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细读《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些地方感到朦胧,现择几条,请高手不吝赐教。 1、P18页第九条 击球员第二超时中的4、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查P30页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的四、闪击犯规,共有七条,就是没有超时犯规这一条。 2、P30页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的四、闪击犯规中的(1)是: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这里出现两个“自球”。而P12页括号里的说明:自球以外的9个球均称“他球”。 3、P24页第十二条击球中的四击球犯规(4)撞击后,在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大家知道,撞击后的两个球(或多个球),有时是自球先停稳,有时是他球先停稳,这与挥杆的角度有关。本条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当他球停稳后不论自球是否停稳,都可以击打自球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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