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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规则(第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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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11: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4-2-15 11:24 编辑

上接 : 我心中的规则(第五、六条)
        深蓝色文字来自原文
       红色为我的修改部分,
       浅绿色为删去的条款。
       棕色为修改的理由和注释


             第五章 胜 负

            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
一、得分及胜负
    1,球按顺序通过一门、二门、三门,撞中柱各得1分。

    ( 叶注:
              撞击中柱,虽没有续击权,但是通常可以不受攻击,稳进一门,并控制门后大片土地,所以撞柱得一分不亏了)
    2,已过三门的自球撞击中柱就成界外球,没有续击权,闪击权也消失。自球置开球区外左侧限制线内10厘米处(区别界外球)下次获得呼号时可重新按一、二、三门顺序过门、撞中柱,得分累计。
    3,比赛结束时,各队每名队员所得分值相加为该队总分,总分多者获胜。

二、同分时胜负的判定
     两队总分相等时,可判平局,必要时 按以下程序判定胜负:
按原顺序的下一号和下二号队员在开球区击球,进一门成功后进二门,进二门后不再续击。得分累计,如分数仍相等,再按原序各另派一名队员同样方法比赛,直至分出胜负。

  (叶注:
         原规定前面说“以此类推”, 后面又说“如仍不能决定胜负时......”,这是不合逻辑的。删!)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队获胜。
比分为10比0 ,如果对方已获超过10分分差,则保持原比分。双方弃权,则比分为0比0。

一、弃权
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叶注:
       原规则规定开始比赛时缺员,即为放弃比赛资格,此规定过于严厉,取消此条文,此时可安缺员比赛进行)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一方拒不执行。

三、违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换号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 叶注:
        取消比赛资格后,个人得分没有意义,取消原有规定。)


下接:我心中的规则(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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