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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20: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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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 发表于 2013-6-14 20:25
门球竞赛活动必须使用经中国门协批准的产品
1,此规定条文出自哪里?
在中国门协官方网站首页“管理规定”中,我复制于下(产品中有号码簿): (其实,我是瞎操心)
首页 >> 管理规定 | 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评选使用办法2007-07-19 00:45:00
《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评选使用办法》
一、为规范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力求巩固、加强和保护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的特有权利。
二、本办法中指定企业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包括服装、器材、草皮等。服装包括运动服、裁判服、工作人员服装、运动背包、运动鞋、帽子、手套等;器材包括球、球槌、表、计时钟、号码簿等;草皮包括人工草皮和自然草等。
三、种类:唯一专用产品和专用产品。
唯一专用产品:期限不少于2年。
专用产品:每年指定1次。原则上专用产品数量如下:服装不超过3家;鞋不超过3家;球和球槌不超过9家;计时类不超过3家;人工草皮不超过3家;自然草皮不超过3家。如参加专用产品的名额存在空额,则采取招标办法引进企业或品牌,重新参加指定将按照招标办法受理。
四、参加指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主体: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
(二)技术监督:有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生产技术许可和质量认定的书面材料。
(三)资质因素:企业必须是有实力的企业,发展前景良好,有充足的资金支付指定费用。
(四)诚信:依法开展生产销售工作,参加指定的产品有3个月三包承诺。
五、专用产品享有的权利
(一)利用中国门球协会的网站、会刊等进行宣传,专用产品名单在中国门球协会主办赛事的秩序册上予以公布的权利。
(二)可以在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赛事上设展、宣传,享有同类产品的排他权。
(三)原则上各省市的比赛需优先使用协会指定专用产品的器材。
(四)同等条件下,协会优先购买指定专用产品用于开展各种推广普及工作。
六、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尽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称号使用费。
(二)为门球运动在全国的发展做出贡献,支持协会开展各种门球推广普及工作。各使用专用产品的企业在全国各个行政区域里享有平等的竞争权。
七、专用产品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中国门球协会于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度专用产品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门球协会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书、生产许可和产品认证证明),签署相关协议,并交纳称号使用费。
八、取消“专用产品”称号:
(一)未能按规定向中国门球协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使用费用。
(二)企业或授权其代理商在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赛事上销售产品。
(三)被取消法人资格的、当年技术或质量未能通过相关部门认证的、未按照诚信要求提供产品售后服务投诉较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有不正当竞争或市场垄断行为的企业。
(五)企业要求取消指定。
九、公布
中国门球协会将在每年2月28日前公布当年参加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品牌以及不再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
十、监督
中国门球协会负责各使用专用产品称号企业的监督工作,各会员单位有权向中国门球协会反映情况,各获得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品牌相互监督。对于违规行为,书面报中国门球协会处理。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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