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25-11-11 16: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裁判员与参赛者发生争执时,参赛者有没有资格直接处理球”
一、《规则》第二章 “教练员和队员的基本守则”中明确规定“服从裁判员判罚”也就是说,不论裁判员是否错判,漏判,教练员和队员都必须服从,发生争执是不可能的。
二、“赛场询问”明确规定:“队长和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可以提出询问,但必须按如下要求进行:1、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2、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询问的内容要准确、用语要文明。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3、询问只限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
场上认定的事项为: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不知道你所说是因为什么发生的争执,如果是因为(1)球是否停稳。(2)球是否出界。(3)球是否过门撞击中柱。(4)球是否撞击。(5)是否超时犯规。(6)闪击后被闪击他球与自球是否够10厘米。这六个问题,不要说发生“争执”,就是向裁判员询问都是不可以的。
三、“参赛者”更没有处理球的资格!《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发生争执,显然已经“影响了比赛正常进行”,按《裁判法》第三章中“违反体育道德行为”5+5+3条款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