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楼主关于规则和裁判法有 主、从之分的观点。
裁判法对于规则,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而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约束法官的,裁判法也是约束裁判员的。
门球的裁判法的规定不符合门球的规则的地方如:
规则没有要求裁判员报秒, 但是裁判法要求报8秒,这个报秒等于裁判员提醒击球员:“快打,就要超时了”。显然 这种题醒,不是裁判员应该做的!
他和规则规定裁判员计时是最终计时是相悖的。
裁判法里的几个“及时”,如果是指“事件发生或球的性质确定时立刻处理”,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通常把它理解为,可以在事件出现之前宣判,则是错误的。即使理解正确,裁判法也无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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