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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没必要改为“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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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3: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法”没必要改为“裁判方法”

    2011版门球新规,新增、改动的条文,在网上已陆续披露。门球人的反应叫好的占主流,争议较大的要算“裁判法”有没有必要改成“裁判方法”。我认为没有改的必要。一是人们都知道裁判法就是裁判方法的简称;二是“法”是对“裁判”而言的,与比赛规则之间没有大小的可比性;三是要看“法”与什么词组和,不要单看它的含义,如果是“婚姻法”的“法”就是法律法规;“裁判法”的“法”就是方法;菜肴的“烹饪法”的“法”,也是方法,谁也不会误解为法律法规。所以,还是不改的为好。
     一孔之见,不敢参与讨论,只能谈点看法。
发表于 2011-7-18 14: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汉语字典就知道这个"法"什么乙思,为什么要改呢?真的假的?
发表于 2011-7-18 14: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您的观点!都这么多年了,谁也没有把门球的裁判法看成是法律法规啊?
发表于 2011-7-18 14: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改比不改好。改了意思明了;不改歧义多多。
发表于 2011-7-18 14: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的符号已经印在脑海中,它有亲切感也习惯听它的名字。还是不改好!
发表于 2011-7-18 15: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字之物,尽量规范.举手之劳,改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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