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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稍等手势”处理球是裁判用时的合理性
门球竞赛规则如何设置?必须遵循科学、合理、有利于击球员自觉遵守的原则。即使击球员为了某一私利、企图违规操作,也会倍受犯规处罚的压力,不敢肆意妄为。
门球运动中击球员闪击不当得利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现在对于击球员闪击不当得利行为,裁判虽然进行了及时处理,(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示意击球员慢点击球,等待裁判员处理完毕以后再击球)但是处理时间被定性为裁判用时。
这样合理吗?本人是第一次、也是率先、敢于公开表露自己对此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为什么?
我认为:门球竞赛规则
1、一定要让击球员为自己的犯规行为、付出必要的利益代价。
2、也必须对于击球员任何非法企图的获利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
使得一般人、以及绝大多数人都能自觉遵守门球竞赛规则各项条款。对于一些敢于以身试法、敢于冒天下大不韪的人,不得给予任何可得利益的企图和幻想。冒险试法、只能获得不良恶果。
门球竞赛规则各项条款,都坚持按照这样的理念、去设置。相信击球员任何不良企图去试探、执行的行为,都会有一种无形强大的震慑力去约束他们自己的行为,绝不敢胆大妄为。
比如:
击球员闪击时、经常会发生不当得利行为。
说明:这就是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以后,处理用时、是“裁判用时”这一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所造成的。
这样击球员在闪击时、只要有“不当得利”的条件和企图,击球员都会利用规则:击球员在闪击球时、自球在脚下移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属于“不当得利”行为,稍许移动并不犯规的规定。
击球员闪击时采取了不当得利行为,即使被裁判员发现了,也只是恢复原位、用时是裁判用时,自己一点亏也吃不到。如果裁判员未发现,我的不当得利行为不就成功了吗!
说明:这种不吃亏的买卖,谁都会、谁都敢冒险去做。
解说:如果击球员闪击时、出现“不当得利”行为时,第一必须恢复原位。第二裁判员恢复原位、处理用时,如果改为是属于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
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1、不当得利行为,占不到任何好处。
2、即使有“不当得利”行为,恢复原位处理时间化的是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那么裁判员处理完毕以后,击球员剩下的击球时间就有限。击球便会急促、匆忙,一定会影响击球效果。
3、既然“不当得利”行为,一点好处都没有,击球员在闪击时,都会自觉避开不当得利行为去操作。
天下不就太平了吗!
超时犯规行为的判罚,也应该坚持:裁判员认定为准、裁判计时为最终计时。
裁判员判超时犯规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超时犯规现象不当制止不了,还会人为的支持其任意发展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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