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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 关于“闪击成功” 的定义 的另一修改, 就是删去了老规则里的另外两条闪击成功的条件:
(二)被闪击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他球出界。
(说明一下, 国际规则 此处 并没有删去,这两条在2015,2019 规则里仍然在列。)
为什么要删去这两项: 当时裁委会主任 关键 有文在门球之苑上说明:
这个说明 制定规则者 认为,虽然删去两个闪击成功的 条件,其实没有实质性不同,只是认为这是 “文字上取消了重复表述” 。
那么我们就来研究一下没有这两项 文字上是不是说得通。
首先是: 闪击成功和闪击完成的关系,规则说:(p30)
闪击过程是..... 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也就是 闪击成功 是闪击过程的必要阶段, 没有闪击成功,闪击过程不能完成。
现在 关键 认为 闪击他球出界或撞柱, 就是获得了 续击权,就是闪击结束。请问哪一条规则有此规定?
规则关于获得续击权的规定可见、 p 24 ,:
闪击完成后(无论闪击几个他球) 获得一次续击权。
这里,有提到撞柱和 出界的事吗?
所以,如果闪击他球撞柱。 他球停在柱旁但行程不到10 厘米就不好判了。撞柱有效还是没有闪击成功,撞柱无效?!
另外,就算 关键 说的: 他球撞柱和出界即使他球移动小于10厘米,代表了已经 获得续击权。
那么,如果撞击两个球,在闪击第一球不到10厘米撞柱后,是不是获得了续击权?显然是没有获得, 那么, 这时的闪击过程结束了吗?不是说 闪击过程要获得续击权才结束,所以对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没有结束,如果捡拾第二个球来闪击,就是犯规了,犯同时闪击两个球的规。那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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