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2698|回复: 11

新规则里又一个错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14 09: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规则附则三-3,"........按点球.......定胜负。"
这里的“”字意义何在?为什么要“”?谁错了?,错在哪?  应该是“”!

另外,无论“罚点球”或“发点球”都是借用足球规则,在门球规则里都没有定义,都是“不知所云”的名词。

点评

对!  发表于 2012-6-14 09:40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奇卢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2-6-14 09: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点球 penalty,全称:罚球点球。当比赛进行中,一个队在本方罚球区内由于违反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之一而被判罚的任意球,应执行罚球点球。罚球点球可以直接进球得分。在每半场比赛或决胜期上下半场结束时,应允许延长时间执行完罚球点球。   (来源  百度)
      据此,规则还不如少一个字,直接用“点球”即可。烨鹤兄以为如何?

点评

赞同取消“罚”字。  发表于 2012-6-14 17:33
“点球”比“罚点球”、“发点球”好,但是仍是未定义的名词。  发表于 2012-6-14 11:27
用词不当!  发表于 2012-6-14 09:52
发表于 2012-6-14 11: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以点球决胜负。

点评

“点球”比“罚点球”、“发点球”好,但是仍是未定义的名词。  发表于 2012-6-14 11:27
发表于 2012-6-14 11: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这样.规则条文里面,这种词不达意,上下矛盾,用字眼不准,等等,简直是太多太多了,我都懒得跟他搞了,很烦人的,这都是些什么人编写的?又是什么人审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11: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6-14 11:47 编辑
舰载f20 发表于 2012-6-14 11:27
的确是这样.规则条文里面,这种词不达意,上下矛盾,用字眼不准,等等,简直是太多太多了,我都懒得跟他搞了,很烦 ...

第一个错误多的原因是不发草案,不让大家挑毛病。不懂得走群众路线。
其次是老有人大唱颂歌:
“发展了门球”,“又一个新亮点”,“有中国特色”,“我们要认真领会其精神”等等,把他们捧得晕头了。
门协认为:“自己看规则没用,规则只能通过办班,付费,听“国际级裁判”的讲课才能领会其精神。” 就是这种晕头的表现。

点评

越修改、越复杂、越复杂、越糊涂、越糊涂、越办班,多办班,才能有效益。不是这样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4 17:42
你说得太好了,太对了。修改规则搞了有一年,可老是在门协那些人群中打转转,基层的门球人谁又看到了?指导思想就不对头,所以老出问题。  发表于 2012-6-14 12:49
第一个错误多的原因是不发草案,不让大家挑毛病。不懂得走群众路线。 其次是老有人大唱颂歌: “发展了门球”,“又一个新亮点”,“有中国特色”,“我们要认真领会其精神”等等,把他们捧得晕头了。 门协认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4 11:51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奇卢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2-6-14 11: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6-14 11:45
第一个错误多的原因是不发草案,不让大家挑毛病。不懂得走群众路线。
其次是老有人大唱颂歌:
“发展了 ...

第一个错误多的原因是不发草案,不让大家挑毛病。不懂得走群众路线。
其次是老有人大唱颂歌:

“发展了门球”,“又一个新亮点”,“有中国特色”,“我们要认真领会其精神”等等,把他们捧得晕头了。
门协认为:“自己看规则没用,规则只能通过办班,付费,听“国际级裁判”的讲课才能领会其精神。” 就是晕头的表现。
老弟说得真好,就是太直白点。
发表于 2012-6-14 11: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所言很有道理。
  以前判定胜负有“一门决胜”的通俗说法,但是规则里没有这个术语。现在“一门决胜”说也不成立了,因为过了一门还要过二门。
  发“点球”之说好像也不恰当,因为不只是发球时的一次击球,还存在续击。
  不知道取名“延时决胜”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16: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2-6-14 11:52
  烨鹤老师所言很有道理。
  以前判定胜负有“一门决胜”的通俗说法,但是规则里没有这个术语。现在“ ...

我以为目前应在规则里把“点球决胜法”(或称同分同构决胜法)先定义,然后引用。
但是,我以为在半小时定胜负的球赛里应当规定白方胜,或非选攻方胜。而在上下半时赛制里才用“同分决胜法”(或点球法)。


我认为我们规则里“同分时单球分多者胜”是很不合理的,因为 如果此法合理那么等于承认“同分时单球分少者胜”。(同分而有单球多分的队 绝大多数是同时是“单球少分”的队)而后者显然理由不充分。

发表于 2012-6-14 17: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学规则真仔细,向你学习!
小学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6-14 17: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6-14 11:45
第一个错误多的原因是不发草案,不让大家挑毛病。不懂得走群众路线。
其次是老有人大唱颂歌:
“发展了 ...

越修改、越复杂、越复杂、越糊涂、越糊涂、越办班,多办班,才能有效益。不是这样吗?
发表于 2012-6-14 17: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对,规则在正式公布前,应该书面征求门球人的意见,然后再出版发行,这样可减少错误。
发表于 2012-6-14 22: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规则里同分时往往并不需要再去“决胜”,而是可以直接判定胜负。所以“同分决胜”也不恰当。
  当然,分数相同时如何决定胜负是另外一个问题。

点评

是的,所以目前应称为“同分同构决胜”,只是名字太长了。  发表于 2012-6-15 05:35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