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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废黜教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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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一次比赛中,通信队连输三场。在下一场比赛时,队员私自让教练去挂牌,又从别的队请了一名担任教练,结果以大比分获胜。比赛完后,总计录台公布成绩时,通信队却以0:15输给对方。通信队员不解,去问裁判长,裁判长幽默地说:“教练是你们队的统领,你们私自废黜是非法的,0:15说明你们的政变失败”。双方没有任何争执。
发表于 2012-8-20 1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训是沉痛的!
发表于 2012-8-20 11: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事前告知裁判长可以吗?
发表于 2012-8-20 12: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赛事习惯做法是:以第一场记录表上的名单为准。

点评

佐罗老师说的对!“政变”失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0 12:19
发表于 2012-8-20 12: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佐罗 发表于 2012-8-20 12:03
中国门球赛事习惯做法是:以第一场记录表上的名单为准。

佐罗老师说的对!“政变”失败!
发表于 2012-8-20 12: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罗珊 于 2012-8-20 12:45 编辑

同意佐罗观点,以第一场记录表上的名单为准,私自废黜是非法的!
发表于 2012-8-20 13: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聪明反被聪明误!
201201091242276095.gif
发表于 2012-8-20 13: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从失败中找原因,不应该把过失全都算到教练的头上。自作聪明结果输得更惨!记住教训团结就是力量!
发表于 2012-8-20 13: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了解一些比赛规则,引以为戒。
发表于 2012-8-20 14: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8-20 14:40 编辑

“政变失败”, 作为裁判长,以这种非规则语言来解释是很不恰当的。
球队不是教练的,球队是集体的,集体做出决定罢免一个教练应当给予尊重。但是手续要完备。新人选要符合组委会的参赛资格的规定。通常教练是不允许兼队的。
所以,这个球队的错误,不是非法废黜,也不是不允许政变,而是手续不完备和新指挥的参赛资格有问题。如过所选新指挥出自本队,或本单位,没有兼队问题,并且事先申报,完全可以的。
最后比赛的裁判也有问题,这场比赛在新指挥名字填在记录表上时就应当停止,不必等到赛后再判0:15。
  网友评论此事,也要注意,用规则说话,才可立于不败之地。

点评

不解,我认为该场如系如实填写新教练名字,且该教练的身份不违反本次赛事规程规定的话,裁判长这样判是错误的,除非规程规定该赛事各队教练为“终身制”(规则上无此规定,也无以第一场检录单为准的惯例),什么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0 14:59
发表于 2012-8-20 14: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8-20 14:35
“政变失败”, 作为裁判长,以这种非规则语言来解释是很不恰当的。
球队不是教练的,球队是集体的,集体做 ...

您说的有理。支持。
发表于 2012-8-20 14: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8-20 14:35
“政变失败”, 作为裁判长,以这种非规则语言来解释是很不恰当的。
球队不是教练的,球队是集体的,集体做 ...

{:soso_e179:}
发表于 2012-8-20 14: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8-20 14:35
“政变失败”, 作为裁判长,以这种非规则语言来解释是很不恰当的。
球队不是教练的,球队是集体的,集体做 ...

不解,我认为该场如系如实填写新教练名字,且该教练的身份不违反本次赛事规程规定的话,裁判长这样判是错误的,除非规程规定该赛事各队教练为“终身制”(规则上无此规定,也无以第一场检录单为准的惯例),什么叫“私自废黜”?不能换教练?
发表于 2012-8-20 15: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8-20 14:59
不解,我认为该场如系如实填写新教练名字,且该教练的身份不违反本次赛事规程规定的话,裁判长这样判是错 ...

不是裁判就是裁判长,把比赛当儿戏。如果违规,应及时判罚,不该比赛结束后算账。
发表于 2012-8-20 15: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作为笑话,这个帖子编发的很好,很有意义,很能教育门球队员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啊。{:soso_e182:}{:soso_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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