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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门球竞赛规则有十多项大变化
(之 十)
十、闪击抬脚、考核变化。
说明:一项制度与考核、只适应当时的客观环境与条件。制度一旦发生变化,考核如果继续保持不变,一定会生出许多问题和乱子来。闪击抬脚就属于这种情形。
2004、2009、2011规则:对于在10秒内完成击球(含闪击)的考核上,以及他与闪击抬脚的考核,都是适应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及相关规则中的内容。不存在互相排挤、与不协调的问题。
2004规则书中第17页、第25页、27页,分别对击球、和闪击抬脚都有要求,且有考核。
第九条 击球员(17页)
二、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击球要求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25页)
二、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闪击抬脚要求
四、闪击犯规
(8)闪击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11)成功闪击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闪击犯规考核
2009规则书中第19页、第31页、第34页,分别对击球和闪击抬脚都有要求,且有考核。
第九条 击球员(19页)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击球要求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31页)
二、闪击过程
(一)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闪击抬脚要求
四、闪击犯规
(一)以下闪击行为判闪击犯规:
7、闪击时,造成自球脱离开脚下。
8、闪击成功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开。——闪击犯规考核
2011规则书中第18页、第29页、31页,分别对击球和闪击抬脚都有要求,且有考核。
第九条 击球员(18页)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击球要求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31页)
二、闪击过程
(一)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闪击抬脚要求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闪击犯规考核
说明:
(1)这里只要求、必须在10秒内闪击。并未要求在10秒内“抬脚”。
(2)在2004、2009规则中,闪击犯规,那时还处在:三个不同阶段犯规、进行不同处理的初级阶段。
闪击抬脚犯规,那时有不同的处理规定作为依据。并不存在对抬脚犯规行为进行:放纵、或无法要求和考核的的问题
(3)2011规则虽然对《闪击抬脚犯规》进行了《三合一》处理,但是对于闪击抬脚还是有明确的要求。并不会形成击球员对于闪击抬脚犯规行为认知上的盲区。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
闪击过程结束:必须抬脚,这是2004、2009、2011规则都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也必然会有一些意想不到、极端的案例发生。
如击球员闪击:就是不抬脚、该怎么办?被闪击的他球移动早已静止了,此后的抬脚犯规又该怎么处理?
在2015规则研究、修改过程中,参予修规的专家们就绞尽了脑汁,于是便发生了如下的一些变化。
见2015规则书中第30页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1、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四、击球犯规
1、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个人观点:
1、2015修规,开天辟地、第一次出现:闪击不抬脚,他球移动只要静止,续击权竟然也能够获得。
2、在2004门球竞赛规则至2011规则中,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都包含有六项内容,其中最后一项内容即是: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这在 2015规则修改中,竟然敢:“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举动,予以无视、并进行了删除。
3、闪击完成后、续击权获得,此时: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2015规则中,闪击过程抬脚、已经被删除了。闪击、犯规的责任,自然找不到老家人身上!唯一的出路是:找一个接盘侠。于是便找到了:击球犯规这个接盘侠了!
2015规则修改、改革,在这些问题上的处理能成功吗?
在2023规则的修改中,便已得到了准确的答案。
不仅是 2015规则修改是失败了!
仅从2023规则的修改中:
请见2023规则书中第39至41页
四、闪击过程犯规
说明:获得续击权后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他球移动有效,自球复位,取消续击权。
个人观点:
1、虽然将2015规则中,闪击过程的行为错误的做法、给彻底纠正过来了。即恢复了踩球脚抬起、属于闪击过程行为中的:第六项内容。
2、但是由于仍然坚持:闪击过程结束与踩球脚抬不抬起,离不离开无关。继续错误的认为:闪击不抬脚、或是抬脚犯规,只要是闪击过程结束即可获得《续击权》。
3、这也必然会造成2023规则书中第41页的说明中,便出现了一些的奇怪的现象。
奇怪一:闪击、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在以后的门球运动中、竟然会被允许。
奇怪二:按照门球运动的一贯认知:闪击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是要被判罚:闪击犯规的啊!自球一定要被拿到界外去的啊!
奇怪三:2023规则怎么能轻描淡写的处理,只将:自球复位,就草草了事。
奇怪四:闪击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竟然《不犯规》!只将自球复位。为什么会取消续击权呢?——这在逻辑上根本说不通啊。
闪击抬脚犯规、处罚;闪击抬脚不犯规、就不应该予以处罚!好人好事应该做到底啊!为什么要半途而废?
最后我有一些修改小建议:
1、闪击 抬脚,一定要放在《闪击过程》这个大棋局中全盘考虑。闪击、不抬脚,闪击过程就没有结束。
2、闪击过程没有结束,续击权就不可能产生。
3、既然大家都认为:被闪击出去的他l球,移动静止了(含撞柱、出界),续击权就已经获得。
规则为什么不可以增加一条对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必须在续击权获得之前抬脚的要求。
如果有了这个补充要求(闪击他球移动停稳、续击权获得),那么:闪击、击球员即使不抬脚,也属于:闪击过程犯规行为。
这样:闪击、抬脚就可以无死角了、便可以实施考核了!
这样做的结果,会引发出另一个重大问题:
即近距离闪击他球撞柱、或出界,续击权看似已经获得。如果要求击球员在续击权获得之前,必须抬脚。不抬脚、就会被判:闪击犯规。
此时的近距离闪击撞柱、或闪击出界,只用了短短的几秒钟时间,还来不及抬脚!如果续击权获得,这也被判作是:闪击犯规,岂不是被冤枉了。这并不是我不愿意抬脚,而是我实在是来不及抬脚啊!
因此:闪击、来不及抬脚的现象,只能允许在、闪击行为的10秒内、抬脚,才能得以妥善、圆满解决。
这就是将:10秒内完成闪击球,结束点的选择放在:“踩球脚抬起”止,而不是放在:“闪击球止”上的道理。——即10秒应该考核击球员所有的“闪击行为”。
为了能够说清楚这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啰哩啰嗦说了这许多、耽误了网友们观看、花费了这许多时间,我可能还没有说明白这其中的道理。水平有限,只能敬请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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