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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门球运动有一个特点:一定要等场上所有球移动都停止了,才能进行下一项任务。
下一项任务:应该包括闪击、续击;或呼号。(换人上场击球)
场上所有球、只要有一球移动尚未停稳:击球员只要进行闪击、必犯规、如果进行续击也是犯规行为。
为什么场上球移动、在尚未停稳时,也不允许裁判员进行呼号,来更换场上击球员。
1、这说明场上击球员的击球权还没有结束。
球未停稳:击球员很有可能还会获得击球的机会。比如:密贴撞击,有闪击、续击权,如果呼号、会闹大笑话。只有等球停稳了,裁判员才能进行正确把控和指挥。
2、场上球移动静止后,出现任何状况,裁判员都必须进行及时宣判,才代表一次击球权的结束。
才是决定:是击球员继续击球,还是裁判员呼下一号球。
球未停稳:击球员不能乱击球;同样道理裁判员也不能乱指挥。
3、球未停稳,裁判员乱指挥的弊端。
比如: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备注:
这是比赛结束:比赛时间到、应遵循的比赛结束程序。
如果允许裁判员在场上球尚未停稳时呼号。
比如:①场上球尚未停稳、裁判员呼号却与时间终了同步时。
呼号有效:则明显与比赛正常结束程序相违背、相抵抗。显然行不通。
②场上球尚未停稳、裁判员甚至可以提早于比赛时间到而进行不负责任的乱呼号。
呼号有效:裁判员如此恶劣的现象与行为,难道就不应该去管一管吗!难道就没有王法去管一管吗?
4、击球权。
击球权应该包含有两层意思。
即:①何时获得权?②何时结束权?
在这两者之间区内,的是击球员的合法击球权。
我的观点始终是:
球未停稳、裁判员的呼号行为,是裁判员严重的破坏、甚至是严重的剥夺了击球员的合法击球行为。
平常、在不影响任何人利益时,球未停稳、裁判员呼号。并不是说他合法。而是由于大家采取默许、不计较的态度。才允许这类现象局部存在
比赛处在紧急、关键、最危险时刻,球未停稳、裁判员随意、提前呼号,这将会极大的危害另一方的切身利益。
利益受损一方,此时就不应该也不能保持默认、不计较的态度。而应该依据击球权未结束、不能呼号的法律依据,向裁判员及时提出询问,进行以理力争。
致使裁判员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以达正当维护自己合法击球权的目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灵活机动、不与规矩相抵触,有存在的余地和价值。
灵活机动、一旦与规矩发生抵触,那么灵活机动、就必然是一种弄巧成拙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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