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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精简规则?
门球竞赛规则应该是能够全面、精简展示门球运动竞技规律的一些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主体部分:展示门球运动规律、明辨运动员行为指南和权限的一些条文。
法律条文辅助部分:与法律条文主体部分相悖、又经常会出现的许多具体现象的描述和处理。
介于运动员行为指南是与非之间出现的一些问题,由特殊规定予以适当的调整。
法律条文特殊部分:这部分内容也是门球竞赛规则必须具备的一些内容。这部分内容是介于运动员行为是、非界线之间如果进行绝对处理,不利于门球运动的正常、有利的发展,必须针对出现的问题,出台一些特殊政策予以调整。
特殊政策:必须有极强的针对性,不能泛泛随意设定和增加。更不能给规则的执行和解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举例说明:
一、有效移动。
主体法律条文: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辅助法律条文:
无效移动:应该是指击球员非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有效移动与无效移动,只与击球员是合法、还是非法击球(含闪击)有关。而与球怎么移动无关!
合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是有效移动。有效移动球静止时(停在界内)的有效状态,必定有效。
有效移动与无效移动法律条文之间,并没有任何特殊规定与条件。
所以针对击球员合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就不能增加任何附加的移动条件。
增添移动的附加范围和条件去解读有效移动和无效移动,是与有效移动的主体法律条文直接相违背、相对抗的。
界内球还是界外球,判定的唯一标准:只能是看球经有效移动以后、静止时是停在哪里?停在界内必定是界内球;停在界外的才是界外球。
这是目前认识模糊、执行分歧意见比较大的其中一部分。
二、撞击。
主体法律条文: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辅助法律条文:
不属于撞击:应该是指非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或是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未触及他球。
撞击球以后,自他球均停在界内,击球员便可获有闪击权和续击权的其他法律条文和法律行为。
特殊法律条文:
进一门前、后撞击球,获有闪击权和续击权两项权益的处理,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需要制订一些特殊政策进行避免和校正处理。
主要应该是:如法炮制出双杆球,才是弊端频出的矛盾焦点。
特殊政策制订:应该是过一门、发生撞击,限双。
结果:门球竞赛规则特殊政策制订,却限制在不属于撞击这一环节。
解说:这样的特殊政策、条文,弊端非常多。闹得门球人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1、进一门前、后撞击球不算撞击,必须费时、费力去复位。
2、执行后的实践发现:一门前、一门后的复位,一门后的复位要困难得多。有些复位,很难保证公正。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分歧。
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
不得不制订特殊政策的特殊政策。即进一门撞击一门后的球,不算撞击。被撞击的球移动有效、不须复位。
解说:这样的规定,哪有一点法治的意识?——简直是不可思议、不可理解。
还有一些类似的问题,如果大家有兴趣、以后可以慢慢说。
最后本人观点:门球竞赛规则条文与条文之间,绝对不可以互相脱节、矛盾、抵触、甚至是对立。特殊规定必须:科学、必要、精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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