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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21: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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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2009版)
[url=http://www.sport.org.cn/index.html][/ur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门球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GAT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门球运动相关的单位和热爱门球运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门球组织的惟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门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广门球运动,促进我国门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全民健身计划和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务。扩大和加强与国际门球组织的联系,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门球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门球运动知识,大力发展门球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门球运动,提高门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制定门球运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开展门球活动的方针政策,制定门球竞赛制度等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修改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门球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门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门球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单位会员协助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裁判员、教练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六、指导和支持会员开展和参与门球活动。
  七、积极参加或承办国际门球组织的有关活动,发挥中国在国际门球组织中的作用,开展门球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友谊。
  八、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门球比赛和活动。
  九、制定门球项目专项科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门球器材等专用产品进行技术指导、认定和审定,对门球组织(基地、中心、俱乐部)进行评估、审定。
  十、加强门球宣传工作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门球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行业先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中国门协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门协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门球协会的意愿;
  三、在门球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中国门球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的门球团体申请入会可直接向本团体提交书面申请;
  三、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球协会推荐,向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团体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门球活动;
  三、优先承办本团体赛事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决议,积极宣传门球运动,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团体提供场地服务的义务;
  七、协助本团体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三章行为的,经执行委员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由会员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召开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品德端正、热爱门球运动、熟悉专业、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有精力参与门球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委员会代表大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进行的评比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部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 8 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表于 2011-4-3 22: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1-4-3 2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有时间好好的学习学习,先收藏。
发表于 2011-4-4 10: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4-4 12: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门球狂人A 的帖子

很好,真学习!
发表于 2011-4-4 21: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4-11 11: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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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全民健身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强国建设进程,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国的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比2007年提高3.8个百分点;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市居民达到18%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分别比2007年提高4.9和2.9个百分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市(地)、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市(地)、县(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八)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较大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研发推广适宜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健身的便于进入家庭的健身设备器材。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普及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太极拳(剑)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与优秀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教学内容。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九)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修订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研制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促进各民族、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十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以传统武术运动、冰雪运动、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江河横渡、元旦登高、春节长跑、健身大拜年、妇女健身展示等具有品牌特色、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十二)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以深化体育大会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办赛模式,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定期组织举办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充分调动和保护全民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健全体质测定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技术健身指导。依托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各类综合性体育中心,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赠送运动健身书籍,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并对群众体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

  (八)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二)加强成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本计划,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07: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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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门球协会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门球运动的发展,规范中国门球协会俱乐部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在中国门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门协)注册的从事门球运动普及与提高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门协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门球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门球俱乐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门球协会认可,并报中国门协批准后成为中国门协俱乐部会员。
  第五条 俱乐部的宗旨是:通过普及和提高门球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培育门球市场,促进门球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六条 俱乐部依其性质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俱乐部应制定本俱乐部章程。

  第二章 俱乐部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俱乐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供训练、比赛使用的4块以上标准场地,场地为沙土地或草坪地。
  (二)比赛场地应具备容纳一定数量观众的观众席,并有为训练、比赛服务的辅助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
  (四)有承办一般全国门球会议、培训、比赛的能力。
  (五)有一定活动经费。
  (六)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中国门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提出各项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门协章程、执行中国门协决议。
  (二)按时交纳俱乐部注册费。
  (三)积极参加和宣传门球运动。
  (四)承担中国门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俱乐部比赛

  第十一条 中国门球协会创建全国门球俱乐部赛制。
  第十二条 俱乐部之间可举办有利于门球运动发展和技战术水平提高的对抗赛、邀请赛、擂台赛,但必须报中国门协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俱乐部比赛的赛制、竞赛规程及各项赛事制度由中国门协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暂不进行跨省(区、市)的人才交流。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门球协会、行业体协门球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门球协会、行业体协门球协会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08: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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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

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报告;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七)会员名单;
(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
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成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名称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住所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
(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
(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
(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08: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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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一、举办国际体育活动的目的是,更好地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拓展我与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关系,对外宣传我改革开放的成果,扩大我对外影响,为我总体外交服务。
  二、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把握以下具体原则:
  (一)申办城市的场、馆设施已具规模,在接待、交通、通讯和安全等方面也初步具备条件:
  (二)申办项目的选择要"以我为主",在我国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水平,有利于推动该项目在我国的发展和提高;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统筹规划,避免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与其他重大活动发生冲突;
  (四)可望得到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及其多数会员的支持;
  (五)参照国际惯例,符合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六)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七)以申办国际体育活动为契机,展示我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体现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和"团结、友谊、进步"的精神风貌。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一)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务院批准:
  1.国际或亚洲、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
  2.政治敏感性强或邀请外国正部长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二)申办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须征得外交部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三)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报外交部备案:
  1.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级别人员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2.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四)申办其他国际体育活动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四、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须经国务院批准的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与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一般应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1个月上报。报文中除请示文件外,还应有申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意见,以及外交部签署的意见,并附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
  (二)须向外交部备案的活动,经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报外交部备案。上报的文件中除正常的请示文件外,还应提供活动承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或同意函。
  (三)须经体育总局批准的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3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报批。请示中须注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名称、举办日期、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内容,并附活动承办地体育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的同意函.
  五、经批准举办的一般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1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活动准备方案和接待安排计划。
  六、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或综合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筹备工作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委会组成情况:
  (二)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
  (三)竞赛组织计划;
  (四)接待工作计划;
  (五)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筹备计划。
  七、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由国家体育总局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报总结报告,并抄送外交部。
  八、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后1个月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总结报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体委《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其他涉及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规定或通知,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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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2010-01-23 08:37:0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门球竞赛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国门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球项目是在全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日常管理。中国门球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全国的门球竞赛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内门球竞赛活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内容之一,以增进健康、陶冶情操、交流技艺、提高水平为主要目的。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或企业对门球竞赛的支持,通过比赛树立和宣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形象和企业产品,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企业效益。基层竞赛活动提倡小型、多样、就近、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正式门球比赛有:全国门球锦标赛、全国女子门球比赛、全国城市门球比赛、全国企业门球比赛、全国老年门球比赛、全国少儿门球比赛、全国乡镇门球比赛、全国社区门球比赛、全国门球大会、全国俱乐部门球比赛。  第五条 举办全国门球竞赛活动,一般情况下,主办单位应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举办地的省级门球协会和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是承办单位,提供支持、赞助以及其它物质性援助的单位是协办单位,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六条 承办全国门球比赛,必须于上一年十二月底以前由当地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第七条 举办全国正式门球竞赛的书面申请必须具体写明举办地的竞赛场地情况和场地数量;当地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数量和计划配备;当地食宿接待条件的基本情况;当地解决交通、疏散问题的方案以及所需经费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等,中国门协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几日内派人进行实地考察。申办单位应积极协助考察工作。考察合格后,中国门协将与申办单位及所属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协商,并草拟“举办全国门球比赛协议书”,双方认可后依法签定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将按程序正式下发文件确定承办单位,进行比赛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如冠企业名称和冠杯及获得广告权,应按协议要求向中国门协交纳冠名、冠杯以及广告转让费。  第十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凡参加全国比赛运动队,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按时报名参赛。临时撤消报名者,须向中国门球协会交纳竞赛损失费500元。  第十一条 举办地因特殊情况更改、推迟、或取消该次竞赛,应按照协议书要求,于赛前三个月函告中国门球协会并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每年举行下一年度全国门球竞赛的通报和招标会议,与有关单位协商承办全国门球比赛事宜。  第十三条 不经中国门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画册、服装、帽子等物品及商业性活动中印制中国门协会徽。  第十四条 凡举办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活动,及需要聘请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发起单位必须在举办日三个月之前,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的总结报告(含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及文字总结等)报送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应及时将该竞赛活动情况,写出书面简报,报送中国门球协会。此类活动无论规模大小,名称前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十五条 未经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和未在中国门球协会备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跨省、市的门球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竞赛计划于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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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20: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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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2010-01-23 09:38:00 体总网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体育院校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各项目或部分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并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划分为若干档次,规定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二月五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另行确定裁判员注册期。  第二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竟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单项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竟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合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发布的(81)体球字 238号文件《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20: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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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2010-01-23 08:37:0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门球竞赛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国门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球项目是在全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日常管理。中国门球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全国的门球竞赛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内门球竞赛活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内容之一,以增进健康、陶冶情操、交流技艺、提高水平为主要目的。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或企业对门球竞赛的支持,通过比赛树立和宣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形象和企业产品,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企业效益。基层竞赛活动提倡小型、多样、就近、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正式门球比赛有:全国门球锦标赛、全国女子门球比赛、全国城市门球比赛、全国企业门球比赛、全国老年门球比赛、全国少儿门球比赛、全国乡镇门球比赛、全国社区门球比赛、全国门球大会、全国俱乐部门球比赛。  第五条 举办全国门球竞赛活动,一般情况下,主办单位应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举办地的省级门球协会和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是承办单位,提供支持、赞助以及其它物质性援助的单位是协办单位,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六条 承办全国门球比赛,必须于上一年十二月底以前由当地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第七条 举办全国正式门球竞赛的书面申请必须具体写明举办地的竞赛场地情况和场地数量;当地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数量和计划配备;当地食宿接待条件的基本情况;当地解决交通、疏散问题的方案以及所需经费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等,中国门协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几日内派人进行实地考察。申办单位应积极协助考察工作。考察合格后,中国门协将与申办单位及所属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协商,并草拟“举办全国门球比赛协议书”,双方认可后依法签定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将按程序正式下发文件确定承办单位,进行比赛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如冠企业名称和冠杯及获得广告权,应按协议要求向中国门协交纳冠名、冠杯以及广告转让费。  第十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凡参加全国比赛运动队,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按时报名参赛。临时撤消报名者,须向中国门球协会交纳竞赛损失费500元。  第十一条 举办地因特殊情况更改、推迟、或取消该次竞赛,应按照协议书要求,于赛前三个月函告中国门球协会并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每年举行下一年度全国门球竞赛的通报和招标会议,与有关单位协商承办全国门球比赛事宜。  第十三条 不经中国门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画册、服装、帽子等物品及商业性活动中印制中国门协会徽。  第十四条 凡举办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活动,及需要聘请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发起单位必须在举办日三个月之前,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的总结报告(含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及文字总结等)报送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应及时将该竞赛活动情况,写出书面简报,报送中国门球协会。此类活动无论规模大小,名称前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十五条 未经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和未在中国门球协会备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跨省、市的门球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竞赛计划于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发表于 2012-10-11 19: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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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9: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则在哪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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