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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门球达人1 于 2013-5-25 10:08 编辑
减少球场矛盾良方
门球竞赛规则各项条款的制定,初衷都是好的。都是针对在门球运动中遇到的问题,实时开出的处方。
随着门球运动深入发展,为了提高门球技战术水平,门球人都在精心研究、并利用规则的不完善、漏洞,经常造成比赛场上顾此失彼的现实,来为自己不正当获取胜利服务。这就必然会引发球场上的矛盾与纠纷。
个人认为唯一良方是:大刀阔斧的进行修枝减叶、从根基上进行通津活络的调理与治疗。这样会浓缩门球运动精华,便于治疗、康复,减少疾病。
针对现今门球竞赛规则,具体想法是:
一、简化、规范、统一进一门行为。
1、开球: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
解说:内的准确含义应该是:①、自球放置不得触及比赛线。②、自球球体放置不得超越开球区的外沿线。——这才是开球区内的正确解释。2011规则一书中第22页的图例解释应该是不准确、不恰当的。
按照以上内涵去检查、执行,才顺畅,才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
2、门前妨碍进一门的球,不允许移开。
解说:从长远观点来看,可有、可无的内容,取消好。(否则关键时刻:会滋生妨碍与不妨碍认定难、裁判员用时等的纠纷。)
3、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到其他球(包括门前、门后球)无效。被撞击的球滚到哪算那。
解说:这样执行统一、简单、节约时间。
4、未成功进一门的球撞击到球无效,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5、撞柱得分以后,球继续运行、必须寻找机会进一门。
解说:这就像高速公路,是高速行驶的道路,快车道与慢车道一定要分开一样,道理很简单。开球区是开球进一门时的专用通道。只有开球时,才允许到开球区去进一门。
二、理顺界外球进场的关系与权限。
1、被放置好的界外球与场内球一样,不得任意移动。
解说:即统一取消可有、可无的,可以申请裁判员临时移开球的规定条款。
2、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就是界内球。(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33页就是这么写的)
解说:此刻即应该享有界内球的合法待遇。这里专指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问题。就是说:门前来的界外球压在球门线上,随后的进门应该认定有效。
取消原来许多复杂化的解说与处理条款。
3、已进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靠在中柱旁,经任何球撞柱,撞柱得分有效。
解说:这应该是顺理成章之事。取消以往复杂化的解释与规定。
理由:密贴球击打规定。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4、界外球进场时、过门得分无效。
5、界外球进场撞击球无效、且犯规。他球放回原位,自球拿出界外。
三、必须统一认识球体移动行为,不要把球体的移动人为复杂化。
1、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19页)
解说:只要是击球员合法击球行为,不管球场上的球是产生直接移动,还是间接移动,都应该是有效移动。
理由:①合法击球,无任何非法、违规击球因素。造成球的直接移动是移动,间接移动也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移动。
②球撞击球后、再联系撞击其他球,这是大家认可的常见现象;但是球撞击门、柱以后,使贴靠在门、柱旁的球产生间接移动,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为什么有人就要会否定它的存在呢?
2、根据上面理由,应该删除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20页 无效移动中的第四条:即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解说:这里的间接移动、也是正常的有效移动。
四、应该给闪击过程下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义。以免扰乱视听。
解说:正确的闪击过程:(应该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后踩球脚离开自球 ,造成场内所有被移动的球全部静止时结束。
理由:闪击是一个具有复杂目的的行为。闪击又是一个过程。过程就必定有始有终。闪击的目的是什么?简单地说是使他球产生移动。那么简单的使他球移动,是隐藏着极其复杂的个人目的。如:①使他球出界。②使他球闪带另一个他球双出界。③闪顶另一个他球出界。④使他球进门得分。⑤使他球移动到自己认为恰当的位置。
解说:这些运行目的未达到、未结束,怎么能够以踩球脚离开自球 ,就认定“闪击过程”结束了呢?肯定不对!
为什么会这样呢?
2004门球竞赛规则是执行闪击三个不同阶段的不同认定与处罚。闪击三合一犯规的认定与简化是2009年的事。
04规则中并未有闪击过程的任何确切定义。在书中第25页有过这样的条款: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
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①捡拾被撞击的球。②踩稳自球。③使他球与自球 贴靠。④放好他球后,将手移开。⑤击打自球 使他球移动。⑥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解说:就是在09规则三合一的简化、合并修改中,第一次明确给闪击过程下了一个并不准确的定义,引发了混乱。
请见09规则书中第31页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
解说:这样的修改,无形中把原来闪击第三个阶段的犯规取消在现在闪击犯规的范畴中。那就是说:原来三合一的修改理论是不存在的。
五、必须认真、切实改进与减少球场上发生纠纷。
纵观球场上发生的大大小小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认识上的差距,产生的纷争。这类纷争一般容易平息、影响不大。
另一类是由于裁判员的错判,而引发的纷争。
针对这类纷争门球竞赛规则中现在仍然只有:询问、解答、不得追问,必须执行的专横跋扈做法。引发了许多国内事件。
门球的现状是:国内比赛裁判员出错,并不在少数、也并不完全出在低级别裁判员手中。有一些相当高级别的裁判员也会出错,这就难以理解。(问题出在规则内容太多、太杂、拗口、非理性化、造成太难记)这种趋势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视、并且采取切实的措施,以后球场上引发的纷争能够减少吗?不能!绝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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