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1-2-20 19:52 编辑
两个裁判员宣判有关问题 第一题 情况:击球员击自球A,擦撞他球B,(裁判员宣布了)自球远去,自球停下时,击球员拾起B球,奔向A球,到近处发现A球和C球接触。裁判员判犯规。击球员说:你没有及时宣判,如果宣判了我不会捡拾B球。 讨论: (1)裁判宣判是不是有问题? (2)击球员是不是犯规? 第二题 情况:击球员击A球,过二门 撞击B球,裁判宣布二门得分,并 撞击B球, 之后,击球员 闪B,又 续击A。裁判判触球犯规。原因是球队已经有一次双杆。 讨论:(3)通常裁判的判词“过X门”意味为有续击权,撞击X号,意味闪击后有续击权。两者结合意味有双杆。 如果这两个宣判结合,没有双杆这个意思,那么第一次打成时 是不是要增加 “双杆”判词?如果有“双杆”这个意思,那么本例是不是要增加“无双杆”的判词?(4) 因为 如果规则要求击球员自己加以理解和分析,决定是不是有双杆,那么规则对已经宣布的X号过门和撞击X号都可以申请确认。对于有没有双杆,不可以申请确认?公平和合理吗? 另外,(5)裁判员如果在击球员球权结束时,及时呼号,原击球员就不会触A球。裁判没有呼号是不是也是没按规则办,犯错在先? (蓝字是后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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