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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中柱[三]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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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6 10: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门球竟赛规则p27页第十四条撞击中柱[三]是;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這是原文]由于撞柱后没明確誰拿出.在几次比赛中.有的用球槌打出.有的用脚踢出.还有不问.因此在比赛中发生争吵.最严重一次撞柱后.击球员.用球槌打出界.裁判宣佈撞柱不得分.犯规
发表于 2012-8-26 13: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2-8-26 14: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规定“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那么就应该是“拿出”场外,队员用脚踢出、用球棒打出显然就不是拿出了,出现这种情况队员的行为不大文明,但判该球撞柱无效没有根据。至于队员还是裁判员拿出都是允许的,个人觉得由裁判员拿出便可避免出现不文明行为发生。
发表于 2012-8-26 16: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虽然未明确规定撞击中柱后由谁拿出,但我们理解还是应该由裁判拿出比较好。
发表于 2012-8-26 17: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柱球已是无效球,如何拿出界外,只是个文明程度问题,判不得分恐怕不对。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2-8-26 18:52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8: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說明;七小时前发的撞击中柱[三]增加内容一文,正在写时不慎触到健盘.因此没打完全文.后又重新打了全文.增加内客是[他球由裁判拿出.自球由击球员拿出.]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請指导謝谢.
发表于 2012-8-26 18: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撞中柱后,这球,由谁往拿?怎样拿?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了问题。归咎于球员的道德底线素质全清了。不必过度透明。
发表于 2012-8-27 05: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他球有裁判拿出,自球由击球员拿出。拿是用手拿,手意外均是不文明行为。重在提高裁判和运动员的道德素养和文明水平。判得分无效以及吵闹都是不文明和缺乏道德素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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