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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条修规建议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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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11: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几条修规䢖议的讨论!  向军旗老师学习,军旗老师提出过很多关于门球竞赛规则改革的方案,不少方案并不成熟,还应该反复斟酌。下面就军旗老师最近提出的3条修规方案陈述个人的看法。
  1、撞击对方球后,不得闪出界外,否则,为闪击犯规,停杆,他球放回出界处线内;用对方球闪带他球,若中,则靶、弹球移动都有效,不中,则按闪击犯规处理。
  上述条款的两层意思(以分号隔开)本身就是矛盾的。“用对方球闪带他球,若中,则靶、弹球移动都有效,不中,则按闪击犯规处理。”
  若用对方球闪带他球,命中,但对方球(即弹球)出界,按第一层意思理解,是把对方球“闪出界外”,应判闪击犯规,弹球(即对方球)放“出界处线内”,靶球应为无效移动,放回原位(或碰撞时的位置),按第二层意思理解,把他球闪击出了界外,也不犯规,两球移动都有效,弹球(对方球)应放界外。
  若用对方球闪带他球,不中,但对方球(弹球)并未出界,按第一层意思理解,不犯规,按第二层意思理解,要“按闪击犯规处理”。
  另外,怎么区分“闪带他球”或“闪带他球不中”的情况?闪带他球不中,击球员完全可以申明自己根本就没有“闪带他球”,凭什么能“按闪击犯规处理”?
   2、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且自他球移动有效(自球得分无效);
     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可规定他球移动无效,自球移动有效),就已经给界外球“松绑”了。如果还进一步规定“自他球移动有效”,那就使得界外球成为了隐形炮弹,界外球可以攻击他球,使对方球出界或移动到一个不利的位置,也可以使己方球移动到一个有利位置,场内他球却不能攻击界外球(因为它隐身在界外),这就赋予了界外球很大的杀伤力,这种规定实际上是缺乏公平原则的。在实行现行规则(界外球进场触及场内球为犯规)的比赛中,尚且出现界外球进场故意犯规而碰撞他球的情况(目的为了拖延比赛时间),如果按上面的第二条执行,界外球进场撞击场内球的情况将比比皆是,带来的战术变化会令人瞠目结舌。例如,四角附近有③、④、⑤、⑦、⑨球,⑩球在二角附近撞击②球,要想送②球到四角边线处去打掉③球(或直接闪带出③球),难度很大,但送②球从四角③球附近出界(尔后利用界外球进场冲掉③球)却易如反掌。显然送②球去打掉(或直接闪带出)③球,比赛很精彩,而把②球送出界,缺少看点,味同嚼蜡。
  3、击球员身体触及静止球不犯规,可定为“违例”暂停止击球,待裁判员将被移动的球复位后,继续击球,时间计入10秒,不为裁判员用时。
  门球比赛规则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不得以击球(或闪击)以外的方法改变场上局面(即改变球的位置)。如果规定击球员身体触及静止球不犯规,那么用脚踢球的情况将累见不鲜,这不但破坏了“门球是一项高雅运动”的特色,也给裁判执裁带来了很多麻烦(要频繁处理被移动球),还会因为被移动球恢复“原位”的位置不被双方认可带来争执,影响比赛的顺利进行。例如自球附近有几个他球,可能影响击球员的站位或击球,击球员就把这些球统统踢开,这种“不犯规”的行为令裁判和观众情何以堪?这种比赛还有什么看头?
  另外,有的体育竞赛项目有“违例”的规定,门球比赛里面没有,这又给门球比赛规则增添了“新内容”,而这种“新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在其他体育竞赛项目中,“违例”也是要处罚的,不会像上述第3条那样听之任之。

  规则并不是不可以修改,但并不能大刀阔斧,使得现行规则几乎面目全非,那将会使得一项体育运动缺乏延续性。尤其要避免那些顾此失彼、藏头露尾的很不成熟的修规方案的出台,在这方面近些年的“修规”是有教训的。
发表于 2013-12-31 11: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如果这三条改变的话那门球就没法打了

点评

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3-12-3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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