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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难于接受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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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1: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时难于接受的观点


  规则、规范裁判法的操作。裁判法不能超越规则的权限。这两者是主次、谁指挥谁、谁服从谁的关系。
  裁判法明确指出: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于是多年来裁判界秉持及时即立即、即刻的含义,特别在及时宣判过程中,脱离规则精神而不顾。严重干涉、损伤击球员合法权益,正义之声一直得不到积极支持与维护。
  造成在客观事实面前,裁判员可以不以客观事实判罚、却以邪压正、严重伤害击球员的感情和参赛积极性。
  最典型的例子是:有效移动。(2015规则第20页明确规定)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
  举一个最具争议的例子:
  击打界内的自球产生移动,可以分三种不同的移动方式。
  1、自球可以一直在界内移动。
  2、自球可以移动出界。
  3、移动自球可以在出界后、再继续移动到界内。
  说明:这三种不同的移动方式,都是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按照规则的规定,他们都是有效移动。
  裁判员宣判:不管在宣判之前加什么冠冕堂皇的修饰词,是正确宣判也好、及时宣判也罢,都不可能改变有效移动的客观事实。
  出界时、就宣判,是反客为主、违背规则精神的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规则有效移动精神,等球有效移动静止以后,才能对球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及时、准确判断。
  实践中人们常常会被一种不可逆的行为带偏:
  即:界内球不可逆的出界,就可以立即、即刻进行宣判;误认为:只要界内球出界,就可以进行立即、即刻宣判。他们不知晓:界内球出界,还可以继续移动到界内,这也是属于有效移动的啊!
  结论:球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一定要看球有效移动静止时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动态现象。
  及时、错判,那不是规则规定:球有效移动的客观事实!那只是裁判员错误的认定结果。
  此观点一出,肯定有许多认接受不了。不过、好事多磨,我相信真理的力量是可以取得最终胜利的。
  其他还有一些可以举一反三的内容,在此不异议例举。
  
  

点评

赞成楼主关于规则和裁判法有 主、从之分的观点。  发表于 2020-5-19 13:19
发表于 2020-5-19 13: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主关于规则和裁判法有 主、从之分的观点。
裁判法对于规则,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约束法官的,裁判法也是约束裁判员的。
门球的裁判法的规定不符合门球的规则的地方如:

规则没有要求裁判员报秒, 但是裁判法要求报8秒,这个报秒等于裁判员提醒击球员:“快打,就要超时了”。显然
这种题醒,不是裁判员应该做的!
他和规则规定裁判员计时是最终计时是相悖的。


裁判法里的几个“及时”,如果是指“事件发生或球的性质确定时立刻处理”,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通常把它理解为,可以在事件出现之前宣判,则是错误的。即使理解正确,裁判法也无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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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3: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主关于规则和裁判法有 主、从之分的观点。谢谢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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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4: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萤火虫,叶赫老师的观点,这个观点应该是全国粮票。然而有些地方粮票,确大力宣传球在移动过程中的现象为及时宣判,把击球员的有效击球的界外有效运动忽略。举例。2角界外球,向界内移动,移动N米后压线。这N米的界外移动,就是界外有效移动。乌拉。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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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6: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时难于接受的观点!
过一段时间就可以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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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9 18: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0-5-19 13:12
赞成楼主关于规则和裁判法有 主、从之分的观点。
裁判法对于规则,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而刑 ...

赞同烨鹤老师的观点。
  规则规定超时犯规: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10秒计时以裁判员的计时为最终计时。
  为什么在裁判法中会冒出:判罚超时犯规之前,必须报8秒、更有甚者要接连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
  难道不知道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只有判罚、处理的权利;而无暗示、提醒、指挥的义务吗!
  在裁判法中超越规则、有一些莫名其妙的举措,值得深思、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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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08: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和規的定义有极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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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09: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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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09:16: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古至今,违规和违法是两个慨念。   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   犯了规和犯了法的后果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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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09:1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古至今,违规和违法是两个慨念。   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   犯了规和犯了法的后果众所周知。

点评

裁判法这个名字是不恰当的,它是裁判方法,港台都不用“法”,台湾称它为“裁判实施要领”,2015规则发布前一度用过“方法”这个名字。  发表于 2020-5-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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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12: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理的力量是可以取得最终胜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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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12: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冰2哥老师和烨鹤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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