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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5 2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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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觉得“击球”是应该包括“闪击”与“续击”的。而“击球权”也应包含“闪击权”与“续击权”在内。因为规则说“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也就是说,只有击球权的击球员才能有获得闪击与续击权的机会。亦可用“选民”的“选举权”来比喻,“选民”是包含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只有有“选民权”才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至于有选举权的人,不一定有被选到的机会,就是说有击球权的人不一定有闪击与续击机会的一样。
为了再次说明“击球”是包含“闪击”与“续击”的,规则有写(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经常是续击),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也经常是完成闪击或续击后),比赛结束。(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也经常是续击后),比赛结束。
明白了以上情况后,就不难知道“击球”是包含“闪击”与“续击”的,也就是说“一次击球权”里面是包含着多次“闪击”与“续击”的,他不但可以得五分,而且可以得五分以上(包括闪送过门与续击过门、撞柱得分等)。所以正确的说法应是“一次击球权”或是“一杆次”可得多少分较为准确。(我们在统计车辆流量或人员流量时,都是用车次与人次的,不是车数或人数,因为他有多次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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