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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3题讨论中发现和存在两个规则问题:
一是, 获得续击权的条件问题,实际是规则的行文问题。
二是,闪击过程要不要包含抬脚问题。
一。
规则说:“闪击过程是指....... 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这里说明 :1, 闪击过程结束有两个条件,一是场上球静止,二是获得续击权。
没有获得续击权,闪击过程是不能完成和结束的。
规则又说:闪击结束后获得一次续击权。
这里说续击权是在闪击结束后获得的。
于是 据第一条 ,闪击过程结束,要等获得续击权。
据第二条, 闪击过程结束才可以获得续击权。
两者不矛盾吗?
或者解释为: 根据第一条 ,闪击过程结束,已经获得续击权。根据第二条从新获得一次续击权。
是这样吗?
我以为 结论是:第一条里 “获得续击权”是多余的。删去即可!
二。2015规则 把闪击的抬脚置于闪击过程之外 ,可有可无的地位。
这个规定问题很多:
1, 有人说你不抬脚不能续击,因此自然要抬脚,还用说嘛?这是不讲道理的,闪击是一个门球特殊的过程,必须一一交代清楚,如果规则不说也必然会执行,那么,不说 闪击开始要拾球,可以吗? 反正你不拾球,球不会自动和自球贴靠!
2,有人不抬脚把自球 续击 离开脚下 的话,你如何判?不犯规?自球脱离脚下都犯规,把脚下球击出不犯规?判犯规根据哪一条?
3,把抬脚犯规列入击球犯规难道不是不伦不类?
4,同样的自球滑脱,早一点自球界外,晚一点保留在界内, 合理吗?
5,裁判员同时要看场内球有没有停下,同时要看自球是不是滑脱,方便裁判吗?
6, 国际规则的闪击过程五路2011,2015,2019 闪击过程都包含抬脚,关键 说 :“ 我认为我国规则在大的框架及主要内容方面还是遵循了国际规则。” 那么这里为什么要另搞一套? 如果这里有中国特色,另搞一套不是不可以。但是 如果有,为什么不在附录一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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