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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自1986年起在枣庒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工作,服从街道办事处管理,工作岗位受街道办事处调整,工资由街道办事处发放。衔道办事处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属于公务员亦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并且李某自工作以来,街道办事处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保。
2017年9月5日,李某马上面临退休,为维护其本人合法权益,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街道办事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请求超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综合李某提交的报纸、退休证明、工资卡历史交易明细、党费收据、答复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且李某向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动,从亊街道办事处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受街道办事处规章制度的约束,由街道办事处向李某支付工资报酬。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亊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法院遂判决李某与街道办事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肖红华认为:"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法》公布实施以前,临时用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李某在内退前在街道办事处已经稳定工作了20年,所在的工作单位并不属于临时性的岗位,巜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概念也不复存在。"
"据巜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肖红华说。
(据10月2日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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