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 谈 纲 举 目 张
纲举目张:指的是渔民们打鱼用的渔网。
纲:是提网用的总绳;举:指向上抬、托;目:指眼睛、网眼;张:指张开、展开。
纲举目张:比喻抓住事物的关键,才能带动其他环节。
门球运动哪些内容才是关键内容?
个人认为:
一、击球权何时开始与结束?
只有明确了击球权开始与结束时间,裁判员才能准确的掌握击球权的交换。
球未停稳、提前呼号,会破坏击球员使用完自己击球权的正当权益。
球停稳以后,特别是经裁判员宣判击球权结束以后,裁判员如果因处理场上球、不立即呼号,会耽搁击球员应有上场击球的权利。
有了击球权开始与结束的准确时间,裁判员才能实施准确呼号。才能够避免随意呼号、而导致可能侵犯双方击球权的权益。
二、有效移动。
只有有效移动界定清楚了,才能够鉴定球的一切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其中包含有两方面关键内容:
1、有效移动:涵盖球体移动的全过程。
切不可进行人为断章取义的解释。
2、有效移动:涵盖球体经过的所有路径。
移动路径并不存在任何瑕疵的观点与论述。
及时宣判:也应该是正确、适时宣判的代名词。此处的及时、并非是等同于立即、立刻的真正含义。
三、界外球的权限。
明确了界外球进场:过门不得分;撞击球判犯规。其他的一切权利都应该像界内球一样、拥有。
其中分歧较大的一是:界外球进场撞击门柱,使贴靠门柱球产生的间接移动,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
既然界外球进场有撞击门柱的权利,那么贴靠在门柱边的球所产生的移动,该界外球进场并没有犯规,致使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就应该是有效移动。
其中分歧较大的二是: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贴靠。
此时撞击中柱不得分,这是界外球进场两大限制举动所规定的。大家均可以理解。
但是由于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该贴柱的界外球是否得分?至今在认识上仍然恍恍惚惚,未能得出一个正确、权威的结论。
一些人认为:已过三门的界内球只要刚触及中柱、即成为死球。死球是不可能将能量传递给贴柱的原界外球。认定:贴柱原界外球不得分。
持这种观点的人,将这类现象的出现,进行太理想化、太绝对化、太人为的臆断。
须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靠中柱、不得分,这是规则的规定。其他有效移动球只要碰柱、根据相对运动的理论,两球同时碰柱、是不容任何抵赖与狡辩就能被否定的客观事实。
有一种依据死球理论、证明不能得分;还有一种依据联电理论、证明能够得分。
唯一正确、可行的凡事应该顺其自然。矫情、诡辩无益。
四、闪击过程。
有效撞击球以后,便可以获得闪击权。闪击行为顺序是:捡球、踩球、放球、手移开;闪击、抬脚。捡球、放球、手移开是一组互相关联的动作。踩球、闪击、抬脚又是另一组相关联的动作。
没有闪击权,就不可能有这六项具体动作。抬脚只与闪击相关联,并不与击球产生任何联系。
闪击过程:是闪击权的运用,使他球被闪击移动到静止的全过程。
所以闪击过程结束:必须是被闪击移动的他球移动静止、和与闪击权运用相配套的六项动作全部完成之时,闪击过程才能圆满结束。
正常的击球行为绝不会出现抬脚问题。闪击出现的抬脚问题,也应该在闪击过程中去解决,绝不能遗留给击球去解决。
五、比赛结束。
正常的比赛结束程序只能是: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他与后攻方击球员在未完成击球时,裁判员何时呼号无关。
以上仅是自己认识到的几大点重点内容。国内的分歧、矛盾多与以上几点内容有关。
深入学习、广泛讨论、纲举目张、取得共识、和谐共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