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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0-12-11 16:16 编辑
漫谈门球运动问题治理
( 之一 )
在门球运动中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肯定是那里出现了一些问题,必须进行治理。
一想到治理,我就不仅想起了“五水共治”的综合治理方案与成功经验。
分析、研究裁判员的工作发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这三项工作,前、后两项工作内容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中间的及时处理即使会出现一些问题,那也是与及时宣判、及时呼号两项工作内容相关联。
研究及时宣判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两大特点:
一、过程中的宣判。
二、终点宣判。
说明:过程中宣判、与终点宣判,都是击球员通过合法击球使球产生有效移动过程中,得到的多项、不同结果。过程中宣判与终点宣判两种结果之间、并不产生任何矛盾。两者利益是可以进行相互叠加、且实行最终结果一票否决制。
正是由于裁判员在宣判过程中:混淆了过程中宣判与终点宣判、两者之间的正确关系。才导致击球员、队长和教练员难免会有意见,会及时向裁判员提出异议。
裁判员混淆了两种不同判罚之间的正确关系,在队长或教练员及时提出异议后,裁判员回答:坚持原错误判罚。
根据规则规定,虽然:
1、询问、经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2、以及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罚。
说明:在六项认定事项中、其中有五项内容、黑体字标出部分,再实际判罚、执行过程中,都是继续持有争议的内容。
规则中不恰当的规定,于是便出现:口服、心不服的现象屡屡发生。长期这样、在这样的环境和心态下打球,门球运动能够和谐吗?
最后再强调一下过程中宣判、与终点宣判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叠加、和终点宣判一票否决制的正确关系。
过程中宣判——只是一种可能。
而终点宣判——才是最终、真正的结果。
再举例说明一下,理解可能会更形象一些。
1、过程中:击打自球过门得分、过门可能还有续击权。
2、过程中:击打自球发生撞击现象、可能有闪击权和续击权。
3、过程中:击打自球出现过门得分、同时又发生撞击球现象、可能会有闪击权、和双杆球击球权。
4、过程中:击打场内自球出界、自球可能是界外球。
以上四种现象、四种可能,只有自球经过“有效移动”以后、最后能证明球是停在界内、还是界外?才能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和结果来。 两种不同结论和结果,是按照终点宣判、一票否决制进行的。显然这才是最正确的结果。
以上四种现象,应该获得不同正确结果是:
1、自球进门、经有效移动最终停在界内,可能才会变为现实、球进门有续击权。否则自球出界、没有续击权。
2、击打自球发生撞击、自球经有效移动最终停在界内,可能才会变为现实、撞击球有闪击权和续击权。否则球出界、什么权也没有。
3、自球进门、同时撞击球,经有效移动最终自球停在界内,可能才会变为现实、进门、撞击球有闪击权和两次续击权,否则自球出界、多项权力最终将一概丧失。
4、界内自球、移动到界外,再经有效移动最终停止在界内,过程中判罚球可能出界,决不是事实,该球应该被判为界内球。只有球经有效移动以后、最终静止时出界,球可能出界,才是最终的客观事实。
最后总结:
如果不解决过程中宣判、与终点宣判,谁是老大、谁是老二?谁服从谁的问题?
那么判罚问题、判罚矛盾与纠纷,将不可能彻底被治理。
观点可以不同,欢迎大家互相进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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