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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行 规 则 的 最 大 弊 端
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必须亲口尝一尝。
今天烨鹤老师指出了:现行门球竞赛规则中最大的弊端“裁判用时会影响胜负”。
不管门球人感觉或感觉不到,这个问题都是客观存在。
这个问题不是击球员的问题,也不是裁判员的问题。而是规则设计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
就让我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比如:比赛临近结束,白方最后一棒界外球进场,击打三门前、待进三门的红方群球犯规。裁判员及时宣判后,还有10——20秒时间,比赛结束的锣声就会敲响。裁判员处理现场球的时间,至少需要二、三十秒时间。
请问:红方击球员还有击球机会、和击球时间吗?
按道理:上一位击球员结束,下一号击球员就应该有击球的机会和时间。
但是由于目前门球竞赛规则的设计,则完全剥夺了击球员应有的击球机会和时间。
理由是:
一、裁判员及时宣判后、立即进行及时呼号,然后再去处理复杂的现场情况。
结果是:
门球竞赛规则即规定:10秒计时起止于(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
即使裁判员采取:宣判后、即呼号。现场处理完毕,击球员10秒内击球的时间、早已超过。
结论是:不处理、先呼号,击球员一定会被判:超时犯规。
有人或许会说:裁判员先呼号以后,再做出“稍等”的手势,去处理现场问题,这样问题不就可以解决了吗?
应该说:呼号必须具备应该呼号的条件,裁判员第一次呼号即进入10秒计时考核,不存在“稍等”的问题。
“稍等”只适用于击球员获得续击权,又出现需要裁判员处理事项时,而击球员试图急于去击球。为了阻止击球员击球行为,裁判员才会做出“稍等”的手势。
“稍等”手势是不能随便乱用的。
二、及时宣判后、及时呼号行不通,那么就采取及时处理的办法吧。
结果是:等裁判员处理完毕现场,比赛时间到的锣声早已敲响。
击球员试图:有击球的机会和时间,那是痴心妄想。
结论是:只要场上出现复杂情况,比赛即使还有时间,击球员的击球机会与时间,都将会受到裁判用时的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比赛结局的胜负。
认真分析、研究裁判员:宣判、呼号、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感到第一重要的是:首先应该保证击球员合法击球权的获得,这一根本利益。
1、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之际(球静止或成为死球),就是下一位击球员击球权获得之时。
通过裁判员呼号方式进行击球权的交换。
备注:球出界、撞柱、或犯规以后,必须进行及时宣判以后,才能呼号。
2、裁判员呼号、不需要进行处理的,即进入击球员10秒击球计算时间的开始。
3、裁判员呼号以后,需要进行现场处理的,等裁判员处理完毕之时起,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计算时间。
所以原来及时宣判、及时呼号、及时处理三原则,个人建议进行以下修改。
即:及时正确宣判,准确呼号,快速处理。
改变原来三及时模糊不清的概念。
备注:如果还需要保留: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之举措,允许裁判员在击球权即告结束之时,可以提前呼号。提前呼号一旦与比赛精神相违背、相冲突,提前呼号无效。
门球竞赛规则的首要任务:必须要保障击球员合法击球权。
像门球人所说的那样:不能再使裁判用时会影响比赛胜负的情况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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