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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4: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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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烨鹤老师能予解惑。我还是觉得的确认替换队员的时间是裁判员用时,而“稍等”也是裁判员用时,如果在确认替换队员时再使用稍等岂不是重复使用裁判用时,我写了一段学习体会,请您务必给与示教,谢谢!
《2015门球竞赛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中:“(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为裁判用时。个人在学习时认为其中存在值得商榷情况。理由如下:一是《规则》第四章 、第六条 比赛方法中的队员替换“(1)队员替换应在主裁判员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可以看出确认替换队员是在主裁判员呼叫该球号前,而这一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比赛进行中,属于有效比赛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该时间段已经明确为裁判员用时,就不该重复规定。《规则》还规定:“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若在记录员审核办理替换手续期间出现犯规行为,此时比赛正在进行中,将其定性为无效比赛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二是《规则》确认队员替换中还规定“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员报告。”由此可以理解为队员替换是记录员的职责,不属于裁判员的职责。所以,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应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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