擊自球時。
(7) 用球杆敲擊土、草等,而間接使球移動時。
(8) 觸擊後,閃擊權利發生前,就打擊自球時。
(9) 閃擊權利發生後,不閃擊就打擊自球時。
(10) 閃擊成立,繼續打擊權利發生前打擊自球時。
(11) 發球打擊,未將自球放置於發球區內打擊時。
(12) 靜止的他球被球杆觸及時。
(13) 移動中的他球被球杆觸及時。
(14) 除連擊外,移動中的自球被球杆觸及時(參照p135圖例)。
2. 打擊犯規時,因狀況而定依下列說明處理:
(1) 本項之1.(1)-(12)之處理:
① 因打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② 發球打擊犯規時,自球拿離比賽場地。
(2) 本項1.(13)之處理:
① 因打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② 因打擊犯規而移動的他球,拿回被觸及時的位置。
③ 自球拿出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參照第17條第2項2)。
(3) 本項之.( 14)處理:
① 因打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② 自球拿出打擊時之至近界外。
(4) 閃擊行為中的打擊犯規時,依狀況適用第16條第4項閃擊犯規2之處理。
第13條 過門成立
1.過門是依一門、二門、三門順序,球從門前方往門後方移動,且完全通過球門線(參照圖一、圖二)之最初一次為過門成立。
(1) 如下規定過一門成立:
① 發球一擊完全通過球門線之後,自球未出界外,靜止於內場地時。
a. 未過一門的球,拿離比賽場地。
(2) 下列過二門及過三門不成立。
① 從門後方往門前方移動,靜止在球門線上的球。
② 界外球打進場內,而靜止在球門線上(參照p116圖例)。
③ 接合後閃擊成立前,因閃擊犯規,接合之他球的外緣靜止在球門線上(參照p117圖例)。
④ 於球門線上被結合的球。
⑤ 界外球打進場內而過門。
第14條 奪 標
第1項 奪標成立
1. 奪標成立系指過三門成立的界內球觸及終點柱。
(1) 閃擊使他球奪標時,接合他球不得觸及終點柱。
(2) 過三門成立的球觸及終點柱時,以下打擊為奪標成立:
① 觸及終點柱的球為打者之自球並打擊之。
② 透過界內他球的有效移動,撞擊已過三門的球並使之觸及終點柱。
2.奪標成立的球,拿離比賽場地。
第15條 觸 擊
第1項 觸擊之成立
1.打擊自球,使之移動觸及他球,稱為觸擊。
(1) 自球與他球呈接觸狀態,打擊自球時,觸擊即成立。
(2)未過一球門之自球觸及他球,觸擊不成立。
第2項 閃擊權利發生
1.閃擊權利發生于觸擊成立後,自球及被觸擊之他球靜止於界內,且所有界內球皆靜止時。
(1) 打者發生複數之閃擊權利時,與觸擊順序無關,可逐次閃擊被觸擊之他球。
第3項 閃擊優先
1.打者擁有閃擊權利與打擊權利時,必須先行使閃擊權利。
第4項 重複觸擊
1.打者在繼續打擊中,自球再度觸及已閃擊之他球時,為重複觸擊犯規。
2.重複觸擊犯規時,球之處理處理如下:
(1) 因重複觸擊而移動的他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2) 自球拿出重複觸擊位置之至近界外。
第16條 閃 擊
第1項 閃擊
1.閃擊是自、他球接合後,利用打擊自球的衝擊力,使他球移動。
(1) 打者不可放棄閃擊。
2.接合是在自球靜止的位置,踩踏自球後,將被觸擊之他球與自球在界內接合。
(1) 接合時,在可閃擊範圍內,他球與自球之間可以有空隙。
(2) 同時踩踏自、他球之時點,即為接合完成。
3.因閃擊他球,所發生移動的球,除無效移動外,均屬有效移動。
第2項 閃擊有關行為·
1.閃擊有關行為是指從觸擊成立,界內球全部靜止之時起至閃擊後,腳離開自球為止之行為,如以下說明:
(1) 閃擊行為之順序如下:
① 拿起被觸擊之他球後,踏自球並固定之。
② 接合自、他球。
③ 接合他球後,手應離開。
④ 打擊自球使他球移動。
⑤ 腳離開自球。
2.下列為閃擊行為中正當之行為:
(1) 踩自球後,拿起被觸擊之他球。
(2) 踏自球後,可以換踏或踏著旋轉。
(3) 接合時,手可觸及自球。
(4) 踩著自球的狀態時,可以拿起被接合之他球,重新接合。
(5) 可以同時打到腳及自球。
(6) 自球可在腳底下移動。
① 自球在腳下移動,有利過門、奪標或觸擊等情況時,裁判應將自球放回移動前位置。
3.觸擊複數他球後,自球與複數之他球接觸時,打者可將第2個要閃擊的他球暫時移開。
(1) 與2個他球接觸時,將第2個要閃擊的球拿起,暫時放在不妨礙閃擊的位置。
(2) 與3個以上他球接觸時,將第2個以後要閃擊的球,一個一個或同時拿起,暫時放在不妨礙閃擊的位置。
第3項 閃擊成立
1.閃擊成立是指以下情形:
(1)閃擊後的他球外緣與自球的外緣離開10公分以上時。
(2)閃擊後的他球奪標成立時。
(3)閃擊後的他球成為界外球時。
第4項 閃擊犯規
1.閃擊時如有下列之行為,為閃擊犯規:
(1)拿起被觸擊之他球起至接合前,該他球直接使自球或別的他球移動時。
(2)踏自球失敗,自球離開腳底時。
(3)重新接合時,在無踏自球的狀態下,用手接觸接合過的他球時。
(4)接合他球後,手未離開就閃擊時。
(5)只打到踩球之腳時。
(6)閃擊後的他球與自球靜止與界內,但是他球的外緣與自球的外緣未曾離開10公分以上時。
(7)閃擊成立後,被閃擊之他球撞到球門或終點柱反彈回來靜止後,與自球呈接觸狀態時。
(8觸擊複數之他球後,.拿第一個他球後再變更閃擊順序時。
(9)自球靜止時,與3個以上被觸擊的他球成接觸狀態之後,除將第2個要閃擊的他球暫時移開外,同時踩踏複數之他球時。
(10) 自球與被觸擊之他球呈接觸狀態時,先拿另一個被觸擊的他球時。
(11)被觸擊之他球與界外接合並閃擊時。
2.閃擊犯規時,除閃擊成立之他球外,因應各狀況之處理如下:
(1)所有球在界內靜止後,在接合前,發生閃擊犯規時:
①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②被觸擊的他球放回被觸擊後靜止的位置。
③.自球放回觸擊後靜止的位置。
a被放回觸擊後靜止位置的他球,其外緣與自球外緣之間距離未達10公分以上時,自球拿出觸擊後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2)接合後到閃擊成立前,發生閃擊犯規時:
①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②.自球放回觸擊後靜止之位置。
(3)閃擊成立後,腳離開自球時,發生閃擊犯規:
①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②自球放在觸擊後靜止的位置。
a 因複數的閃擊權利而需繼續閃擊他球時,其外緣與自球外緣之間距離未達10公分以上時,自球拿出觸擊後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4)閃擊成立後,被閃擊之他球撞到球門或終點柱反彈回來,自球與被閃擊之他球與靜止成接觸狀態時:
①他球放在與自球接觸時靜止的位置。
②自球拿出閃擊後與他球接觸時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5)被觸擊之他球與界外接合並閃擊時:
①因閃擊犯規而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②被觸擊的他球放在觸擊後靜止的位置。
③自球放在觸擊後靜止的位置。
a.被放回觸擊後靜止位置的他球,其外緣與自球外緣之間距離未達10公分以上時,自球拿出觸擊後靜止之至近界外。
第17條 界內球及界外球
第1項 界內球
1.界內球是過一門成立後,靜止在內場地的球。
2.打者將界外球打進內場地靜止時成為界內球。
第2項 界外球
1.過一門成立後,有以下幾種界外球情形:
(1) 因正當打擊被處理的球:
① 在界內打擊或閃擊時被打出界外的球。
② 界外球打擊時,進入界內後又出界外的球。
③ 界外球打擊時,未進入界內的球。
(2) 因犯規打擊被處理的球。
2.界外球的處理:
(1) 因正當打擊出界的球,處理如下:
① 本項1.⑴①或②的情形,將球放置於通過內線後出界點之至近界外。
② 本項1.⑴③的情形,將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2) 犯規打擊時,依犯規處理方式而定,將球拿出發生犯規打擊的位置或自球靜止的位置之至近界外。
3.打者判斷有妨礙打擊的界外球,可申請裁判員暫時移開。
第3項 界外球打擊
1.打擊界外球時,從裁判放置地點打擊。
第4項 界外球打擊犯規
1.打者打擊界外球,除了無效移動的球,觸及他球時,為界外球打擊犯規。
2.界外球打擊犯規處理如下:
(1)因界外球打擊犯規所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2)自球拿出犯規發生時點之至近界外。
第18條 觸球犯規
1.在比賽規則允許行為以外,打者觸及場上的球,為觸球犯規。
2.發生觸球犯規時,依狀況不同,球之處理如下:
(1)觸及靜止球時:
①觸球犯規後所移動的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2)觸及移動中的他球時:
①.觸球犯規後所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②.他球放回觸球位置。
③.自球拿出靜止位置之至近界外。
(3)觸及移動中的自球時:
①觸球犯規後所移動的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②自球拿出觸球位置之至近界外。
(4)閃擊行為中的觸球犯規時,依狀況適用第16條第4項閃擊犯規2的處理。
第19條 妨礙比賽
1.下列為妨礙比賽:
(1)教練或球員未遵守第4條第4項所訂定之教練與球員的基本遵守事項時,不理會裁判的警告,同隊的人員也不遵從其警告時。
(2)裁判判定教練或球員妨礙比賽時。
2. 妨礙比賽時,為了防止對妨礙比賽者所屬球隊有利,依狀況不同處理如下:
(1)取消打者的權利。
(2)處置為界外球。
(3)取消過門或奪標成立。
(4)教練或球員之退場。
①.退場球員之球,拿出比賽場地。
②.退場球員的打順號碼為缺號。
③.退場球員至此為止得分有效。
(5)取消比賽。 
第20條 裁判時間
1.裁判時間是比賽中裁判認為有必要處理事情而使用之時間。
2.裁判時間包含在比賽時間內,無逾時之限制。
第21條 用具之更換
第1項 球桿之更換
1.打者向裁判申請後,可更換球桿。
(1)打者只能帶1支球杆進入比賽場地。
(2)更換的球桿限於比賽前接受檢查通過之球桿。
第2項 球之更換
1.比賽中,球有問題時,裁判應迅速更換之。
 第22條 比賽中斷
1.天氣突變或發生緊急事故,比賽無法繼續時,比賽暫時中斷。
(1)暫時中斷比賽時,球放在原位不動。
2.比赛中斷後,依狀況不同,處理如下:
(1)比賽中斷後,可以再度開始時,從暫時中斷的狀態再度開始比賽。
(2)比賽未達20分鐘中斷,無法再度開始時,可延期辦理,並且比賽重新開始。
(3)比賽經過20分鐘後中斷,無法再度開始時,為有效比賽,根據中斷時點的得分判定比賽勝負。

点评

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3-7-3 10:54
发表于 2013-7-3 09: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王老师提供很好的学习资料。{:soso_e179:}
发表于 2013-7-3 10: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您辛苦了!我为了学习已经收藏了! 12af847f6e6g213备用帖子.jpg
发表于 2013-7-3 1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是台湾槌球协会公布的《2011槌球比赛规则既裁判实施要领》的规则部分。
    书中并没有称其为“国际规则”。
2, 此帖缺少该规则的第七章内容,和附图。

发表于 2013-7-3 15: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转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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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9: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转载,学习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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