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5-4-24 03:16 编辑
汉玉灵芝贴:分析“重新改放他球”
对“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的分析。 “时”既可指某一时间的位置,也可指某一段时间的间隔。“时”的位置对应的是行为状态,“时”的间隔对应的是行为过程。规则里“重新改放他球时”的“时”对应的是一段时间发生的行为过程。因为没有改拿球也就不会有改放球,只要有改放球就一定会有改拿球,改拿球与改放球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将规则里的“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拿球时或放球时显然都是片面的。应该将本则解释为从改拿球开始到改放球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属犯规行为。 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和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都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放他球时要踩住自球。即踩球后才能放球,放他球时得一定踩住自球。如果把“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放他球时,而不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正个过程,那么规则还需要再强调,重新改放他球的瞬时还需踩住自球吗?若按这样的逻辑推理,重新放球需要踩住自球,那么最初放球就不需踩住自球啦?由此分析,规则里所指的“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整个过程而并非仅指拿球或放球的瞬时。 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就更值得让人深思了。其实早在“09”或更早一些的规则里关于改踩改放的问题就涉及到了,但是规则的表述却不尽完美,故而造成了一些错误。 “09”和“11”规则都对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做了表述,即“捡”、“踩”、“放”、“击”、“抬”;或“踩”、“捡”、“放”、“击”、“抬”。虽然允许改踩改放,但也不能违背规则规定的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也就是说没有“捡”好可再捡,没有“踩”好可改踩,没有“放”好可重放,但无论怎样都不能将顺序颠倒。遗憾的是“09”规则却未对违背闪击过程行为顺序的行为做出判罚规定,而在“09”的裁判法里又做了不恰当的表述,即“放球或改放时,允许手接触自球和他球,若踩球的脚离开自球时,而手触及自球或引发自球的移动,均为触球犯规。”其实踩球脚一旦离开自球就不属放球或改放球的环节了,手不能接触自球是理所当然的啦。但那里却未对手能否接触他球做出明确表述,故而带来了一些混乱。正因为此,在制定“11”规则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才在闪击犯规中加上了这一则。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重新改放他球”的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离开自球,否则“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应判闪击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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