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21-12-19 19:58 编辑
目前各级、各地组织门球比赛都要求各参赛队帶陏队裁判,並明确规定不带裁判的参赛队要交多少多少元“裁判代聘费”。纵观体育各项目的比赛,主办赛事单位对该项目的比赛场地、相关设备、裁判和后勤、安保、医疗卫生等事项都得筹办完善。我认为在门球运动初期各地裁判员较少,用此法以解决办赛单位的裁判员不足的困难,是权宜之计,但𨚫变成了不成文规定,现在各地裁判充足,主办单位完全应该也有能力自行配备裁判的情况下,仍然沿用此法,实在应该改革一下了。办赛单位要求参赛队自带裁判,我认为是把这部份应该的正常支出,转嫁给参赛队负担。参赛队派出裁判,归大会安排,但其原逮属关系存在,难免增加了随队裁判执裁时的思想负担,他(她)们不愿听到别人有袒护本队施裁的非议,事实上也有过随队裁判员执裁时偏颇的行为发生。还有随队裁判在大会领取了报酬,而又在本队获得奖金时参与分配,引发一些矛盾的事发生过。我认为办赛单位在举办门球赛事时,应该把裁判组的相关费用通盘计划,由大会全权负责。确实裁判员不足时,聘请裁判应由大会负担其一切费用。参赛队是来参赛的,不负责执裁。能否改革?请大家考虑指教。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