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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糟老头 于 2020-12-25 13:58 编辑
陈先生婚前买了一处单身公寓,由于一直没有居住,陈先生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多次催交。陈先生都没有理会。谁知等陈出租的时侯,房子已经被物业停水了。原来该公寓的水费是由物业公司代为充值,可因为他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把他家的水停了。陈先生和物业公司一直扯皮,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这样的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巜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所以,陈先生不能因自己的房子处于空置状态没有住人,就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而且,在物业公司已经出具了催缴单,业主仍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下,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
(摘自10月24日《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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