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里 双杆球有关规定的行文的讨论: 双杆球的规定,引起了冗长的讨论,我觉得问题全出在行文上。 原文: 3.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如果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则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建议修改为: 3,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如果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称为 门闪球。 4,如果门闪球是该队在本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则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同时为该队已经获得了2次续击权做记录。 以后再出现门闪球,则(闪击后)只能获得1次续击权。 修改的理由为: 1, 原文3说 过门又撞击他球就获得双杆球是不对的, 是事实是只有第一次可能获得双杆球。 2, “使用”双杆球,当然是要进入第二次续击才是“使用”,仅仅 第一次续击,根本谈不到使用双杆。
如果对“门闪球””的名称不满意,可以改为:(略长,行文不够简洁) 3,如果击球员在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又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这种情况又是该队在本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则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同时为该队已经获得了2次续击权做记录。 以后该队再出现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又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的情况,则(闪击后)只能获得1次续击权。
规定什么时候记双杆,是规则可以自己定的事,如果认为闪击完成后记为好,则如我上述行文, 如果如老生畅谈认为,以闪击完成和抬脚完成同时实现再记录为好,则可加上抬脚的条款。
请网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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