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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附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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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11: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健康快乐门球 于 2020-8-3 16:56 编辑

中道安和"方形槌头"通过改变槌头两侧边的形状,等于増加了两个平行侧平面的"附加物",且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判定条件。(复制主贴点评)
中国规则: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你按囯际规则(日本人规则)在中国没有意义?
请问中道安和单贴脚、双贴脚也是不当获利吗?



点评

单贴脚、双贴脚并无不当获利,理由有二:  发表于 2020-8-4 10:17
第一、击球时(尤其是闪击时),槌头与鞋触碰是难以避免的,裁判更难以判定槌头是否触碰到了鞋。  发表于 2020-8-4 10:15
第二、圆柱体槌头两侧面与鞋两侧边沿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滑行轨道。  发表于 2020-8-4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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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14: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里所提到的“各种式样的球鎚”应该是国家认准的门球器材厂出的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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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和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8-3 19:43
按你的观点规则只需规定,用国家认可的球杆。别的都是废话了。  发表于 2020-8-3 14:42
谁代表国家认可?  发表于 2020-8-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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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15: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谢。支持、助力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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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19: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崔根武 发表于 2020-8-3 14:36
规则里所提到的“各种式样的球鎚”应该是国家认准的门球器材厂出的鎚子。

谢谢关注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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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4 10: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热情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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