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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2-1-26 13:11 编辑
规 则 有 趣 之 处
一部严谨的规则:应该说一、不二,人们才知道怎么去执行。如果执行起来这样也行、那样也对,很难不会引发出许多问题来。列举门球竞赛规则中一些不一的规定。
一、开球放球。
1、开球(规则):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2、图例:整个球放置在比赛场区内,只有球的投影触及比赛场区四线。(解说:图例规定是正确放球)
说一:必须放置在开球区内,变成二:可以放置在比赛场区内。
二、撞击。
1、撞击(规则):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2、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说一: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变成二:经裁判员确认后,移动不触及也算有效撞击。
既然后面还有: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必须有动感才为有效移动。
既然这样,前面经裁判员确认内容,就没有必要与规则主体内容相抵触、进行设置。比赛仍然可以规范进行下去。——没必要、多此一举。
三、进一门发生撞击。
1、撞击(规则):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自他球均停在界内,即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2、进一门发生撞击,制订特殊政策:将有效撞击、列为无效撞击,完全可以。
只是不该将门前撞击与门后撞击现象进行人为的错综复杂处理。
说一:有效撞击有闪击权、和续击权。变成二:门前撞击和门后撞击均为无效撞击。但是门前撞击、他球移动需复位;而门后撞击、他球为无效撞击、但是他球移动却为有效移动,不需复位。
确是令人难于理解。这样执行有必要吗?难道没有更简单、可行的方法了吗?
四、撞击球以后获得闪击权。
1、闪击权(规则):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也就是说:闪击权不得放弃)
2、规则说明增添: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说一:逐个进行闪击。变成二:碰撞出界、可以代替闪击。(留下一个碰撞不出界的球,是否能够列入视为的疑问和悬念。)——门球人与裁判员对于碰撞不出界的案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只能去争去吧,去吵去吧。
待闪击的球:只能闪击、不能碰撞!不该碰撞的球、碰撞了算犯规。执行起来会有难度吗?
就像被撞击过的球,不能再次进行撞击一样,再次撞击算犯规。执行起来明确、简单。
五、有效移动。
1、有效移动(规则):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含闪击)使球场上的移动。
那么无效移动:就应该是指击球员非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2、竟然在规则的无效移动中,找到:击球员合法击球、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的案例。
说一: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使有效移动。变成二:合法击打界外球的移动,怎么就变成了无效移动。
有效移动定义,并没有这么定义、认定的啊!
六、闪击抬脚犯规。
1、闪击过程中的行为(规则从一开始制订,到2011年止)有六项: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2、闪击过程的程序(唯独2015门球竞赛规则是这样用词与规定)只有五项: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说一:踩球、抬脚是击球员闪击球时必须具备六子女连带管辖行为。变化二:抬脚老六这个孩子居然能够划派为“击球”这个单身汉的孩子,岂不贻笑大方。
七、比赛结束。
1、比赛时间到(规则):
(1)如先攻方.......。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规则冒出(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说一: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变化二:比赛时间到与裁判员呼号同步,明知上一位击球员可以结束正常比赛。由于裁判员提前呼号行为,而不能使正常的比赛、结束比赛。
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变成不能结束比赛。(前面的规定,变成了屁话!!!)提前呼号的击球员,仍然有击球的权利。
门球人反正已经习惯了,只要门球竞赛规则中有说法就可以了(不管好坏、与对错)。
有关门球竞赛规则中的一些问题与看法,这是终结篇。年岁大了、今后不想再参予进去了。——良药苦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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