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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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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14: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赛场上,经常出现一些在规则和裁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这对裁判员来说,如果不能应用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正确理解和处理,就会出现判罚上的错误。
一、当击球员“放弃“击球时,裁判员该如何处理?
案例:在裁判员呼叫某号后,击球员回答“放弃”(不是过一门),这时,裁判员一般会出现三种回应:一是立即接呼下一号;二是判“犯规”,接着呼叫下一号;三是连续再呼号一遍,如击球员仍不击球,继续10秒计时,判超时犯规后呼叫下一号。这三种做法到底那个更适合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和要求?
各种做法的理由:
第一种做法的理由:你既然自愿“放弃”不打,我就叫下一号,这是赛场常见的、习以为常的做法。
第二种做法的理由:规则不允许放弃击球,你说“放弃”就是犯规了,所以,裁判员在听到“放弃”后,就可以判“犯规”,而后呼叫下号。
第三种做法是理由:新规则没有明确说“不允许放弃击球”(04规则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在门球之苑新旧规则对照表里有提示说,除开球时可以“放弃”击球以外,在其他时段是不允许放弃击球的,据此,你击球员回答“放弃”,我裁判员是没有权利批准你放弃的;也是规则所不允许的,我如果立即接呼下一号,似有同意“放弃”的之嫌;另外,如以“放弃”二字为依据就判“犯规”的做法也似乎不妥当,因为击球员喊“放弃”并不是犯规言行,只有找到击球员的犯规点,才好下判语。在规则和“裁判法”中,涉及到这个问题的内容有以下精神:
1、62页第4行说: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出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宣判“超时犯规”后再呼叫下一号。这里是击球员享有击球权时,在场外不击球,可以类比。
2、63页最后说: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
3、《门球之苑》新旧规则《裁判法》对照表中提示说:除过一门外,不允许击球员在其他时段放弃击球。
根据以上规则精神,我认为,裁判员的第三种判罚更符合实际,比较恰当。
在此,还要提醒广大球友和教练员注意,如果你在比赛中想以“放弃”争取时间的话,不要采取这种口喊“放弃”做法,碰到我当裁判会给你继续10秒计时,反而费时了。最好、最快捷的“放弃”,就是击球员站在自球跟前,叫号后,迅速敲打一下就OK了。
二、这个不足10厘米,自球是否拿出界外?
案例:红队1号球撞击他球,停稳后自、他球距离不足10厘米,正在捡拾被撞击的球时,红方9号队员擅自移动摆放好的界外球,被主裁判员判罚犯规,取消红队一号队员的闪击权,将被撞击球恢复撞击后的位置。问题是,是否按照闪击犯规的规定再做二次处理,将自球拿出界外?
对此问题,也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处理意见说,自球不拿出界外,理由是妨碍比赛犯规的处罚有它专门处理规定,不能和闪击犯规结合在一起。
另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自球应该拿出界外,理由是,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第一阶段,规则规定“闪击第一阶段出现犯规,则自、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若自球和被撞击的球相距不超过10厘米,则要将自球拿出界外。”这里并没有说什么性质的犯规,所以,不管任何(包括妨碍比赛)犯规,只要出现在这个时段,就应该按照闪击犯规的规定来处理,将自球拿出界外,我同意这种处理意见。
三、不合法的击球使球成功过门是否得分有效?
案例:第三次双杆球的第二续击撞击对方贴靠在三门柱上的他球,撞击后自、他球双双过门,裁判员如何宣判?
如果裁判宣判:“犯规”,然后又宣判:“某号、某号三门得分”,那听起来是不是很别扭呀。
对此,也有两种裁处意见:
一种是过门得分有效,理由是:既然“击双杆球犯规”后,“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那就应该承认撞击后,场上所有球的移动、包括二次移动、出界、过门、撞柱等都有效。所以,裁判员应该宣判三门得分。
第二种意见是过门得分无效,理由:一是“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运动”为无效移动。二是裁判法64页第2行规定“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成功通过二门、三门时,无论该球是否出界,得分均为有效,裁判员应立即宣判。”在这里,击球员的这个击球行为本身就是犯规打法、是不合法的击球,所以,得分不应有效。三是附则和主则发生矛盾时,附则应该服从主则。
面对这个问题和双方都很有力的规则依据,说实话我真的茫然不知所措了,犯难了,不知道该支持那种意见。如果非要讲一个观点的话,那我就试试,按照新规则精神,既然执行了附则二的规定,那就特殊规定特殊执行,“形成的局面有效”,过门得分吧。唉!都是限双惹的出来的矛盾呀。
四、裁判员在做出出界手势的同时,把将要出界的球拦在界内,是裁判失误吗?
我明确回答:过去是,现在不是。这是裁判员依据规则规定,正当的拦截出界球。过去的04规则中,把裁判员这个动作写在裁判员失误的条款里,09规则和《裁判法》把这一条特意从裁判员失误条款中拿出来,放在球出界的认定条款里,70页第3行说:在裁判员已经做出出界手势后,将滚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这就是说,今后,不要再讲裁判员在场内拦截出界球是失误了,更不能挡在那里算那里了,要理直气壮的说,这是裁判员正确的、正当的拦截出界球行为。当然,裁判员要记住,拦截出界球的同时,出界手势动作一定要跟着做出来,否则,还是会有人挑毛病的。
五、接触球没有请裁判员确认,是否都判犯规?
案例: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没有请裁判确认,就捡拾被撞击的球,也没有造成与之接触的球移动,这时,裁判员判犯规对不对?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算犯规,理由是:规则明确规定“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请裁判确认”,而击球员没有请裁判确认就捡拾被撞击的球,所以,就是犯规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犯规,理由是:请裁判确认的目的:一是击球之前的确认,若“击球前,自球与他球接触,经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撞击有效”。因为接触与否很关键,这杆球会起到高质量的双杆球或擦边球的效果,所以,接触与否,在击球之前,必须请裁判确认。二是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是否接触,请裁判确认 的目的,主要是在捡拾被撞击的球时,造成与之接触球移动时的判罚问题。确认为接触的球,造成移动是无效移动,不犯规,没有接触,哪怕还有一点缝隙,拣拾被撞击球时造成移动就是犯规。
在本案例中,击球员没有请裁判员确认,拣拾被撞击的球时也没有造成与之接触的球移动,不符合判罚犯规的要素(请求确认、接触与否、造成移动)。裁判员如果判犯规有点牵强。
我还认为,这种情况,即便在拣拾被撞击球时造成接触球的移动,也应实事求是,判无效移动,恢复原位,不为犯规。如果被撞击球与他球有缝隙,拣拾造成移动,那就毫无疑问,犯规了。所以,我支持后面不判犯规的意见。
六、数个被闪击的球从同一个出界点出界,如何摆放?
案例:在比赛中,经常遇到一方击球员将另一方的一个或几个球,从同一个出界点闪击出界,然后,自球又紧靠这个出界点,靠边战位阻挡进场的情况,这时,裁判员应如何摆放出界的几个球?
常见的做法:是将出界的球摆放在靠边阻挡的自球左右,以不影响出界球击球入场为准。有的裁判员还认为,要给于入场方便,不要自找麻烦。这就很容易引起有意阻挡队员的不满,我靠出界点停靠阻挡是战术的需要,你裁判员不按规则规定摆放出界球,是有意偏向对方,由此引起争议。
规则规定,出界球或者犯规球的摆放,要求摆放在距离出界点或在犯规点最近的比赛线外10厘米,并和边线成垂直摆放。裁判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正确摆放界外球。如果遇到案例中的情况,不能有丝毫的灵活,坚持那里出界那里摆放的规定,如果从同一个出界点闪击出界几个球,那就把几个球垂直于边线依次向后摆放,轮及那个球进场时,如果有影响,申请裁判临时移开,依次摆放进场,不要分开摆放,制造矛盾。可惜能够坚持这样摆放界外球的裁判员不多。
发表于 2010-4-25 14: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如何判,实质都一样:轮到下一好上场!
发表于 2010-4-25 20: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从来没见过,界外球摆“糖胡卢”式的。其实,垂直于线左右摆放,没有多大利害关系。
    二、撞击后,自他球接触时“请示”的问题:必须得请示,因为击球员和裁判员眼力判断不一,是常有的事。
发表于 2010-4-25 20: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裁判员该如何处理>文章中的案例.非常具体现实,又易发矛盾.判罚对比有理有节,依法则又人性化,对实际操作有指导意义,读后很有收获.谢谢.

发表于 2010-4-25 21: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说的有理有据,支持!
发表于 2010-4-25 21: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cuigenwu


    从哪出界就应摆在哪的线外10厘米,是糖胡芦就糖胡芦。不这样摆不符合规则。
    接触球必须申请确认不合理,应该修改为裁判主动宣布。接触就是接触,不接触就是不接触,裁判应以事实宣判,不能干黑心事。
发表于 2010-4-26 10: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点个人看法:
    1、对于二、中的判罚,不应该判罚①球,因为它在⑨球犯规前就已进场打球了,应继续让①球打完,可以或只能判罚③球;
    2、对于五、中的判罚,不应该判罚规,裁判未认定的接触球,就不是“接触球”,只要击球时无犯规行为,就是正当击球。
    3、对于六、中球的摆放,这样是否更妥些:如①压线球被带出界后,应优先按规定放好,其它球从那个方向(左或右)出去,就依次离边线、离①球摆放,距离都是10厘米依序放好;既符合规定精神和实际情况,也是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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