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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判员用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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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12: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门球规则规定了裁判员用时的9种情况。非常清晰: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一)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3.裁判员临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他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但是它同时在说明里规定: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研究一下规则此处的规定,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说明的“算在比赛时间内”一句话把裁判员用时的规定变为毫无意义。它不影响总的比赛用时,多个场地的比赛,裁判员用时不同,但是结束时间是统一的,
2,任何其他比赛裁判员用时不会影响每一方的用时,但是门球会,他会缩短参赛队的击球时间。
3,由于现规则下,时间战术的存在,给了裁判影响比赛结果的机会,或者使得裁判更加容易被指为“黑哨”而难以分辩。


发表于 2012-10-29 12: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这样规定的话,那又该怎么规定啊?如果没有比现规定更好的。那么,现规定就是合理的。
应该提倡当执裁判员处理问题公正、准确、果断、迅速!尽量减少裁判用时。不是黑哨,不怕质疑!

点评

首先是认定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其次才是如何解决。这是我们应有的思维方法。 解决办法非常多。 (例如取消统一计时(统一计时不是规则的规定)就可以把裁判员时间从比赛用时内去掉。打轮次也是根本办法,但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29 13:17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3: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10-29 13:50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2-10-29 12:59
不这样规定的话,那又该怎么规定啊?如果没有比现规定更好的。那么,现规定就是合理的。
应该提倡当执裁判 ...

首先是认定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其次才是如何解决。这是我们应有的思维方法。
解决办法非常多。

(例如取消统一计时(统一计时不是规则的规定)就可以把裁判员时间从比赛用时内去掉。打轮次也是根本办法,但是在这里讨论具体办法,会影响对规则本身的合理性的讨论,所以先请不要转移话题去讨论具体办法。)

点评

首先是认定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其次才是如何解决。这是我们应有的思维方法。 解决办法非常多。 (例如取消统一计时(统一计时不是规则的规定)就可以把裁判员时间从比赛用时内去掉。打轮次也是根本办法,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29 14:42
发表于 2012-10-29 14: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10-29 13:17
首先是认定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其次才是如何解决。这是我们应有的思维方法。
解决办法非常多。
泰虎 发表于 2012-10-29 12:59
不这样规定的话,那又该怎么规定啊?如果没有比现规定更好的。那么,现规定就是合理的。
应该提倡当执裁判 ...

首先是认定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其次才是如何解决。这是我们应有的思维方法。
解决办法非常多。

(例如取消统一计时(统一计时不是规则的规定)就可以把裁判员时间从比赛用时内去掉。打轮次也是根本办法,但是在这里讨论具体办法,会影响对规则本身的合理性的讨论,所以先请不要转移话题去讨论具体办法。)

我没有转移话题的意思。您的主题帖子分析是有其不妥之处。但是,您说解决方法很多,例如:不统一比赛时间;或是打轮次。
先说不统一比赛时间,当然小型比赛可行,大型比赛就不好了!
再说轮次,我还是认为小型比赛可行,康乐比赛就更可以了,大型比赛还是不好。总不能十来块场地各行其是啊。这个场地比赛时间到;那个场地报时,还有5分钟;又有场地报比赛开始.........。哈哈,乱成一锅粥了。您说这种比赛场面好吗???

点评

我就是怕你转移话题到我的两个办法上,说了预防性的话,结果还是被你作为本主题下的论题来讨论。遗憾!请说明我的3条有哪不妥才是本帖的论题。  发表于 2012-10-2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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