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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23规则对闪击抬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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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5 13: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注2023规则对闪击抬脚的修改  

    我曾记得:2015规则将闪击抬脚从“闪击过程的程序”第(6)项内容中删去,于是抬脚就变成是一个无家可归的孩子一样,无合法监护人进行监管。
    抬脚明明是“闪击过程的程序”中六项内容之一,抬脚、抬脚犯规却被栽赃到毫无任何血缘关系的“击球家庭”。
    听说2023规则对于此条内容又进行了修改,所以我非常关注此次的修改。
    结果令我大失所望。
    1、踩球脚抬起,虽然又回归到:闪击过程的程序中去了。但是对于抬脚、抬脚犯规的处理,还是不拿他当自家人看待。
    2、2023规则明明有: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的法定条款。
    3、在闪击过程重要一节相关内容最后说明:谈到获得“续击权”后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自球复位,取消续击权。
         本人观点:
  一、(1)2023规则“抬脚犯规”,这次就不敢把责任再归结到风马牛不相及的“击球犯规”上了。
         (2)但是2023规则这次的修改,连“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这一明显犯规的举动,也不敢下定论、又不敢判罚了。我感到:非常的不可理解!
         (3)2023规则对于“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却继续维持2015规则“获得续击权”的错误认定。企图证明: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的行为,已与“闪击过程”无关。即:自球不需要拿出界外。
         (4)下面必须弄明白:闪击过程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才能够准确把握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一切行为。
           首先必须明白:闪击过程的程序是闪击过程完成的前提条件。闪击过程的程序没有完成,闪击过程就不可能完成。也就是说:闪击过程程序中的最后一项内容:抬脚没有完成,那么闪击过程就没有结束。即判定已经获得续击权,这必然是一个错误的结论。
          其次才是闪击过程的主体内容:即
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至止移动静止(或撞柱得分、出界)。
          闪击过程结束:应该同时包含闪击完成和踩球脚抬起。
        (5)国际规则是这么认定的:
          闪击过程结束,以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准。无疑这种说法才是完全正确的。
二、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混乱的局面?
        最关键的问题是:在闪击过程中,对于击球员在10秒闪击行为的要求、考核节点出现了偏差。
        击球员的闪击行为:明明是六项内容,考核内容、节点却选择到第五项“闪击”,却漏掉了最后、最关键的一项:抬脚。
       说明:这样必引发自认为“闪击过程已结束”,此时却并没有发现尚未抬脚、或抬脚犯规的现象出现。到发现了,已然没有任何规则条款去约束。只能牵强的判定为:2015规则的“击球犯规”,或如今2023规则修改后的“不犯规”、自球回复原位。
        我给2023规则的判定推导出如下的另一个不同结论:
        既然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并不属于犯规动作,那么他就类似于闪击自球在脚下移动一样:既然不判犯规、自球回复原位,就应该有同样的续击权。否则:既不判犯规、又有什么理由取消续击权?
         须知:只要获得“续击权”的说法一旦成立,那么击球员就不能随意触碰球,更不要说: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犯规;哪怕是此时脚还踩在自球上,就已经犯下了“触球犯规”罪!
      解决“抬脚问题”顽疾的唯一正确方法是:只有将“抬脚”纳入10秒超时犯规考核体系中,才能得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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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子老师说得好: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发表于 2025-3-15 20:22
花老师说得好: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发表于 2025-3-15 19:34
发表于 2025-3-15 14: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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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老师说得好: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发表于 2025-3-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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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5 15: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1.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2)用单脚踩住自球。(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4)移开放球手。(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2023规则改为:1.闪击过程的行为如下:(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2)用单脚踩住自球。(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4)移开放球手。(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6)踩球脚抬起。
香港门球规则(国际规则):
第二項闪击之有关行为
1、闪击之有关行为是指自球撞击他球成立后,自球与他球全部静止于内场地之时点起至闪击成立后,踏球之脚离开自球为止之行为,过程如下:
(1)有关闪击动作的次序如下:
①拾起撞击之他球,踩踏自球,固定之。
②接合自球与他球。
③接合好自球及他球后的手要离开。
④打击自球使他球移动。
⑤脚离开自球。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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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5 19: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花甲子 发表于 2025-3-15 14:26
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花老师说得好: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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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5 20: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花甲子老师说得好: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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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5 22: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规则的质疑是很对的。

闪击,哪能不抬脚? 闪击后如何比赛?笑话了!
但是不能只从闪击过程何时结束来讨论。还要考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续击的10秒。
2015 以前的国内和国外规则就是这样规定:
1,闪击过程结束于在抬脚时。
2,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3,闪击完成后获得一次续击权。
结果带来一个大问题:
闪击是以抬脚为结束, 结束后获得续击权, 并开始10秒计时。
但是,抬脚是人为控制的, 不抬脚闪击就不结束, 于是不抬脚就可以无限拖时。
此事在本网早有讨论, 本人曾致函国际门联说明观点。
2015 国际规则规则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于是修改规则为:
1, 闪击仍是结束于抬脚,
2,  10秒计时起始于续击权发生时,

3,续击权发生于“下列情况下场内球静止时” , 其中 下列情况之一  有闪击成功一项。
     也就是闪击成功后场内球静止,获得续击权,开始计10秒。
4, 但是未抬脚,或抬脚时犯规仍是闪击犯规, 自球要置界外。
这样就有周到的考虑。
可笑的是。我国规则干脆不提闪击要抬脚,假如有球员直接在脚下把球击出,不知道门球界的权威人物将如何判处 ??!!
2023规则,有了闪击要抬脚,但是:
1 , 闪击后的10秒计时起于 获得续击权时起(被闪击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
2 ,续击权产生闪击过程结束。
细分析,这两个规定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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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6 05: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哇 !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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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是为了规则的精确(逻辑严密),可执行。 至于决策者是不是采纳不是我们可能看到的。也不是我们的追求。 因为你说的决策者从来不听群众的声音,所以有了闪击不抬脚的笑话,难道他们连国际规则都不看?自以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3-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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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6 11: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玩门球 发表于 2025-3-16 05:40
哇 !探讨得很渗透,论据也很充分,但等决策者拿出明确意见才行。

探讨是为了规则的精确(逻辑严密),可执行。 至于决策者是不是采纳不是我们可能看到的。也不是我们的追求。

因为你说的决策者从来不听群众的声音,所以有了闪击不抬脚的笑话,难道他们连国际规则都不看?自以为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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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一旦走进死胡同、钻牛角尖,才是最无奈、最可怕的事!  发表于 2025-5-18 07:57
专家一旦走进死胡同、钻牛角尖,才是最无奈、最可怕的事!  发表于 2025-5-18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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