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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门球研究门球(三)
门球竞赛规则:精简,一言九鼎、说一不二,应该是其基本特征。
现今的门球竞赛规则,繁杂、说话不算话现象多处存在。不仅使规则臃肿、而且否定、扰乱了规则的主题思想。出现判罚、解读多头、多样、混乱的局面产生。引发问题、矛盾、纠纷不断的发生。
研究、查找一些现实案例,仅供大家在讨论时参考。
一、开球。
精简规定: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解说:要求已经说得非常清楚。要求规定不能将自球放置在其他区域内,特别是不能放置在比赛场区内。
结果:图例节外生枝的允许将自球放置在比赛场区内。引发学习、理解、执行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
二、比赛结束。(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3页)
精简规定:比赛时间到,(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解说:这两条内容,已经非常明确的规范了门球比赛正常结束程序。
即: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比赛结束。
谁知:规则竟然又画蛇添足般的增加(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结果: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也不能正常结束比赛程序的现象发生。
刺激了球未停稳、击球员击球权并没有结束之时,裁判员肆意提前呼号、这一违背比赛正常结束程序的呼号行为发生。
三、撞击。
精简规定:撞击是指合法击出去的球移动后触及他球。(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9页)
解说:撞击的两个必要条件移动、触及已经交代得相当清楚。
结果:竟然会莫名其妙的出现一个说明: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必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肆意改变:撞击规定的两个必要条件。造成执行中确认、未确认,撞击、未撞击认识、执行、解释上的分歧和矛盾。
结论:自球移动、密贴是撞击。自他球密贴、移动、无动感,不算撞击。这样判定、应该是很好判定的、不会出现认识、判定、鉴定上的任何问题。
四、闪击权。
精简规定: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29页)
解说:该条内容说明闪击权不得放弃。
结果:不知为什么会出现一个视同的说明条款,竟然会自相矛盾的又允许放弃闪击权了。
请看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对于视同的规定,门球人不仅要问:碰撞出界、视同;碰撞不出界呢,是否视同?没有规定、没有交代,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最大的败笔。
五、触球犯规。
精简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解说:不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击球员、裁判员都不允许随意触及界内球和界外球。
结果:一个并不成立、无需有的妨碍击球理由、申请,竟然可以让裁判员服服帖帖的将合法站位的球临时移开。
这一完全没有必要的做法,在比赛关键时刻,往往则会变成被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击球员所利用。
结论:不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好心、随意开口子,绝没好报!
此举弊端多多、毫无一利,留他何用。
六、超时犯规。
精简规定: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解说:判罚是裁判员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判罚应该:公开、公正、透明。判罚前不得进行任何暗示、提醒和指挥。
结果:超时犯规的判罚,要求裁判员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是裁判员直接指挥击球员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这种做法,尤如公安机关抽查、打击娱乐场所场经营一系列非法活动,事先还要通报:检查时间和地点一样的荒唐、无知。
结论:实行此法以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越演越烈。
原先只是少数人敢用、且能够不间断被擒、被捉的行为。现在是只要需要、人人敢用。在裁判员的直接指挥下、人人也会用。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不断得到蔓延和扩散,形成明显反差的是:超时犯规行为却从此灭绝了!岂不怪哉。
此法好与不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喜欢门球、研究门球、改进门球、支持门球、树立门球竞赛规则的绝对权威,是我们门球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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