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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成功” 的讨论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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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19: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规则 关于“闪击成功” 的定义 的另一修改, 就是删去了老规则里的另外两条闪击成功的条件:
(二)被闪击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他球出界。
(说明一下, 国际规则 此处 并没有删去,这两条在2015,2019 规则里仍然在列。)
为什么要删去这两项:  当时裁委会主任 关键  有文在门球之苑上说明:

这个说明 制定规则者 认为,虽然删去两个闪击成功的 条件,其实没有实质性不同,只是认为这是 “文字上取消了重复表述” 。
那么我们就来研究一下没有这两项  文字上是不是说得通。


首先是: 闪击成功和闪击完成的关系,规则说:(p30)
闪击过程是..... 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也就是  闪击成功  是闪击过程的必要阶段, 没有闪击成功,闪击过程不能完成。
现在  关键  认为  闪击他球出界或撞柱, 就是获得了 续击权,就是闪击结束。请问哪一条规则有此规定?
规则关于获得续击权的规定可见、 p 24 ,:
闪击完成后(无论闪击几个他球) 获得一次续击权。
这里,有提到撞柱和 出界的事吗?
所以,如果闪击他球撞柱。 他球停在柱旁但行程不到10 厘米就不好判了。撞柱有效还是没有闪击成功,撞柱无效?!

另外,就算  关键  说的: 他球撞柱和出界即使他球移动小于10厘米,代表了已经 获得续击权。
那么,如果撞击两个球,在闪击第一球不到10厘米撞柱后,是不是获得了续击权?显然是没有获得, 那么, 这时的闪击过程结束了吗?不是说 闪击过程要获得续击权才结束,所以对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没有结束,如果捡拾第二个球来闪击,就是犯规了,犯同时闪击两个球的规。那么怎么办?



点评

据说网上的中文规则只是英文版的个人译作,其理应经由国家门协认可并指定解释权归属,否则其权威性堪忧。在门网上,目前对规则存在诸多不同的解读,严格上说并不具备权威性,均属于供网友商酌和研讨的范畴。  发表于 2023-3-21 15:02
发表于 2023-3-17 14: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3-3-17 17:33 编辑

从“闪击成功”的演化,可以看出对规则理解的一个重大误区。
2004规则是国际规则直译的第一部规则。其中是没有“闪击成功”这个概念的,2004规则用的是“闪击完成”,2009修规,用“闪击成功”代替了“闪击完成”,但不论是闪击完成还是闪击成功,其中具体三条都是一样的:(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超过10厘米。(二)被闪击他球撞柱。(三)被闪击他球出界。
怎么理解这三条?或者说怎么理解其中的第一条?更直接的说这个第一条到底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
静态、动态怎么说呢?静态的解释就是:被闪击他球停球后离自球距离超过10厘米。
动态的解释就是:被闪击他球移动中超过10厘米。
从现在的实际状况来看,显然大家都理解成(或者被解释成)动态的解释了。
我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解误区,只有按照静态的解释去理解才是合理的。
理由如下:
三条中“球停稳、出界、撞柱”属于同一种状态,就是一种动作结束了。
第一,它符合2004规则中“闪击完成”的要求。(2004规则的闪击过程是包括抬脚的,但抬脚后如果被闪他球没有停稳,是不许开始其他动作的)。所以,被闪球“停稳、出界、撞柱”一般也被认为是闪击结束(完成就是结束)的三种状态。
第二,它符合2009规则中“闪击成功”的要求。2009规则虽然将“闪击完成”改成了“闪击成功”,但其内涵却没有丝毫变化。道理与前一样,闪击完成=闪击结束=闪击成功。
第三,如果闪击过程中犯规,就属于闪击失败。这样的“闪击成功”与“闪击失败”在现代汉语的语境里能够对应的起来,换言之就是符合汉语的使用规范。
第四,回头看2015规则的“闪击成功”,确切的确认属于动态10厘米,被闪击球超过10厘米就“闪击成功”。这个10厘米行程,需要用多长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即使闪击不稳,自球也还肯定没有来得及脱脚他球就已经跑到10厘米以外去了。所以认定闪击脱脚犯规就会成为一个空谈。

点评

闪击过程是..... 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规则的这一段话,就是说明: 闪击成功是闪击完成的一个必要阶段,闪击成功不等于闪击完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3-19 08:07
整个问题和历史无关。 闪击成功是你所说的是动态的理解还是静态的理解。 当然是动态的, 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1, 所有规定都是动态的 , 球出界 不看停下来位置,即使出界后停在界内,也是出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3-1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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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17 16: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23-3-17 14:05
从“闪击成功”的演化,可以看出对规则理解的一个重大误区。
2004规则是国际规则直译的第一部规则。其中是 ...

整个问题和历史无关。
闪击成功是你所说的是动态的理解还是静态的理解。
当然是动态的,
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1, 所有规定都是动态的 ,
     球出界 不看停下来位置,即使出界后停在界内,也是出界!
     球过门,即使退回来也是过门。
     撞击只要碰到他球就算,
     (好像所有比赛规则都如此)
2, 规则的36页 有一段说明,完全针对你的问题,不抄录了,
     它说 :曾经达到10厘米以上,停下来不足10厘米 ,还是闪击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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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21: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规定都是动态的”——错,所有环节的结束和与后边的衔接都是以前边停稳为基础。
不仅闪击应该如此,撞击或过门也是如此。所以判断闪击是不是完成、是不是成功,应该也必须以停稳或出界、撞柱为依据才是正常。
2004  2009规则表达的意思也是如此,所以我说这么些年来对2009的闪击成功就理解错了,所以才导致了2015规则的闪击成功莫名其妙。

点评

如果你认为撞击, 出界,过门都以停下来为准,那就不参与讨论了。 毕竟动态或静态看问题是你独家提出来的。 你说了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3-1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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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18 07: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23-3-17 21:41
“所有规定都是动态的”——错,所有环节的结束和与后边的衔接都是以前边停稳为基础。
不仅闪击应该如此, ...

如果你认为撞击, 出界,过门都以停下来为准,那就不参与讨论了。
毕竟动态或静态看问题是你独家提出来的。 你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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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23: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环节的结束和与后边的衔接都是以前边停稳为基础。
撞击, 出界,过门都以停下来为准
您认为上边两段话能划等号?

点评

如果你认为撞击, 出界,过门都以停下来为准,那就不参与讨论了。 毕竟动态或静态看问题是你独家提出来的。 你说了算!  发表于 2023-3-1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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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19 08: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23-3-17 14:05
从“闪击成功”的演化,可以看出对规则理解的一个重大误区。
2004规则是国际规则直译的第一部规则。其中是 ...

闪击过程是..... 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规则的这一段话,就是说明:
闪击成功是闪击完成的一个必要阶段,闪击成功不等于闪击完成!

点评

什么是"开始、结束、完成、成功"在汉语中的含义都很明了。如果在门球规则中有不同于以往的特别的意思,为避免发生歧义,希望规则的著作者能够加以文字的定义。  发表于 2023-3-21 14:29
您说的对,事实上,2009规则的“闪击成功”就是2004规则的“闪击完成”。2015规则去掉了出界和撞柱,闪击成功不再等于闪击完成。闪击成功也就变成了一个让人不可理喻的词。  发表于 2023-3-2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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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0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说:
您说的对,事实上,2009规则的“闪击成功”就是2004规则的“闪击完成”。2015规则去掉了出界和撞柱,闪击成功不再等于闪击完成。闪击成功也就变成了一个让人不可理喻的词。
“闪击成功” 在新规则里可不可以理喻?
当然可以,因为它只是 一句话的缩写, 哪一句话:
踩住自球,被闪击他球移动超过10 厘米。
你能说这句话不可理喻吗?
和代数类似,定义 一个变量 可以用X表示也可以用M表示。
在规则里定义之后用一个名词代表一段话, 这个名词可以是“闪击成功” 也可以是“XY”,
无论是哪一个词,都只是代表那一段话, 不能从名词本身推论其含义。
“闪击成功”的用词所以有问题,就是容易产生你所指的联想。成功? 完成?
失败?
修规时,给那一段话,另起一个比较好的名词,是可以斟酌的。

但是,闪击击球之后,什么时候或什么状态 的情况之下 犯规了,他球要复位或不复位,规则要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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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22: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3-3-20 10:26
老生畅谈说:
您说的对,事实上,2009规则的“闪击成功”就是2004规则的“闪击完成”。2015规则去掉了出界 ...

“修规时,给那一段话,另起一个比较好的名词,是可以斟酌的”。
——既然你都这么说,还说可以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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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1 18: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说:
据说网上的中文规则只是英文版的个人译作,其理应经由国家门协认可并指定解释权归属,否则其权威性堪忧。在门网上,目前对规则存在诸多不同的解读,严格上说并不具备权威性,均属于供网友商酌和研讨的范畴。

所说正确!
至今 中国门协和体育局没有出版国际门球规则,更没有中文本。
国内要了解国际规则,懂英语的,可直接从国际门联的网站下载, 不懂英语的,只有一条路,在门球网下载我的翻译本。到今天为止这是国内可见到的惟一的中文译本。如认为不权威, 就可以不看, 那就根本不知道国际规则里写了什么。
附带说明,国际规则我已经翻译了三个版本(2011,2015,2019 ),在全国门球界亮相,已近10年,至今还没有看到一条对我的译本的批评。 (我相信全国众多的门球爱好者定有很多精通英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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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烨先生的专此布达!另外特提请几个问题:不知道本网中文规则的解释权归谁?当发生争执时,应该由谁来作裁定?或者说以谁的意见为准?如方便恳请告之!  发表于 2023-3-21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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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2 1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本网和和翻译者都不具有对国际规则的解释的权威性,只能是谁有理,谁说的符合国际规则,听谁的。
和中国门球规则一样 ,它规定: “其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 关键、周正、和裁判委员虽然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无解释权!

点评

如不方便,就此打住。  发表于 2023-3-23 20:58
你老是误解别人的意思, 和你讨论太没有味了, 打住吧。  发表于 2023-3-23 10:35
我说的是中国出版的国际规则。别弄错。  发表于 2023-3-23 10:33
世界门联和中国门协的关系,并不是单位里的上下级关系。中国门协有义务遵从国际规则,也有权利在国际规则的大框架下制定中国规则。另外,中国规则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并不只是"参考,没有英文本权威"。  发表于 2023-3-23 09:58
太抬高 烨鹤了!没有那回事。  发表于 2023-3-23 08:36
在中门网上,说到"规则"一词时,有时指"国际规则",有时指"中国规则",有时指"烨鹤撰写的规则"(且简称之为"中门网规则")。三者在地位上并不同等,其内涵也有差别,而有些人常常混淆不清。  发表于 2023-3-23 08:29
唯有世界门联自己发表中文规则,并声明和英文本有同样的效力,才是权威的国际规则,中国门协是国际门联的下级,发表在中文国际规则,对于英文原版,也是参考,没有英文本权威!  发表于 2023-3-23 08:00
可以这样认为,本网的中译本规则既未获得世界门联的授权,也未获得中国门协的授权,属于由个人提供的对国际规则包括中国规则进行再解读后形成的译文或者网文贴子,可以作为网友们学习讨论规则的参考材料。  发表于 2023-3-22 23:12
应该可以认定,像关健、周正等中国门协的裁判委员会成员,在中国门协指定的比赛中,在获得裁判委员会授权之后,可以代表裁判委员会对"中国规则"行使解释权,并对各方争议进行最终的裁决。  发表于 2023-3-22 22:44
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中国门协虽然没有成文的"中国规则",但成立有"裁判委员会",他们在竞赛中对中国规则有解释权。而中门网上的"中译本规则"不存在解释权的归属问题,只能是谁有理就听谁的。  发表于 2023-3-22 22:16
我认为,本网没有人可以解释中国规则,都是讨论,各抒己见!  发表于 2023-3-22 14:13
对不起,我要问的是:"本网中文规则的解释权归谁?"如方便请告之。  发表于 2023-3-22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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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07: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应该可以认定,像关健、周正等中国门协的裁判委员会成员,在中国门协指定的比赛中,在获得裁判委员会授权之后,可以代表裁判委员会对"中国规则"行使解释权,并对各方争议进行最终的裁决。

一场比赛,对规则某些修改,是可以的,规程里常这样做。例如设复活圈,不准打出界外, 等,谁也管不着,但是,不是对中国门协的规则的修改或解释。
中国门协既然规定了“解释权归中国门协”,那么,裁判委员会,或规则制定者,都没有权限解释规则。这个道理你不懂?还要努力为他们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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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想为他们争权利。无奈!他们有中国门协的援权并真的行使了解释权,怎么办?!  发表于 2023-3-23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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