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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规则“顽疾”开刀 削掉“闪击战功”
估计新规则下半年出台,意味着15规则将成为历史。
多年来,规则中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是闪击问题,这是广大门球人特别是裁判员的共识,也是不争的事实。“闪击成功”的定义,数次修改,却越改越复杂,越改问题越多,越解释越难自圆其说。长期以来,在赛场上引发出无数次的争议与麻烦,已成为影响门球运动健康发展的“顽疾”。今年5月初,我已向中门协裁委会发出建议,门球规则已到了彻底解决这一“顽疾”的时候了:建议取消规则第十六条中“闪击成功”的定义。
理由:
一,闪击成功界定的就是一个他球离开10㎝和踩住自球问题,鉴于我国取消球球双杆,10㎝眼镜球问题己毫无意义了。
二,闪击他球出界、撞柱已不在闪击成功之列,单单为一个己毫无意义的10㎝设一个闪击成功,完全无必要。
三,这么多年来,为一个闪击成功问题,搞得门球人焦头烂额,又是文字措辞修改,又是专家反复解释,结果仍然疑问不断、执行不一、各行其事、不尽人意。因此,与其长期纠缠,不如痛下决心,一刀两断,将其删除。
四,删除闪击成功,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在闪击犯规中,删除有关10㎝内容,只需增加“闪击后他球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就行了。
这样,既保留了闪击技术的正常发挥,增强门球的观赏性,又对闪击的正常进行毫无影响,特别是可以减少或杜绝多年来的不必要争议与引发的麻烦。
当然,这样改有不有影响门球运动发展的弊端,我未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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