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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标准、只能有一种解释
门球运动为什么分歧、意见比较多?答案是对一个标准、肆意产生多种解释,有些甚至是出自于权威人士的解释。
比如:
一、界内球、界外球谈属性。只要与比赛场区有关联的球,都是界内球。
但是球被放置在哪里?这要看落点。这应该是常识。
说明:此时如果不看落点,也以属性去认定,岂不是像多头指挥一样,是多头去解释。
备注:出现这些现象的罪魁祸首是规则中权威的图例说明与解释。
二、球体的移动分有效移动和无效移动。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在此并没有任何条款说明、并限制其中有无效移动的现象出现。
因此击球员只要是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所有移动过程都应该属于合法有效。
说明:界内球移动到界外、再继续移动到界内,有效移动并未停止,最后球经过全程有效移动,静止时、停在界内,该球就应该属于界内球。
这种现象完全符合有效移动的定义。
备注:裁判法中一个要求裁判员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举措,就可以使得中国的裁判员们举足无措、手忙脚乱,分不清及时一词:是要求裁判员们在正确结果出来以后,应该进行及时宣判。并非是一旦看到一些非本质的现象出现,就胡乱去宣判。
裁判员们这种不依靠客观事实的宣判:例如球经过有效移动、虽然中途有出界现象,但是毕竟最后是经过有效移动、而最终停在界内;裁判员却枉顾客观事实、判球出界。又例如球过门、事实是该球静止时压在球门线上;裁判员却认为球已过门、是过门后倒过来压在球门线上,裁判员判:球过门得分有效。
说明:界内球、还是界外球?一个标准、一种解释:只能看有效移动的最后结果。球有没有过门?也是一个标准、一种解释:只能看球静止时停在哪的最后结果。——枉顾客观事实的做法会害死人。(导致门球人:不服、争论、闹事、甚至是突发事件发生)
三、超时犯规的判罚:只能是以裁判员认定为准,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这唯一正确的判断标准、和唯一正确的解释。
说明:实践中判罚后的一吵一闹,正确的举措不敢坚持。
随后取而代之的办法是:关键时刻、击球员一次又一次在裁判员8秒、9秒、10秒的直接指挥下,实施着最不能容忍的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此时的非法行为、则变成为合法行为。
任何人面对此情此景,虽然痛恨欲绝,但只能是望洋兴叹、哭笑不得、无计可施。
四、闪击抬脚、不抬脚,是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呢?还是击球过程中的行为呢?这个基本标准确定了,抬脚、不抬脚如何要求?犯规应该如何考核?这个问题应该也非常明确与清晰。
说明:只有标准确定了,抬脚、不抬脚要求谁、与抬脚犯规应该考核谁?也只能有一种非常明确、清晰的解释。抬脚要求闪击球员应该怎么做?考核也只能考核闪击球员。
解释:抬脚犯规绝不能一种现象既属于闪击犯规,另一种现象又是属于击球犯规。
结束语:门球竞赛规则的规则标准一经确定,只能有一种正确认识、理解、执行和解释。凡是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执行“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裁判法只是执行门球竞赛规则标准的一种判定方法。
裁判法必须服从规则标准,不得另立山头、另起炉灶。裁判法执行、解释一旦与规则执行标准不一致、相矛盾、相抵触的地方,裁判法的执行、解释权一律无效;必须无条件、坚决的执行规则标准。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在门球竞赛规则中相关地方的一些用词、用字、用语也必须进行精准的解读,才能真正明白其中的道理。做到一个标准、只能有一种正确的解释。
比如:目前许多门球人对于开球时如何放置自球都持不削一顾的看法时,他们却忘却了对于如何放置球中的关键一词一字:放置一词、和内一字的准确理解。
他们认为:只要将自球放置在与开球区有关联的线上,就算是符合要求。他们却忘却了放置、内一词、一字的真切含义。落点不在开球区内,落点却在比赛场区内,这样的球有人也敢认为这种球是放置在开球区内!
以上观点只是认识问题、讨论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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