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出台后,一些案例引起网上的热议,争论的焦点又多集中在闪击的规定,如撞击多球后是整体闪击过程还是单个闪击过程、闪击成功后不抬脚怎样判、如何对待待闪球等。分析原因是规则用词不当,有的是说明不充分,有的则是条款相互矛盾,有的是与众多条款的精神不一致,才导致人们看法的分岐,现场执裁遇到这种情况就无所是从。 专家在门球之苑表态了,但不正视规则本身的缺陷或死结,采取鸵鸟政策,去维护规则的完美。有的专家说多球闪击是整体过程,但又说在场上球未停稳之前拿捡球当然是犯规(这符合多条规定精神),而且判闪击犯规。对不对呢?如说是整体闪击过程,那么在上一个闪击完成后就进入下一个闪击阶段,捡下一个要闪的球是规则规定的合法行为,为什么判犯规?判犯规与整体闪击过程矛盾。如果认为没进入下一闪击阶段,这时上一闪击过程已完成,那么抬脚到场内球静止这段时间就成了空白区,还是整体过程吗? 有的专家为了说明一个案例问题,竟把能量守恒搬了出来,大家都知道,规则是人为制订的,是人的思想的体现。规则的哪条是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制订的?这应是门球界的趣谈。 为了解释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以后有效移动也不算过门的问题,专家说界外球进场是无效移动,规则並未这样说,而以前规则规定是过门有效,以前的规则错了吗?错在哪里?于是又有专家说是有效移动,听谁的? 我並不想专挑毛病。我对专家的言论的态度是:尊重,但不盲从。专家在门球之苑发表的看法影响很大,建议最好先征求别的专家的意见。 对规则存在的问题,希望门协和专家们认真研究,在规则修改前能出台一个临时规定,解决当前的疑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