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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硒都门球网友在官网上的帖子。
《规则》本明白,“解读”却错误 — ——再谈错误的“整体闪击过程”论
撞击多个球后的闪击,到底是进入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还是进入对每一个球的闪击过程?看了《门球之苑》2012年第11期17页的《2011规则》解读(十一), 专家对于闪击犯规的处理。我认为《规则》的规定本来是明白的,专家的“解读”错误了
专家列举论坛讨论过的案例:1球撞击了2、4球,先将4球闪送到四角,当4球还未停稳时,就抬脚捡拾了2球。判犯规是肯定的,问题是如何处理?
专家说:“在现有规则制度下对这种状况的处理,还是应该把自球拿出界外。”理由是:
1,撞击多球,应该肯定它是一个整体行为。
2,捡拾的2球是不是闪击过程中的球?应该是的。
3,《2004规则》、《2009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击球犯规和触球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均按有关闪击犯规的规定执行。
——即进入所谓的“整体闪击过程”
为什么说撞击多个球后的“整体闪击过程”论是错误的?因为:
1,《规则》中只有什么是闪击,什么是闪击过程——各球静止开始、抬脚结束,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等规定,找不出“整体闪击过程”的依据;“整体闪击过程”论违背了《规则》的规定,所以我说它是错误的。
2,《规则》还规定:“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这就明确规定了每闪击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
3,《2004规则》、《2009规则》也找不出“整体闪击过程”的规定。
4,将4球闪送到四角,当4球还未停稳时,就抬脚捡拾了2球。既然是在“整体闪击过程”中,也就是说已同时进入对2球的闪击过程,为什么“判犯规是肯定”的?犯的什么规?如果“判犯规”,岂不正好证明还未进入对2球的闪击过程,这“整体闪击过程”又怎能自圆其说?
( 这个问题我在论坛上讲得太多,本不想再说,拖了一个月的时间,但总觉得还是说出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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