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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泛滥,最高法发文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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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9 15: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宾馆、啇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辩证识或者分析,属刊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但是,如果是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及为应对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位同意;对于违反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须而处理人脸信息,不构成侵权
                        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梱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他监护人的单位同意;对于违反单位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的,规定还明确,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认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摘自7月29日《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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