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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闪击成功”的演化,可以看出对规则理解的一个重大误区。
2004规则是国际规则直译的第一部规则。但其中是没有“闪击成功”这个概念的,2004规则用的是“闪击完成”,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规则是没有“闪击成功”这个概念的。
2009修规,用“闪击成功”代替了“闪击完成”。
但不论是2004的闪击完成还是2009的闪击成功,其中具体的三条内容都是一样的: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超过10厘米。
(二)被闪击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他球出界。
怎么理解这三条?或者说怎么理解其中的第一条?更直接的说这个第一条到底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
静态、动态怎么说呢?
静态的理解就是:被闪击他球停球后离自球距离超过10厘米。
动态的理解就是:被闪击他球移动中超过10厘米。
从现在的实际状况来看,显然大家都理解成(或者被解释成)动态的解释了。
我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解误区,只有按照静态的解释去理解才是合理的。
理由如下:
三条内容中“球停稳、出界、撞柱”属于同一种状态,就是闪击结束了。所以:
第一,2004规则,“闪击完成”了也就是“闪击结束”了。(2004规则的闪击过程结束是抬脚,但抬脚后如果被闪他球没有停稳,是不许开始其他动作的)。所以,被闪球“停稳、出界、撞柱”一般被认为是闪击结束也说得过去。
第二,2009规则虽然将“闪击完成”改成了“闪击成功”,但其三项内容却没有丝毫变化。道理与前一样,闪击完成=闪击结束=闪击成功。只是表述上的改变,没有任何问题。
第三,闪击完成意味闪击过程结束,此时说闪击成功了。但如果,闪击过程结束前也就是闪击完成前,出现了犯规,我们说是“闪击失败”了,可以吗?当然可以。此时我们可认为,闪击过程结束了,但是因为出现了犯规,所以“闪击没有成功”,而是“闪击失败”了。这样的“闪击成功”与“闪击失败体现”在现代汉语的语境里,“成功”与“失败”这一对反义词能够对应的起来,换言之就是符合汉语的使用规范。
第四,回头看2015规则的“闪击成功”,去掉了被闪击球“出界”和“撞柱”两项,只保留了10厘米一项:踩住自球,被闪击球移动超过10厘米。与2009相比,“移动后超过10厘米”变成了“移动超过10厘米”,去掉了“后”字,使得“闪击成功”从2009的静态,也就是被闪他球的停球状态,变成了动态,也就是被闪他球还在移动的状态。
2015规则的这个“闪击成功”,与以前的“闪击成功”或“闪击完成”相比,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给现场执裁造成了困扰,他球的这个10厘米行程,需要用多长时间?可以说就是一瞬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即使闪击不稳,自球也还肯定没有来得及脱脚他球就已经跑到10厘米以外去了。所以认定闪击脱脚犯规在现场执裁时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个问题,闪击他球刚刚移动超过10厘米,还在移动当中,此时还在闪击过程之中,也就是说闪击还没有结束,随后还很有可能发生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如果产生了犯规,就得不到续击权,就是明显的闪击失败。刚刚“闪击成功”,紧接着又发生“闪击失败”,非门球人和门球新人都不会明白其中的弯弯绕。等于现代汉语中的“成功和失败”这一对反义词,在门球规则里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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