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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裁判员呼号后、能够做出“稍等”手势吗?
也许有人会说:废话!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这完全是裁判员的权利。只要需要、裁判员随时都可以做。
那么裁判员做“稍等”手势,能够随裁判员任性操作吗?
我的观点:是否定的!
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必须具备一定特殊条件下,才能进行。
理由:
1、呼号后,即进入击球员10秒击球计时开始阶段。
呼号后,如果允许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裁判用时、必然会干扰、破坏10秒正常计时。
允许混乱的计时规则还没有出笼。
即呼号后、说明击球员具备击球条件,应该立即进入10秒计时阶段,不可能允许有任何意外“稍等”情况出现。
2、现今规则规定:裁判员执裁三原则是: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三大执裁内容:
宣判是第一位的。他关乎击球员击球权能否继续的大事。也是击球权交换认定的基础。
其次是及时处理:在现行机制下,由于呼号、即进入10秒计时阶段。所以场上出现需要处理的事项,因为处理用时,弹性、伸缩性差异、变化会很大。必须等场上情况处理好后,才能进行呼号。否则等呼号后、再去处理场上情况,击球员的击球权将得不到基本保障。会出现因裁判员处理时间过长、造成击球员超过10秒不能击球,触碰“超时犯规”的法规。
第三处理完毕、具备击球的条件、才轮到呼号。
这是:呼号后、即进入10秒计时;以及裁判员执裁三原则的顺序所决定的。
3、呼号后、不具备“稍等”的必备条件。只有续击时,才会遇到此等特殊情况。
比如:击球员将球闪击很远、出界,乙裁去处理出界球。击球员等球出界后、急于击球。此时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等乙裁处理好球回来之后,再允许击球。
再比如:二门前撞击球、近距离闪击出去后,击球员急于进二门,裁判员在处理界外球时,也会对击球员做出“稍等”的手势,示意等球处理好后、再击球。
4、呼号、击球与稍等、击球,一个使用的是击球员10秒用时;一个则使用的则完全是裁判用时。
这是两个用时极其不同的概念,使用的时间、条件、场合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稍等”手势怎么能够任由裁判员随心所欲的使用呢!
5、我曾经建议过的:实施准确呼号方法,恰恰采取的是:宣判后、先呼号、再去处理场上情况的顺序。
这样可以彻底解决:处理与呼号击球之间的矛盾。
优点是(1)准确呼号,能够充分保障击球员的击球权,不受裁判员宣判、处理场上出现任何情况的影响。
(2)击球权结束、直接呼号。10秒计时仍然起于裁判员第一次呼号开始。
(3)击球权结束后,需经过宣判后、再呼号。10秒计时修改为:裁判员处理场上情况结束时开始。
以上仅供讨论问题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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