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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规则应该如何解读
如何解读规则、已经是一个老生畅谈的问题了。
想到门球运动多头指挥不好,那么多头解读规则好不好呢?当然不好。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如何解读门球竞赛规则?必须要有一定的解读规矩。
门球竞赛规则只有一种解读结果,才能够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才顺畅。
但是目前有人却:偏离规则本质内容,喜欢随大流以表面现象、片面现象下结论。
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个人认为关键:一是规则之间,有概念含糊不清内容。各自又强调从不同角度去进行解读,容易产生不同的观点和结论。二是不按规则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喜好偏向逐小利、各取所需去解读,强词夺理曲解规则原意。
举例说明:
一、开球放球。
规则明确规定:(15规则书中第22页)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说明:不能将球放置到其他任何地方,更是明确的禁忌,更不允许将球放置到比赛场区内开球,这还容怀疑吗?
结果:殊不知开球错误的图例,将人们的认识引向了极其混乱的局面。
造成开球时放置球,既可以按规定放置在开球区内。也可以不按规定可以放置在比赛场区内。
二、闪击权。
规则明确规定:(15规则一书第29页)4、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规则明确规定:(15规则一书第25页)击球犯规(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归纳起来:闪击权不得放弃。
说明:规则中却出现画蛇添足的规定,允许放弃闪击球。
规则具体是这么规定的。(15规则一书第34页)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结果:1、“视为”一词的实质,是允许放弃闪击权,这与既有规则之间是对立、矛盾。
2、碰撞出界、视为;碰撞不出界、如何操作,没有具体规定。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反而会引来许多麻烦与问题。
三、拿球、触球。
规则明确规定:(15规则一书第38页)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如今在门球网上,有一种奇怪的论调说:击球员触碰、甚至是错拿未参战的球,不犯规。
须知此处所说的界外球:并非是特指放置好的界外球(参战)。而是泛指比赛场区外的所有球(参战不参战都在内)。
说明:被呼号的击球员,是不允许随便触及(更不能错拿)比赛场内的任何球。即使界外球未放置好,或有无关紧要的球影响击球员击球、须处理,这些都是裁判员的事。击球员好心去干了、均属于触球犯规。
四、抬脚行为。
规则一直以来都明确规定:踩球、抬脚,都是击球员闪击程序中重要的两项、必备动作。抬脚犯规:历来都隶属于闪击犯规。
说明:15规则(一书第25页)创新规定。击权犯规(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踩球、抬脚动作,只与闪击球有关;根本不可能与击球有关。抬脚犯规:在闪击犯规处罚中自球是要拿出界外;而在击球犯规处罚中是不需要拿出界外的。
结果:抬脚犯规一种现象,出现两种不同判罚,形成两种不同结果。比赛局势顷刻之间会发生乾坤大挪移。
五、界外球。
规则明确规定:(15规则一书第35页)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说明:此处的球出界应该理解为球经有效移动以后,最终静止时停在界外的球。而不是指:凡是在界外移动的球。
理论依据:(15规则一书第20页)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备注:球的有效移动在此并没有任何限制。即表明:允许球可以在界内移动,也可以允许球在界外移动。球移动出界、不允许再继续移动到界内的做法,显然是与有效移动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相违背的。
结果:球经有效移动以后,虽然中途出界、但是最终静止时停在界内的球,就不是界外球,而一定是界内球。
理论依据:(15规则一书第20页)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球可以在界内移动;也可以在界外移动。
六、比赛结束。
规则明确规定:(15规则一书第13页)(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奇怪的是规则又画蛇添足添加:(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说明: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那么就直接否定了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的正常比赛程序。
击球权没有结束的呼号,不是裁判员的正常呼号,而是裁判员个人、私自提前呼号行为。
结果:比赛时间到、当后攻方击球员未完成击球时,裁判员呼号即使与时间终了同步,那也是裁判员不合理、提前、甚至是极其错误的一种呼号行为。由此会人为的扰乱比赛结束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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