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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狂人

【专题讨论】中国门球网网友谈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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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2: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zs39 于 2011-6-27 16:01 编辑

发帖时出了毛病,此帖可不看,下面有。
应该说11规则较前是有很大进步,如得分不封顶等,但步子还不夠大。我提几点:
一,犯规是造成一面倒的重要原因,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犯规规定,凡是不影响场上局面和未使己方获利的应都不犯规,如撞击后必须场内球停稳才能检球,在自球不会出界的情况下捡拾已停的他球並不影响场内局面,何必判犯规?在他球不会出界、过门、撞柱或撞击场上球的情况下检拾他球又何妨?可否规定由裁判提示提前捡球?再如连击,在一次击球动作中两次碰球很取消纯球双杆实质上限制了门球技术的发展,既然规定了双杆只有两次,就不必规定只能门双。
三,应实行一次进场制。开球时停哪算哪,过一门得分,停在界内有一次续击权,如撞球他球不出界有闪击权,但不算双杆,不增加续击权,这是因为自球在开球区无固定位置。如过一门后出界则过门有效,按球出界处理。如开球未过一门,停哪算哪,仍需从场内过一门。如放弃进场按界外球处理。取消门前球临时移开的规定。这样进场过一门和过二、三门就基本一致了。
四,过三门后撞柱有一次续击权,不再从开球区开球。
五,11规则对闪击犯规处理严了,自球拿出界外,对他球处理仍要分三阶段,並没有简化,而严判可能加剧一边倒,不如不改。
六,接触球必须确认,不确认也要据实処理,我觉得还是由裁判主动确认並宣布为好。
七,界外球进场从门前来停在球门线上,以后有效移动过门不算,我想不出做这样规定的道理。



发表于 2011-6-27 13: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子是从湖北武汉门球帖子中复制而来。15条,我给加了“主裁判员”四个字。
    2011门球竞赛规则改动部分

                                     国际级裁判员----范晓东

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由带状比赛线的外沿圈定。
2、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直柱体),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中间。为便于球员握槌,可用胶带或织物等包裹槌柄。
● 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3、队长职责: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4、队员替换应在裁判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报告。
5、个人得5分后,下一轮次可重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说明: 得分均不封顶这种规定可以激发球员参赛的积极性,可以解决一门放弃过多的情形,增加比赛的竞争性和观赏性。
6、使用“通过一门、二门”的方法决定胜负,因为增大了难度,能使比赛在第一个轮回决出胜负,从而缩短比赛用时;另外,这种做法,还能促使远距离过二门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
7、犯规上场: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服装上场比赛要被取消比赛资格。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说明:为了规范比赛行为、提高门球运动档次、倡导文明竞赛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取消比赛资格后得分的变动是考虑到最高分不受限制的规定。增加有利无利原则,是为了防止打假球的行为。
8、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说明:将“必须申请”改为“据实判定”,防止出现“不申请即犯规”的判罚,
9、不论什么原因导致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均为无效移动(放回原位,不判犯规)。这是遵循“球门和终点柱不动”原则的一种规定,不仅更加理性,且能简化执裁难度。
10、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11、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说明:“撞击球无双杆、只保留球门双杆”是2011国际门球规则规定的内容。这种规定可将比赛由边角地带引入球门场地中间区域,从而使争夺更加激烈、结果更难预测,比赛的观赏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能促使远撞球、擦边球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但是,按照这种规定,理论上比赛双方依然可以打出10个双杆(二门、三门各5个),因为“限双”力度不够,所以又增加了对次数的限制。
12、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不论从门前或门后通过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13、新规则强调若要重新放置他球,必须踩住自球后才能重放他球,否则就算犯规。放球后若脚离开自他球并拾捡他球,为犯规。
14、(二)发生闪击犯规后,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 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2. 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 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说明:2011规则取消了闪击三个阶段的划分,只要进入闪击程序,统一判罚标准,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则视情况不同而确定位置。这种规定可以简化操作,降低执裁难度。
15、主裁判员主持猜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16、记录员办理替换手续并报告主裁判。记录员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处理。
17、《附则》内容
一、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5轮赛制。
●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二、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
● 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说明:2011规则取消了过门限制三杆的规定,将限双内容写入了规则之中,并增加了5轮赛制的规定。
裁判方法改动部分
1、标题裁判法改为裁判方法
2、为准确判定比赛中的有关数据(7.5厘米和10厘米),提倡裁判携带测量工具上场。
3、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随后应继续报“9秒”、“10秒”,此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说明:10秒超时判罚,容易引发争执,其中既有队员慢的情况,也有裁判掌握尺度不够准确的情况。在眼下还没有准确计时方法的情况下,裁判方法重新规范了超时犯规判罚的程序,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裁难度和尽可能地减小执裁失误。
4、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球门和柱对应的格子里按照“正”笔画记分。打成双杆球时,在双方对应的格子里记录球号。警告时,在队名旁打“△”
5、 “过门得分的宣判”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随时注意击球员的行为,同时宣报“×号×门得分”。
6、犯规与警告,同撞击手势的第一动,当拳至肩高时宣报“犯规”或“警告”。
发表于 2011-6-27 14: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清风 发表于 2011-6-24 10:13
新规更人性化了,特别是间接犯规问题改得好。不限三杆是对门球规律和双方战术安排的尊重,最值得称道。对 ...

{:soso_e196:}感谢版主门球狂人一遍遍地梳理,让我们清楚了解门球新规则的细文很好!我也认为最有突破的改革是:得分不封顶取消平地双杆球了
发表于 2011-6-27 15: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11规则的几点意见

应该说11规则较前是有很大进步,如得分不封顶等,但步子还不夠大。我提几点:
一,犯规是造成一面倒的重要原因,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犯规规定,凡是不影响场上局面和未使己方获利的应都不犯规,如撞击后必须场内球停稳才能检球,在自球不会出界的情况下捡拾已停的他球並不影响场内局面,何必判犯规?在他球不会出界、过门、撞柱或撞击场上球的情况下检拾他球又何妨?可否规定由裁判提示提前捡球?再如连击,在一次击球动作中两次碰球很难做鬼,何必定为犯规。有关闪击10厘米的规定是否可取消?特别是在纯球双杆只有一次续击权时。
二,过门双杆中过门撞球双杆是最好造、打的技术含量极低的双杆,也是竞赛中使用最多的,显然只有门双才有两次续击权並不合理。取消纯球双杆实质上限制了门球技术的发展,既然规定了双杆只有两次,就不必规定只能门双。
三,应实行一次进场制。开球时停哪算哪,过一门得分,停在界内有一次续击权,如撞球他球不出界有闪击权,但不算双杆,不增加续击权,这是因为自球在开球区无固定位置。如过一门后出界则过门有效,按球出界处理。如开球未过一门,停哪算哪,仍需从场内过一门。如放弃进场按界外球处理。取消门前球临时移开的规定。这样进场过一门和过二、三门就基本一致了。
四,过三门的自球撞柱有一次续击权,撞柱的他球则留在场内停球位置。不再从下论在开球区开球。
五,11规则对闪击犯规处理严了,自球拿出界外,对他球处理仍要分三阶段,並没有简化,而严判可能加剧一边倒,不如不改。
六,接触球必须确认,不确认也要据实処理,我觉得还是由裁判主动确认並宣布为好。
七,界外球进场从门前来停在球门线上,以后有效移动过门不算,我想不出做这样规定的道理。
八,必须击球、闪球的规定没有必要。击球员认为现状对己方有利可以放弃击球、闪球。
发表于 2011-6-27 2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最解渴的一条:得分不封顶
发表于 2011-6-28 12: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一项运动都有它特有的游戏规则·在同一条件下:双方都是平等的·改与不改都一样·我逢议改是可以·但间隔时间应长点·起码五年以上·09规则争论还未了结·2011新规又出台·使人一下适应不了?我建议中国门协决策人应慎重修改规则问题·不然的话:过两年又一改:门球人头痛呀?规则越筒越好·不要太复杂·象09规则限双就复杂·栽判和队员难操作·我建议三棒不进门应取消比赛资格·如不取消一轮二轮甚至三到四轮都不会进门·反正不取消吗·我后两轮进不晚··另建议取消双杆·我湖南株洲俱乐部赛己取消多年·効果好·深受老同志欢迎·请版主批评·网友指正·谢谢·

点评

我赞成取消双杆,即然是竟技赛,就不要搞特权。所有的弱队都会向强队一边倒。这是竞技比赛,不是扶弱比赛。我想请大家多多探讨。  发表于 2011-10-8 20:36
发表于 2011-6-28 14: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分胜负的判定:双方队员站二线戓四线依次以撞中柱不出线多者胜出.纯属个人想法请网友参考{:soso_e148:}
发表于 2011-6-28 17: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最主要的两条:
得分不封顶
康乐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1-6-28 21: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使讨论更有针对性,狂人转载涿州门协整理的有关学习材料,仅供参考。

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提示


一、门球竞赛规则
1、第一条《场地》。只有一种尺寸:长20米、宽15米。
2、第二条《器材》。“球槌”内容中增加了一条说明: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3、第四条《教练员和队长》。“队长职责”内容中将“协助教练员行使队伍管理工作”修改为“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4、第六条《比赛方法》。队员替换应在裁判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报告。
5、第七条《胜负的判定》。增加了“得分不封顶”的规定。即个人满5分(或10分)后,下一轮次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注: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方可重新进一门,他球撞柱后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
6、第七条《胜负的判定》。同分决胜由比赛结束时的场上队员按1号到10号的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
7、第八条《取消比赛资格》。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以及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均为犯规上场。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8、第九条《击球员》。将“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修改为“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9、第十一条《球体移动》。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包括球、人、槌引起的移动)。
10、第十二条《击球》。关于“限双”的规定:
(1)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2)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3)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11、第十三条《过门》。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12、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
(1)增加了一条规定: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闪击犯规。
(2)发生闪击犯规(所有犯规)后,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①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②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③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13、第二十四条《裁判员》。
(1)主持选攻原为主副裁判员共同职责,新规则明确规定是主裁判职责。
(2)记录员可以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处理。
14、《附则》。
(1)取消了三杆不过一门取消比赛资格的规定。
(2)增加了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5轮赛制的规定。即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3)实际上、下半时制时,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二、裁判方法
1、标题。由“裁判法”改为“裁判方法”。
2、第三章《赛场裁判员》。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为准确判定比赛中的有关数据(7.5厘米和10厘米),提倡裁判携带测量用具上场。
3、第五章《场上情况的判决和处理》。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随后应继续报“9秒”、“10秒”,此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4、第六章《记录员和司线员》。
(1)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对应的格子里按照“正”字笔画记分。
(2)记录替换情况。即替换某号时,在该号队员对应的格子内填上替换球号以及替换顺序,如张三6—1,李四6—2。
(3)打成双杆球时,在双杆球号的格子里对应球号上打“√”。警告时,在先攻或后攻有关队员名旁打“三角符号”。
5、门球记录表修改。(图表略)。
6、“过门得分的宣判”内容。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随时注意击球员的行为,同时宣报“某门得分”。
7、“犯规的宣判”内容。修改为“犯规与警告”。手势不变。
8、撞柱的宣判,修改为“某号中柱得分”。
9、将原附录二的内容去掉,换成“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共9项,略)。

三、增加了《门球竞赛工作手册》内容(用于组织比赛 略)。
            
                                                                      涿州门协根据综合信息整理(仅供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07: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狂人学习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心得


一、门球竞赛规则
1、第一条《场地》。只有一种尺寸:长20米、宽15米。
(可以)
2、第二条《器材》。“球槌”内容中增加了一条说明: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很好)
3、第四条《教练员和队长》。“队长职责”内容中将“协助教练员行使队伍管理工作”修改为“代表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可以)
4、第六条《比赛方法》。队员替换应在裁判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报告。
(可以)
5、第七条《胜负的判定》。增加了“得分不封顶”的规定。即个人满5分(或10分)后,下一轮次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注: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方可重新进一门,他球撞柱后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
(很好)
6、第七条《胜负的判定》。同分决胜由比赛结束时的场上队员按1号到10号的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
(不好)
7、第八条《取消比赛资格》。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以及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均为犯规上场。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很好)
8、第九条《击球员》。将“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修改为“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可以)
9、第十一条《球体移动》。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包括球、人、槌引起的移动)。
(很好)
10、第十二条《击球》。关于“限双”的规定:
(1)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2)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3)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可以。坚持“以打出双杆为判定标准”。)
11、第十三条《过门》。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可以)
12、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
(1)增加了一条规定: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闪击犯规。
(2)发生闪击犯规(所有犯规)后,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①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②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③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很好)
13、第二十四条《裁判员》。
(1)主持选攻原为主副裁判员共同职责,新规则明确规定是主裁判职责。
(2)记录员可以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处理。
(可以)
14、《附则》。
(1)取消了三杆不过一门取消比赛资格的规定。
(非常好)
(2)增加了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5轮赛制的规定。即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很好)
(3)实际上、下半时制时,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可以)


二、裁判方法
1、标题。由“裁判法”改为“裁判方法”。
(非常好)
2、第三章《赛场裁判员》。赛前30分钟,裁判组长检查临场裁判工作各种用具的准备情况。为准确判定比赛中的有关数据(7.5厘米和10厘米),提倡裁判携带测量用具上场。
(可以)
3、第五章《场上情况的判决和处理》。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随后应继续报“9秒”、“10秒”,此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可以)
4、第六章《记录员和司线员》。
(1)记录进门、撞柱情况。即在对应的格子里按照“正”字笔画记分。
(2)记录替换情况。即替换某号时,在该号队员对应的格子内填上替换球号以及替换顺序,如张三6—1,李四6—2。
(3)打成双杆球时,在双杆球号的格子里对应球号上打“√”。警告时,在先攻或后攻有关队员名旁打“三角符号”。
5、门球记录表修改。(图表略)。
6、“过门得分的宣判”内容。第二动:展前臂由胸前曲臂伸直,成侧平举指向过门方向,目光随时注意击球员的行为,同时宣报“某门得分”。
7、“犯规的宣判”内容。修改为“犯规与警告”。手势不变。
8、撞柱的宣判,修改为“某号中柱得分”。
9、将原附录二的内容去掉,换成“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共9项,略)。
(第六章修改都可以,第9条非常好。)

三、增加了《门球竞赛工作手册》内容(用于组织比赛 略
(很好)

发表于 2011-6-30 17: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595025148网友  ;目前第一个满分后可以在满分的号上加一个像第三个双杆的标识 ,【如6号满分后在6号旁加一个如黄色标志】一目了然就知道。已进入第二次从新进一门。【第三次可以换绿色】等等。仅供参考。怎么方便怎么来。旧板先用吧,以后正式规则出来计分板就会有高明人研究出了。
发表于 2011-6-30 2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修规最解渴的有三:得分不封顶、只限门双、闪击不分阶段一律自球拿界外。
发表于 2011-6-30 23: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十四·十五条我个人认为不妥·原因:限双问题:我认为制定者本意就是两次双杆·这是对的·但是又提出二·三门前后才有双杆·我反对·一是门前后做双杆简单·易做·体现不出大的技术含量·如打两个球的双杆它难做·技术含量高·观赏性强·更重要的是门球的开局更加单调:以前布局还有四角战术·如今新规真地出台后·我相信这一重要布局从此消失·使人遗憾…我想象中以后布局单一·1号占2门1号位4号占3门0号位其它球7号接1号在3号位其它球就只有冲2门了·布局太单调了·从这次昆山训练赛就可看出·我建议:你打两球是双杆·过门前后打球也是双杆·限两次第三次和新规相同·不知提的有没有道理?请楼主和网友评评?谢谢·
发表于 2011-7-1 10: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1-7-1 10:31 编辑

29、记录表上的“结束球号”改为“双杆球号”。
    “双杆球号”是否写成“后攻球号”或“双号球号”。双杆球号易误解!我认为,不要硬性规定,如果先攻方击球时比赛时间到,后攻方下号球是界外球,还是记该击球权结束的球号为好。因为知道比赛结束时的现状。
发表于 2011-7-1 10: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出林静风闲老师的跟帖子如下:
通过阅读关老师整理的上饶培训班上的学习笔记,已经基本了解了11规则的新的变化内容。
  从几位参加学习班的学员发的消息看,这些内容好像还在讨论和征求意见阶段。虽然论坛网友参加学习班的人数可能不多,但总不至于没人提出建议新规则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吧?中国门协为什么不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呢?而是仅仅采用通过办班的方式争求意见呢?

  网友们发的所谓11规则新的变化内容,仍然属于“未经审阅”的手抄本,不具有官方征求意见稿的性质,以后甚至会遭到官方的否认和反对。
  感谢关老师为我们了解11规则打开了一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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