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0-7-18 10:05 编辑
规则中处理不太妥当的一些地方
门球竞赛规则应该逻辑性强、主题分明、语言精炼、滴水不漏。
但是在门球竞赛规则中发现处理不太妥当的一些地方。
一、开球(2015规则第22页)
1、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备注:应该看球的整体处在什么环境下,至少看球的落点。
有三种放置方法:(1)落点在开球区内。(2)落点在开球区与比赛场区重合线上。(3)落点在比赛场区内。
只有第一点完全符合要求。
须知:图例8将这三种放置方式,均标榜为正确放置。持有异议,认为后两种放置方式不符合要求。
二、进门、撞击球。(2015规则第15、24、29页)
1、得分:有效移动球通过一门、二门、三门各得1分,撞中柱得2分。
2、续击权: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在界内,获得一次续击权。
3、闪击权: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即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
4、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即:撞击、可以获得闪击权;进门、撞击均可以获得续击权。
备注:进一门同时撞击门前、门后球,都不算撞击。原先一律视为无效移动,均需放回原位。后来由于门后球发生自球占位现象,回复原位较困难,改为:移动有效。撞击均没有闪击权。
致使出现进一门撞击门前、门后球,处理不一、复杂、难懂、令人心烦不已之事。
须知:进一门同时撞击门前、门后球,照样属于有效撞击、有闪击权,只是特殊的不执行:一门有双杆球政策。这样基本统一、简单完事。
三、闪击权。(2015规则第29页) 闪击权:4、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即:闪击权不得放弃。
备注:
闪击成功说明指出: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2015规则第33、34页) 须知:1、有这样的规定,就是表示赞成可以放弃闪击权了。 2、碰撞出界有规定了,那么碰撞不出界呢?将如何处置,没有明示、是忘记了呢?还是漏掉未写。使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能不说是欠妥。 说明:本人建议,将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或不出界,均以:闪击时发生不应有的再次碰撞,以犯规论处。(应该闪击的球,击球员明知不该碰撞,却有意而为之) 续击权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备注:此处用使用一词,有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实则不符。 1、如果要用使用一词,那么真正的使用,时在双杆球、第二杆球时才是真正的使用。第一杆球到位、出界,双杆球并没有真正使用。 2、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1次双杆球,比较贴切、妥当。 打成了、就算完成一次双杆球任务。至于你用不用?怎么用?那全是击球员的事。 场内球(或开球区球)与放置在场内的球(或放置在开球区内的球),d他们之间有着显著不同的鉴定标准。 场内球:只要球与场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属于场内球。 放置在场内的球(或放置在开球区内的球):至少是球的落点被放置在场区内(或开球区内);当然球整体都被放置在场区内(或开球区内)那就更符合要求了。 千万别把场内球的认知、套用到将球放置在开球区内的认识上。 现在出现的误区:认为场内球、与开球区球就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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