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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没有改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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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8: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桥说,这次大会组委会专门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比赛的保障机构,但不是竞赛的最终裁决机构,在整个交流活动中出现的关于对裁判工作的所有争端,可以在赛后按照程序向仲裁申诉,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仲裁没有改判权。

  古桥解释说,因为在过去的门球比赛里曾有人提出“奥运会都可以改判,门球比赛为什么不能改判”的疑问。“奥运会有奥运会的条件,门球有项目自身的制约,我们目前没有条件在每一个门球场地的四边设立仲裁录像,对每一次纠纷都用仲裁录像去重新判决。古桥希望大家能够理解,门球竞赛的结果是不可逆转的。”古桥表示。

  鉴于本次活动的交流性质,古桥强调说,这次门球比赛重在参与、重在交流。如果在比赛中真出现疑议,大会也不会剥夺大家的申诉权,可以由领队在赛后30分钟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还要为此缴纳800元的申诉金,一旦胜诉,申诉金退还,否则概不退还,但是无论如何比赛结果还是不会更改的。

点评

赛后申诉有什么用!有理当场解决。  发表于 2013-6-4 21:41
发表于 2013-6-4 18: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时何地古桥如此说?
规则上没有的东西,古桥说了,有必要把他看成规则的一部分吗?
他主持的赛会前,他有权这样说,事后说是无效的。仲裁委员会是监督的裁判的工作的,裁判有错误为什么不能纠正?如果仲裁委员只能和媒体一样工作,不如诉诸媒体,要他干什么?
谁主持赛会 谁有权事先说明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完全可以不把局外人的说法当规则。
缴纳800元申诉金,漏出了说此话的人多真面目,有拿800元钱去要求做无效的仲裁这样的傻者吗?

点评

《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是最后的裁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裁决。…… 对裁判员的裁决不服,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2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4 19:38
发表于 2013-6-4 19: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6-4 18:41
何时何地古桥如此说?
规则上没有的东西,古桥说了,有必要把他看成规则的一部分吗?
他主持的赛会前,他 ...


      《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是最后的裁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裁决。……
        对裁判员的裁决不服,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2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 ,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我认为,古桥的讲话依据应该是《仲裁条例》,但要收800元仲裁费无依据。

点评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门球竞赛仲裁委条例》是《门球竞赛手册》的一部分,而《门球竞赛手册》开宗明义就说明:《手册》是供“比赛时使用和借鉴的。所以《门球竞赛仲裁委条例》的法律地位是不能和规则或裁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4 20:39
发表于 2013-6-4 20: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6-4 19:38
《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是最后的裁决,运动员在场上 ...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门球竞赛仲裁委条例》是《门球竞赛手册》的一部分,而《门球竞赛手册》开宗明义就说明:《手册》是供“比赛时使用和借鉴的。所以
《门球竞赛仲裁委条例》的法律地位是不能和规则或裁判法比较的,常见赛会的公告说,”本次比赛执行2011规则“说明规则也是可以改动的。改动还可以包括你主张的平分决胜方法。仲裁委条例更加可以改动。事实上,赛会不借鉴《手册》的地方是很多的,组委会的成立,赛前赛后的工作,赛制的决定,排序方法,根据比赛纪录决定名次,设不设仲裁委,设不设风尚奖,等等都可以改变。
另外,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工作,主委会不能改变其功能吗?
所以我的上一帖的观点是可以站住脚的。

点评

暂不管仲裁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既然有这个《条例》,就成了依据。不过古桥的讲话中有两个问题:一是800元申诉费无依据;二是申诉时效是12小时内,古讲成了30分钟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4 20:55
发表于 2013-6-4 2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6-4 20:39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门球竞赛仲裁委条例》是《门球竞赛手册》的一部分,而《门球竞赛手册》开 ...


        暂不管仲裁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既然有这个《条例》,就成了依据。不过古桥的讲话中有两个问题:一是800元申诉费无依据;二是申诉时效是12小时内,古讲成了30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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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仲裁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 仲裁工作的依据是“可借鉴的”文件。把他当法律文件来说明问题就是思想方法的错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5 08:05
如此信口开河,简及拿门球比赛当儿戏!  发表于 2013-6-4 21:37
发表于 2013-6-4 22: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有必要吗?

点评

古桥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当然没必要。但是组委会有权设定大家理解的仲裁委员会或自己负起仲裁的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5 08:00
发表于 2013-6-5 08: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王/kuk 发表于 2013-6-4 22:24
看来还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有必要吗?

古桥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当然没必要。但是组委会有权设定大家理解的仲裁委员会或自己负起仲裁的责任。
发表于 2013-6-5 08: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6-4 20:55
暂不管仲裁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既然有这个《条例》,就成了依据。不过古桥的讲话中有两个问题 ...

不管仲裁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
仲裁工作的依据是“可借鉴的”文件。把他当法律文件来说明问题就是思想方法的错误!
发表于 2013-6-5 1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仲裁只能监督裁判的优劣,为教育、选派裁判起作用。场上判罚是由裁判确定,事后不能改判。许多球类运动都是这样。好像乒乓、羽毛、网球除外。
发表于 2013-6-5 11: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1,无理的仲裁条例:
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员裁判员,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有此规定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赛会上参赛方和裁判员的任何意见都不能提请仲裁,我不知道这样的仲裁委还管什么事?能举出一个例子来吗?
2,由此条例,可以判断对裁判的意见裁判长可以解决,并且当时就可解决。裁判长的工作仲裁委反正管不着。

3,的“心规” 有这样一段规定,请大家评论是不是可行。

对裁判员判罚有疑问,并不认可裁判的回答时,每队有1次请裁判长到场审定的权利。如果裁判长认为裁判员无误,结束时扣去该队总成绩1分。所用时间为裁判用时。必要时可暂停。

事后处理问题,调查,取证,判决都很困难,此条即可当时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20-4-21 23: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6-5 11:42
1,无理的仲裁条例:
“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员裁判员,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

仲裁还是有用的,虽然场上裁判员的判罚不能改变,但对那些错判,误判,吹黑哨的裁判员有处分的权力,一不小心,他们会“失业"。

点评

中国有以门球裁判为业的吗?.  发表于 2020-4-2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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