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4-7 11:45 编辑
规则里的各类问题 研究规则多年,常听到一些人说不能轻易说规则有问题,规则即使错了对双方一样,还是公平的,照样可以执行。我以为这样的意见对一部分对规则的评论是可以的,但是还有不少对规则评论不可能这样来解决问题。例如,规则自相矛盾,的问题,规则没有涉及的问题等等,下面把网上看到的诸多的规则问题分类给与评论,并提出修规方案。
甲,规则不讲理,但是可以执行。
A,最著名的就是平分决胜问题。 规则说平分时单球最高分多者胜,有没有道理,没有,因为: 1,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有单球最高分的一方,通常也是有单球最低分的一方,有什么理由认为有单球最高分的一方,水平高,有单球最低分的一方,也是水平高? 2,现在有单人打,还沿用这个规则,更加明显的好坏都是是一人所为。大家都是15分有什么理由说,得5、3、3、3、1的人比得3、3、3、3、3、的人难度大,水平高? 3,如果有单球最高分的一方应当得胜的规则有理的话,那么,足球平分时,为什么不算一算哪一方有单人最高分,用此判胜负,多方便,用不着加时赛,用不着点球大战了。篮球也可以啊。 这个问题规则很不讲理,但是执行时没有困难,所以尽管无理,还是可以照规则办。
顺便说一说,现在规则的编写者,不但坚持这个不讲理的原则,还要扩大他的应用,把它用到上下半场制上。本来上下半场制很合理的规定平分点球决胜,现在好像要改了。这是很奇怪的事。原来他们想把规则不合理化的积极性,比我们要把规则合理化的积极性还要高。 【改正的方案:取消比单球成绩,允许平局,或白胜,或选攻方负,或点球】
乙,规则自相矛盾的问题
还有一类问题是规则本身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而无法执行的问题。
A,规则说,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造成与门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为无效移动,需恢复原位。好,现在有有效移动的❶撞击右门柱,造成帖左柱的②离开左柱,而❶却移动到②的原位置附近,部分占有②的原位,请问,②如何回复原位?如果恢复原位后两球接触算不算❶对②的有效撞击?我以为这是门球规则的重要的疏忽,这个疏忽是不应该的,因为在04规则里有过类似问题的处理,当时自球过一门后撞击他球,他球要放回原位,规则说明了如果原位已被自球所占如何处理。这说明这不是一个事先想不到的新问题。 也请不要以国际规则有如此改动为理由来搪塞我们的规则的毛病,我们是要领引国际门球潮流的,哪能被国际规则的错误所影响呢。 【改正的方案:取消认定由球的移动引起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回复老规定】
B, 规则规定了槌头的尺寸范围,但是立刻又说,“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那么,我拿一个可以打到球的底部的球槌上场,(高尔夫式的就可以)可以把自球挑起撞击他球顶部,而自球跑到他球前面,这样的球槌,可以用吗?裁判有没有根据禁止呢?规则规定“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 【改正的方案:取消“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
C,规则说,裁判员失误应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但同时又硬性规定,裁判员触及动态球,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 我就在正式比赛里看到过:乙裁在界内处理界外球时,被另一个被闪击的球打痛了脚,但是球停在界内。此时如果按裁判员触及动态球的规定,不予处理,立刻有由裁判员造成冤案产生,也不符合“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的精神,“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这句话也无效了。规则的自相矛盾不是很明显吗? 【改正的方案:取消“裁判员触及动态球,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的规定该放何处,由裁判员判定】
丙,规则的字面意思和制定规则的人,和大家的理解都不同。 A,通常我们都把“完成XX”,和“XX完成”的意义看成相同的。例如:“2012年他完成学业”,和“2012年他学业完成”。没有语意的差别。又如“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规则条文) 如改成“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击球完成后,比赛结束。”也不会产生歧义。但是,规则中的“闪击完成”和“完成闪击”却给了我们很大的麻烦。 规则说“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规则还说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于是麻烦来了,闪击完成 和完成闪击是不是等同?如过等同,10秒内要抬脚。可以说 国内所有场地和裁判都没有执行要在10秒内结束闪击全过程,即10秒内抬脚的要求。也没有一个裁判读秒读到抬脚为止。这种现象对于主张不要轻易说规则错的人来说,只好说所有人都错,唯有规则对。 【改正的方案:加6字:成为“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过程的击自球。”】
丁,规则没有用文字说明,只用图说明,因而欠严密的问题。
A,,过去网上讨论,有人认为“压线球是界内球”是天经地义的,不言而喻的,这是不对的。 我们看一看别的球类的规则:排球规则的界线也是外沿为准的,但是规定球接触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线以外是界外球,球和界线的关系只看球和地面的接触部分,不看整个投影。而篮球则把界线放在界外,即以内沿为准,当球员球在手,脚踩界线或球落在界线上就是出界。篮球的三分区和非三分区有一个半圆为界,但是人在界线上投篮不得3分。就是压三分区界线的人,不在三分区内。这些压界线的球或人,在他们的规则里是否属于界内,在规则里都有条文明确可查。他们并没有承认“压线球是界内球”的天经地义。 门球规则对于压线球的地位在老规则里没有指明,在新规则里有一张图(38页图11)说明,应当指出这是规则行文的进步,但是还是不够的。图没有指出所画的线是什么线,限制线?比赛线?也没有指出标有球号的部分是什么? 和地面接触部分还是球的投影?所以没有文字说明的意思表达是不严密的 。 【改正的方案:文字说明,“球的投影有一部分落在区域的边线上即为该区内的球。”(也适用于开球区了)】
戊,规则没有说明的但是很可能遇到的问题
A,规则规定一方弃权比分为15比零,如果双方弃权,比分多少?没有说。 【改正的方案:规定双方弃权为0:0。或15:15 】
B,待闪击球的移动问题。 规则说: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说明待闪击球如果被有效移动带出界外,移动有效。但是,是不是这种情况下待闪击球的移动一律都有效?如果回答肯定,那么,待闪击球过门,顶撞其他球改变位置(包括出界)都应当有效。如果否定,对于待闪击球被顶过门,顶撞其他球改变位置(包括出界)都应当有一个说明。制定规则的人也要在规则外说明为什么待闪击球的移动只有一种情况有效,其他都无效。 【改正的方案:规定“待闪击球在被捡拾之前为正常的场内球。”(顶过门有效,顶出界有效,因未闪击,失去后来的双杆权)】
己。其他
A,时间漏洞。 击球员在闪击成功后,脚久久不抬起,裁判员能判罚吗? 关于击球员超时的规定有:(18页,6-9-2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此时闪击已经成功,不存在没闪击问题,那么,应受下一个10秒,(续击自球)的限制,但是 规则同时说续击的10秒的计时开始于续击权产生时。(28页 6-15-2 )闪击权 里规定:“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29页 6-16-2) 闪击过程 里规定:“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所以脚未抬起,闪击未完成,续击权未获得,续击的10秒计时还没有开始,不存在续击超时问题。裁判对击球员此举是无奈的。 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是时间战术的利器。 此题过去曾激烈讨论过,但是没有看到用规则条文的解析所做的反驳。 【改正的方案:规定闪击后的续击的获得是由闪击成功后场内球停稳时,其他,闪击阶段以抬脚结束,不变。】
以上题出的问题并不是现规则的全部逻辑问题,规则是人写的,不完善之处难免,所以发动群众找毛病是必要的,门协应该公开收集对现规则的意见,拿出讨论意见,让大家讨论,再收集意见,定出初稿,经试用后,再找出问题,再研究定稿。才能减少错误。闭门造车,不走群众路线,肯定办不好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