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了萤火虫老师关于闪击抬脚犯规规定质疑一帖,有了同感。支持老师的观点,抬脚应属于闪击过程。抬脚后,取得续击权。抬脚犯规不按闪击犯规处理,是欠妥。这里想起发此贴,特建议规则应修改自相矛盾的现定。因为一规定,就要执行,执行起来门球人(裁判、教练、击球员都能理解那些特殊规定,可是让不是门球人的观众𨚫是一头雾水,懂不起。所以门球观众少之又少,还进奥运?现行门球规则规定有好些条是与规则中相关规定自相矛盾。例如进一门后撞击他球为无效,与进门后有撞击他球的权利相矛盾。马上,进一门撞击他球后不闪击而续击被允许,这又与撞击球后必须进行闪击的相关规定矛盾着。紧接着又可以再次撞击撞击过的他球而不算重复撞击,这又与重复撞击之规定相矛盾。矛盾甚多!不过规则就是人定的。定了就执行。为什么不能通通改得前后都无矛盾?那样不更好?为什么要保留这些自相矛盾的规定?我认为定规则时不应去考虙球场双方执行后的结果。所有一些矛盾的规定,好像都是为了防止出现“一边倒”。但这样矛盾的规定就能防止了“一边倒“?结果是什么情况?门球人尽知。无论什么球类比赛,都会因技战术的高低出现一边倒。用规则去限制得了吗?过一门撞了击他球又不算双杆球,为什么又与双杆球的规定相矛盾呢?怕什么?不是每场球只准一次双杆球的规定吗?早用迟用双方权利一样。所以我认为制定规则最好别自相矛盾。希望能在修改时把那些自相矛盾的规定改掉更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