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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移动”是规则条款制定中的典范
以前虽然有人对“有效移动”条款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但是我仍然认为:“有效移动”是所有规则条款制定中的典范。
我的看法是:
1、规则只用一个《合法》用词,便可以解释一切击球(含闪击)的移动状态。
说明:即简单、又明了,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2、特殊性:即使是《合法》闪击、自球在脚下的移动应该属于是《有效移动》。
但是如果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自球在脚下的移动,应该被判为是《无效移动》,裁判员必须将移动后的自球恢复原位后才能击球。
说明:规则普遍的适用性、并不否定规则特殊不适应性的存在。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要有道理,才可以制定一些特殊政策来进行完善和弥补。
至于有些网友提出的:捡球在手中的移动、临时移开球的移动,属于是什么性质的移动?
我的回答是:这些球的移动,均不属于是:击球(含闪击)这类的移动,他们不能用“有效移动”或“无效移动”去解释。他们只能从:规则是允许、或不允许移动的范畴去寻找依据和正确答案。
比起《有效移动》规则、2023规则书中第41页(其他版本规则一样)的 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编写得:非常不理想,简直可以说:很不满意。
以下仅是个人观点:
1、规则规定的界内球:只列举了简单的两种现象:
(1)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场内的球。
(2)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说明:除了这两种类型的界内球,难道就没有其他类型的界内球了吗?
其他类型的界内球一定有!
所以说:此地界内球规则的规定:是不能成立的。用这样的规则,来界定界内球是不能“令人满意”!
2、规则规定的界外球:却使用了:属性未定、概念模糊的《球出界》一词。根本否定了“界外球”的界限。
界外球员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说明:1、球出界,并不代表:球由界内移动到界外,就是《球出界》。
2、更不能将球出界后的移动,纳入《无效移动》的行列。
3、球由界内、移动到界外,“有效移动”还未停止。在后面的移动过程中,尚有两种不同结果。
移动最终静止时:(1)球停在《界内》;(2)球停在《界外》。
4、所以说:球出界、决不能含糊、笼统的去说、去引用。
《球出界》必须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有专门的解释、限定标准时,才能去说、去引用。
真正的《球出界》:应该是专指球由界内、移动到界外,继续进行“有效移动”后、最终静止时停在了界外。(如果“有效移动”、最后静止时球停在了界内,那么就应该是:界内球)
我的最后建议是:
应该给“界内球”、“界外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应该这样下:
1、界内球是指有效移动的球、在移动静止时,停在了界内。
2、界外球是指有效移动的球、在移动静止时,停在界外。
结论:在比赛过程中,界外什么球可以实施《拦截》?界外什么球“不可以”实施《拦截》?大家一定会懂,界限自然清晰、明了。什么原因、道理不须再去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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